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实施日期】2000/03/16【颁布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2000年3月1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二)发布征用土地公告;(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征用土地方案;(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六)责令限期拆迁腾地。第四条耕地包括水田、旱地、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人平耕地面积按该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征农业税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建筑物,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市辖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建筑物,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县(市)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其所辖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进行合法性认定。市行政区划调整划入市区的乡(镇),在未划入前兴建的建筑物,其合法性认定可参照原所在县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接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经墙出檐、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层高按室内地面至楼面或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层高不满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第七条采取留用土地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留地指标按每人55平方米(包括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它配套设施用地)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生产安置留地指标按被征地总面积6%—10%的比例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乡(镇)、村建设用地数量继续保留不变。第八条征用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第九条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青苗补偿。第十条补偿后的青苗、成鱼、苗木花卉、林木、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由被征地方在规定的腾地期限内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方处理。第十一条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非农业户的合法建筑物,按保留房屋补偿标准作价收购,并另接合法建筑面积和建设用地补偿费最低标准补助宅基地费用。按上述规定补偿后,不再划地重建。第十二条拆迁电力、电讯、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后给予补偿。第十三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规定的拆迁腾地期限内拆除房屋、腾让土地的,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标准予以奖励。第十四条各类土地年产值标准、房屋补偿标准、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土地复垦费标准、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标准、坟墓迁移补助标准、搬家补助费标准和过渡补助费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现行补偿安置标准附后)。第十五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使用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土地,适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县(市)范围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使用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土地,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的70-80%执行。第十六条1999年1月1日以前,办理了征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原规定办理。征地补偿安置已按原规定办理了的,不再变更;部分按原规定办理了的,继续按原规定办理;按原规定办理的,按《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办理。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长沙市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二、长沙市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三、长沙市征用土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四、长沙市征用土地范围需要保留的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五、长沙市征用土地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六、长沙市征用土地建设用地补偿费等其它补偿标准。附件一长沙市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一)单位:元/亩人平耕地面积(亩/人)0.34≥0.34-0.47≥0.47-0.69≥0.69-1.17≥1.17备注土地种类类别补偿倍数平均年(倍)产值(元/亩)109876水田一19001900017100152001330011400灌溉水田,有沟、渠、坝等二1520152001368012160106409120望天田、冷浸田、冲尾田三11401140010260912079806840甩亩专业菜地一50005000045000400003500030000砖、砼沟、渠、池二40004000036000320002800024000只具备上述部分条件三30003000027000240002100018000土沟、渠、池专业鱼池一33703370030330269202359020220砖、砼、石沟、渠、护坡及充氧设备二26202620023580209601834015720只具备上述部分条件三18701870016830149601309011220土沟、渠、无护坡旱地一133013300119701064093107980旱地类别,视土质、平坦、日照、水利灌溉条件等情况确定二11401140010260912079806840三95095008550760066505700注:备注栏中注明的生产设施不另行补偿。长沙市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二)土地种类类别补偿标准备注果园、茶园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其他经济林地一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70%补偿种植规则、平整成片、水利自然条件好二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60%补偿种植规则、成箱成片、水利自然条件较好三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50%补偿种植规则、成箱成片、水利自然条件一般用材林地一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50%补偿人造用材林地二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40%补偿非人造乔木林地三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30%补偿灌木林地荒山、荒地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20%补偿水塘、渠、坝等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补偿水塘有成鱼的,其成鱼按邻近水田年产值标准的50%补偿水库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补偿水塘有成鱼的,其成鱼按邻近水田年产值标准的30%补偿道路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补偿长沙市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单位:元/亩人平耕地面积(亩/人)0.34≥0.34-0.38≥0.38-0.42≥0.42-0.47≥0.47-0.53≥0.53-0.60≥0.60-0.69≥0.69-0.81≥0.81-0.96≥0.96-1.17≥1.17-1.5≥1.5土地种类类别补偿倍数平均年(倍)产值(元/亩)151413121110987654水田一19002850026600247002280020900190001710015200133001140095007600二1520228002128019760182401672015200136801216010640912076006080三11401710015960148201368012540114001026091207980684057004560专业菜地一5000750007000065000600005500050000450004000035000300002500020000二400060000560005200048000440004000036000320002800024000200016000三3000450004200039000360003300030000270002400021000180001500012000专业鱼池一3370505504718043810404403707033700303302692023590202201685013480二2620393003668034060314402882026200235802096018340157201310010480三18702805026180243102244020570187001683014960130901122093507480旱地一133019950186201729015960146301330011970106409310798066505320二11401710015960148201368012540114001026091207980684057004560三95014250133001235011400104509500855076006650570047503800长沙市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二)土地种类类别补偿标准备注果园、茶园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平均年产值标准的4-6倍补助人平均耕地≤0.5亩取6倍,0.5-≤1.5亩取5倍,1.5亩取4倍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平均年产值标准的4-6倍的70%补助人平均耕地≤0.5亩取6倍,0.5-≤1.5亩取5倍,1.5亩取4倍用材林地一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平均年产值标准的4-6倍的50%补助人造用材林地,人平均耕地≤0.5亩取6倍,0.5-≤1.5亩取5倍,1.5亩取4倍二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平均年产值标准的4-6倍的40%补助非人造乔木林地,人平均耕地≤0.5亩取6倍,0.5-≤1.5亩取5倍,1.5亩取4倍三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平均年产值标准的4-6倍的30%补助灌木林地,人平均耕地≤0.5亩取6倍,0.5-≤1.5亩取5倍,1.5亩取4倍水塘、渠、坝等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平均年产值标准的4-6倍补助人平均耕地≤0.5亩取6倍,0.5-≤1.5亩取5倍,1.5亩取4倍水库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平均年产值标准的4-6倍的60%补助人平均耕地≤0.5亩取6倍,0.5-≤1.5亩取5倍,1.5亩取4倍道路按被征用道路的邻近土地类别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需要异地重修的附件三长沙市征用土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一)单位:元/m2类别房屋结构补偿单价增减因素钢混结构钢筋混凝土柱、梁、板作承重构件,墙体等作围护构件,胶合板木门,铝合金窗,内墙涂料,外墙瓷砖,水泥楼、地面,水、电、卫设备齐全,层高3m560外墙未贴瓷砖减4%木窗减5%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砖混结构一24cm以上眠砖墙,构造柱、梁,钢筋混凝土楼板、层顶板,油漆带亮玻璃窗、填心门,水泥地板,内墙涂料,外墙干粘石,水、电、卫设备齐全,层高3m六层以上400五层以下330内外粉灰减3%门窗未油漆减2%无屋顶板减8%竹席天棚减5%素土地面减4%三合土地面减2%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砖混结构二斗、眠墙,构造梁,钢筋混凝土楼板、屋顶板,油漆带亮玻璃窗、填心门,水泥地板,内外粉灰,层高3m310内外未粉灰减5%其它同上一栏砖木结构一斗、眠墙,木楼板,木屋架,木板或丁字板天棚,油漆带亮玻璃窗、填心门,水泥地板,内外粉灰,层高3m250无天棚减8%其它同上一栏长沙市征用土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二)单位:元/m2类别房屋结构补偿单价增减因素砖木结构二外斗、眠墙,内砖柱或木架柱卡墙,木屋架,竹席天棚,油漆玻璃窗,三合土地面,内外粉灰,层高3m230内外粉灰减5%门窗未油漆减2%无天棚减3%素土地面减2%水泥地面加2%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土木结构一内外土砖土筑墙或部分红砖墙,木屋架,瓦屋面,油漆玻璃窗,竹席天棚,三合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