司法考试刑法总则经典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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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第一章刑法概说一、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1、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中的集中体现。2、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利制约思想。3、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是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刑法的思想基础。4、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要求是执法为民,国民意志体现在法律中,而非体现在网民对具体案件的看法中。二、罪刑法定原则(一)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国家刑罚权的确认),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的规定)。(二)基本精神:限制国家的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三)思想基础: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2.尊重人权主义: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必须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更好的保护人权和自由。(三)基本内容罪刑法定原则贯穿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1)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其余全都不能(如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判例、国际条约/公约)。(2)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八个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我国不存在附属刑法)。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明确性的实现与分则条文中罪状(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和引证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2)罪的法定: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即刑法不能干涉国民生活的私领域。如男女裸聊、夫妻看黄片。(3)刑的法定: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法。禁止绝对不定(期)刑。①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如劳动教养制度属于变相予以刑罚处罚。②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禁止绝对不定刑处罚和判决。③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三、刑法的解释(一)解释的分类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1)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正式的,有法律效力;学理解释:非正式,无法律效力,有参考价值。(2)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所以,立法解释不是法律渊源,而是刑法的渊源;(3)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可以作出拟制性规定,解释法律时,不能进行拟制性解释。此点与司法解释等受到同等限制。(4)某个解释结论属于扩大解释,无论在学理解释中还是在司法解释、立法解释中,都属于扩大解释。遵循同样的规则。2.司法解释:最高法、最高检。(二)解释的目标和态度1.目标:刑法解释采取客观解释,以法律文本为主。只有当客观解释的结论全部荒谬时,才能探求立法者的立法原意。2.态度:严格解释和灵活解释的统一。解释法律不能一味按照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解释,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仅仅针对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判定,只有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才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判断。(疑罪从无、疑罪从轻原则和孤证不能定案表明了这一原则)(三)解释的理由(不相互排斥)1、文理、体系(含当然解释)、历史、比较、目的。2、文理解释是最基本的,其他必须以此为前提。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具有唯一性,或者文理解释的结论公平、合理,就不允许通过论理解释推翻文理解释的结论,如果文理解释结论具有多重性,则需要论理解释确定法律的含义。故:各种解释理由之间并非相互排斥,而应彼此配合,以探求合理的解释结论。3、体系解释:(1)使体系相协调一致是最好的解释方法。例:伪造和变造:有的犯罪中可以包含,有的不能包含;犯罪:在有的条文中指具有违法性、有责性的行为,有的仅指违法性的行为;暴力的四种情形:最广义的暴力:包括对人、物(抗税罪中的暴力);广义的暴力:不要求直接对人的身体,只要有物理影响即可(噪音)狭义的暴力:指对身体行使不要求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强迫交易罪中打人一耳光)最狭义的暴力:不需对身体行使,但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抢劫罪、劫持航空器)使用和用:需要根据上下文确定是否包含对人使用和对机器使用(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使用、用只能对人使用)出售、出卖、销售、贩卖、倒卖、买卖等,在不同的上下文中,可能存在不同含义。(2)当然解释::当一个刑法条文把一个轻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比这个轻的行为性质相同的更重的行为,更应认定为犯罪;当一个刑法条文把一个重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比这个重的行为性质相同的更轻的行为,更不应认定为犯罪。①当然解释的结论可能违反罪行法定原则。②刑法中等、以及其他之类的概括规定需运用当然解释确定含义和范围。③如刑法采取完全列举的方式,则不允许以当然解释随意扩大范围。④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按照当然解释,则不能适用特别再犯制度、从重处罚情节。也属于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例子: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是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将比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性质更为恶劣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的人充当打手)认定为“其他”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属于当然解释。未经允许经营合格香烟成立非法经营罪,则未允许经营伪劣香烟更违法。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中的“雇用”,当然包含了不出钱而单纯劳动。醉酒驾驶飞机解释为危险驾驶罪,属于当然解释。(四)刑法解释的方法(相互排斥)注意:方法判断错误或结论判断错误,整个命题都是错误的。1.平义解释。如,持枪抢劫的“枪”,指真枪,不包括假枪、仿真枪。2.扩大解释。如,“凶器”(包括用法上的凶器),“信用卡”(包括借记卡等),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中的“出售”(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金融机构”(包括运钞车和自动取款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包括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走私武器、弹药罪中的“弹药”(包括可以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包括行政拘留的行为人);“信息网络、公共场所秩序”解释为公共秩序,至少是扩大解释甚至类推解释。注意:通过解释出来的结论如果是国民可以接受的,是扩大解释;如果国民通过自己思维发现不能得出这个结论,是类推解释。如,把侮辱尸体罪中的“尸体”解释为包括骨灰,是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刑法禁止的解释方法。3.缩小解释。例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解释为仅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将犯罪预备规定中“为了犯罪”中的“犯罪”解释为实行犯罪;将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解释为以出卖为目的的绑架。4.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那么,未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法条规定“告诉的才处理”,那么,没有告诉的,不得处理。5.补正解释。如,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但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后者中的“以下”就不能包括本数。洗钱罪规定中的“没收”解释为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属于补正解释。★解释技巧的几点注意:①按照允许的解释方法得出的解释结论不一定正确,也有可能违反罪行法定原则。②不同条文中的1个词语,有的做扩大解释、有的做缩小解释是可以的。③对同1个条文中的词语,不能既扩大解释,又采取缩小解释。④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而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四、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国内犯——属地原则1.我国领域内:旗国主义:我国船舶、航空器(挂有或涂有我国国旗、国旗标识、注册地在我国或者所有权属于我国)。国际长途汽车、火车不是我国领土。2.我国领域内犯罪:行为、结果有一项或者行为、结果的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1)行为:预备、实行、教唆、帮助行为。(2)结果:实害结果、危险结果。如,越南人甲站在越南境内开枪,子弹穿过中国的领空,将站在老挝境内的老挝人乙打死。三个国家都有属地管辖权。3.例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属于属地原则的例外:港澳台地区、特别刑法、少数民族地区变通或补充规定。注意:少数民族地区的变通或补充规定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目前,我国不存在这种规定)(二)国外犯——(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1.属人原则: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犯罪,适用我国刑法。(1)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无条件适用我国刑法;其他人最高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2)中国公民:包括行为时和裁判时。(3)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行为没有触犯所在地国的刑法,我国也无管辖权。2.保护原则: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或者中国公民犯罪,按我国刑法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双重犯罪原则)3.普遍原则(1)条件:①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国际公约或条约。(声明保留的除外)②国际公约或条约的内容必须被转化为我国刑法的规定。(2)在适用普遍原则时应当遵循国际公约的规定。一直未考如,劫持航空器罪。国际公约规定的航空器仅限于民用航空器。我国刑法规定的航空器包括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如,韩国人甲跑到印度尼西亚,劫持了印度尼西亚的一架轰战机,飞到菲律宾没有经过南海,降落在菲律宾的马尼拉机场。为逃避菲律宾警方的追捕,逃到中国。我国无管辖权。(三)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五、刑法的时间效力(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要有轻重比较)(二)原则上使用韭,只有新法处罚更轻时,才用新法;当新、旧处罚相同时,用旧法。(三)如行为一直持续到新法之后,则适用新法。第二章犯罪概说一、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现实、危险)二、告诉才处理的犯罪1.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4.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5.侵占罪。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告诉。不是提起公诉,被害人可以撤诉。第三章犯罪成立条件第一节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一、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凭自然的、直观的观察就能得出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素。如,妇女、贩卖、毒品、假币、他人、儿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凭自然的、直观的观察不能得出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素,需要结合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社会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人们的经验常识具体分析具体判断。如,猥亵、侮辱、滥伐、淫秽物品、公私财产、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危险、危害、降低、特别残忍、明显高于/低于、公文证件、较大、巨大、严重、恶劣等。注意:刑法尽量采用记述要素,但规范要素的存在不可避免。二、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构成犯罪的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如“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注意:“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减轻、从轻、免除处罚”不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三、客观(违法)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对象、结果、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主观(责任)的构成要件要素:故意、过失、目的、动机、责任能力、年龄。注意:为……的:骗取出境证件罪中“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属于主观目的;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客观要素,承诺即可。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主观要素;新理论认为:可主观、可客观。四、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明文规定的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没有规定,但实质上必须具备的要素。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盗窃罪、(票据、信用卡、信用证、保险、金融凭证)诈骗罪、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伐林木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第二节违法性构成要件一、危害行为★★★★★(一)特征1.有体性:人的身体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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