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讲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保留的接受和效力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包括条约:构成要件、保留、登记、冲突、对第三国效力、解释、修订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点、内容国际习惯: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一、国际法渊源缔约权(国内法)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3、条约登记:联合国会员国的已生效条约、联合国秘书处、未登记条约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4、条约冲突的解决:5、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6、条约的解释7、条约的修正:(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的当事国无拘束力接受保留国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适用条约规定条约无有效规定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先约甲、乙、丙乙、丙、丁后约乙丙之间:后约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乙丙之间:后约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条约本身规定(如《联合国宪章》)设定义务——书面、明示设定权利——不反对权利义务取消——第三国同意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意思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3)在该新加入国家与不受条约修正协定拘束的国家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二)国际习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三)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国家主权豁免: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管辖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国家继承条约继承:约定无约定与领土有关:继承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不继承非条约继承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档案继承:协议无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合并:全部转属继承二、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人格、成员、联合国的组织机构其他国际法主体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多数国家认同):国家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直接适用、优先适用:民商事领域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如特权与豁免领域,国内法细化和补充条约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如WTO诸协议、人权条约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具有追溯力;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4、联合国的组织机构大会(非立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安理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9票+大国一致原则)经社理事会(54,每3年一任,可以连任,简多)下有协议的17个专门机构托管理事会(成立时11块托管领土,先都已经独立或自治,名存实亡)国际法院(15,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均多数获任,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秘书处(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大会简多通过,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国家债务,不包括地方债务和恶债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大国一致原则: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5、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其成立和活动依据的是相关国际条约)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其成立和活动目前主要是由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规定)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1)国家机关的行为;(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的行为;(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上述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5)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6)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7)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另外,如果国家纵容或唆使个人肆三、国际责任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行为归因于国家违背国际义务分类违背一般义务——国际不法行为违背根本义务——国际罪行排除行为不当性国际责任的形式国际责任的发展主体:战争罪下的双罚原则客体范围:不法行为——合法但致损的行为(外空行为、国际环保)意侵犯外国的权益,则该国应负国际责任。对于其他的个人行为,只要有关国家事后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履行政府的正常职能,就不会导致该国的国际责任2、排除行为不当性:(1)同意。条件:A、事先、自愿、明示;B、不与公认的国际法规则相违背(2)对抗与自卫:体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条件:适度(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4)危难或紧急状态(一)领土领陆:边界制度(便利、相邻权、界标出现任何问题均须双方代表在场方能恢复原状的维护)领水河流内河界河: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分属沿岸国多国河流:对沿岸国所有船舶开放,分段属沿岸国,协议管辖、利用国际河流(国际运河):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通过权,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湖泊内海领海海洋法详述领空:民用航空法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领空主权原则民事责任制度:《华沙公约》——推定过失责任和不完全过失责任安全制度:三个劫机公约(东京、海牙和蒙特利尔)——劫机为可引渡罪行,但各国无强制引渡的义务,但不引渡需要在国内按严重的刑事案件起诉并惩处底土:深度到地心传统方式先占:A、无主地B、有效占领(主客观)——现已不适用,澄清历史问题时效:有争议,我国不承认领土构成海洋法(水域和底土):构成、各部分界限和基本法律制度上覆空间的法律制度:内层空间和外层空间国际环保法四、国际法上的空间领土:构成、各部分的基本制度、领土的主权的取得和限制领土主权的限制(二)海洋法1、海洋水域的划分添附:合法征服:以战争合法性为基础,现已基本废弃割让非强制——合法强制——非法新方式殖民地独立:合法公民投票:合法领海基线内海领海不超过12海里不超过24海里不超过200海里公海领土取得方式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包括毗连区)一般限制:边境制度中的相邻权、领海无害通过等特殊限制共管:合法租借:依条约平等自愿与否效力不同国际地役:一国依条约为他国设立的永久性作为或不作为的地役权;合法势力范围:非法各部分制度:内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3)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4)港口刑事管辖: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领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毗连区:(1)防止和惩处在领土范围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2)其他制度取决于其依附的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公海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管辖权公海:(1)管辖权:A、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登临对象;B、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2)临检权和紧追权:A、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B、主体不能是对象;C、紧追权的限制:不能从公海开始、发出停止信号、不能中断、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2、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内海和领海的底土由沿海国享有完全的主权大陆架:A、界限(多数情况下和专属经济区重叠,但可以宽于专属经济区)B、权力和专属经济区类似;C、沿海国的专属权力,无须声明即享有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A、我国不适用于军舰;B、连续不停迅速通过;C、潜艇须浮面并展示国旗;D、通过无害(三)上覆空间的划分和法律制度外层空间法律制度:(1)登记制度: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与管辖权(2)营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3)责任制度: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对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或过错责任(对其他空间物体)(四)国际环保法(一)国籍的取得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主要制度大气环保臭氧层保护:限制和管制消耗臭氧层物质海洋环保防止船舶污染防止海洋倾倒废物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保护:清单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明确有关国家责任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防止气候变化:限制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发达国家具体减排目标)条件:1、进出口双方均为缔约国;2、进口国同意(书面、特定)3、有无害环境的处置方法;4、越境转移有保险或担保五、国际法上的人本国人:国籍制度(取得、丧失、冲突)外国人入境、出境待遇特殊制度:外交保护、庇护和引渡国际人权法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为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6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11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12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1、待遇:2、外交保护(保护境外的本国人)三个条件:A、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B、国籍继续原则;C、用尽当地救济原则3、引渡A、根据国际法,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B、国家可以拒绝引渡本国国民;C、可引渡罪行: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注意: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的绝对不能视为政治犯D、引渡效果:罪名特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不予引渡的情形主要包括:A、本国国民;B、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的;C、政治或军事犯罪;D、中国司法机关已先提起刑事审判程序或已过诉讼时效的;E、被引渡后可能遭遇非人道或不公正待遇的。引渡有关问题的主管机构:A、外交部是有关引渡的联系机构;B、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是在引出时对引渡条件具体负责审查机构;C、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量刑的承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限制追诉的承诺,但对外具体作出这些承诺的是外交部。4、庇护:保护境内的外国人A、构成要件:(a)允许受迫害外国人入境并居留;(b)拒绝将其引渡;B、不得进行庇护的罪行:前述不视为政治犯的C、外交庇护(在域外使领馆内庇护外国人):没有国际法依据国民待遇:本国人=外国人;限于民商事和诉讼权利方面最惠国待遇:外国人=外国人差别待遇:本国人≒外国人或外国人≒外国人;包括歧视待遇和优惠待遇互惠待遇普惠待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二)领事关系和领馆人员1、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的区别(共同点是都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