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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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企业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规定,参股公司参照执行。集团公司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属企业、项目或者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守所在国(地区)有关法律,并参照执行本规定。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着力—4—推进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着力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着力提升应急救援保障能力,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专业公司分专业监管、所属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管理体制,建立各级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其他领导各负其责,各级业务管理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基层单位属地监管和全员参与的机制。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有感领导、直线责任、属地管理;(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各级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以人为本、质量至上、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理念,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决策;—5—(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内部调查处理工作。第七条集团公司成立HSE(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和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所属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结合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应当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第八条集团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安全生产的决策机构,统一领导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以人为本、质量至上、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理念;(二)审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三)督促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6—(四)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或者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审核,督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立项整改;(五)审定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内部调查;(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基层站队和个人,决定表彰事宜;(八)讨论决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当采取的措施。第九条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研究制订生产安全、职业卫生、事故灾难应急、交通安全等业务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建立、完善和实施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组织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组织年度审核;(三)组织生产安全、职业卫生、事故灾难应急、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督导落实生产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危险源管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整改措施落实,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四)负责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职业病危害的评估评价,以及安全、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工作;(五)督促所属企业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六)组织集团公司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七)开展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内部调查和分析,协调处理生产安全、职业卫生、事故灾难应急等方面的重大争议和纠纷;(八)负责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参与安全生产履职考评,组织安全生产先进评选;(九)承担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中油分部的监督职能和集团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第十条总部机关其他部门是分管业务安全生产的直线责任部门,按照总部安全生产职责管理有关规定,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业公司按照总部安全生产职责管理有关规定,负责本专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监督中心按照“督查、督办、督导”的原则,在质量安全环保部统一安排下,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和授权事项进行安全环保监督检查。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承担安全环保现场监督,组织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等专项监督检查,推进全面风险诊断评估工作,并对发现问题落实督促销项整改;(二)督办集团公司重大隐患治理项目进展,督促监督企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全面风险防控体系;—8—(三)开展现场安全环保管理和技术咨询,宣贯集团公司安全理念、风险识别和安全管理方法;(四)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应对和事故现场调查等。第十二条所属企业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和专业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建立、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持续改进;(三)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四)负责本单位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工作;(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六)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并依法备案;(七)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八)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9—预案演练、培训和修订工作,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九)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第十三条所属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下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程序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所属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下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满足要求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于生产规模大、管理幅度大、安全风险大的所属企业应当按照程序设立安全监督机构,下属主要生产单位和安全风险较大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按照程序设立专业安全监督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监督工作需要且能力符合要求的安全监督人员。第十四条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统筹负责本企业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包括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管理和监督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培训、—10—演练和评估工作;(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服务机构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支持,提供检验检测、评估评价、咨询培训等服务,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从事油气勘探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所属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城镇燃气经营,道路交通运输的所属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上述企业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所属企业应当全面建立并实施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统一健康安全环境政策和标准,定期开展体系审核,不断提高体系运行质量,持续改进健康安全环境绩效。—11—所属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确立健康安全环境(HSE)理念和行为准则,教育、引导全体员工贯彻执行,构建具有中国石油特色的安全文化,实现企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水平持续进步。第十八条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范围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设备设施全生命周期,评审和修订周期符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没有明确规定的,每十年至少评审和修订一次;发生重大变更应当及时修订。第十九条所属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逐级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防控措施。编制所属企业及二级单位重点风险防控方案,明确基层站队高危和非常规作业风险防控责任,完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安全检查表和应急处置措施,编制需求型岗位培训矩阵,落实各级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风险分级防控机制。所属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生产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生产安全风险告知卡。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开展危险源监测和预警。第二十条所属企业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基层站队HSE标准化建设工作,巩固安全管理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基层班组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制定活动计划,明确活动内容,作好活动记录。所属企业应当为班组安全活动提供必要的—12—资源,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情况和效果。第二十一条所属企业应当执行作业许可制度,严格管控高危和非常规作业,对节假日和重要敏感时段进行的高危和非常规作业实施升级管理,作业现场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监管,应急措施及应急准备就绪,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二十二条所属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管理等发生永久性或者暂时性变化时,应当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告知和培训有关人员。所属企业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开展专项风险评估,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所属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进自有知识产权技术开发。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装备。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的工艺、设备,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对重点生产安全风险的管控,推进健康安全环境(HSE)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加强安全生产数据统计与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发展规律。第二十四条所属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保障员工劳动安全、防止职—13—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或者减轻企业对员工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时报告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第二十五条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领域的所属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从事其他行业领域的所属企业可以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存在高危粉尘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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