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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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预防、控制和消除本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与预防控制工作。三、术语和定义1、职业病:是指公司、事业部门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职业禁忌证: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3、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四、职责1、安全管理部门(1)负责制订并检查落实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控制工作年度工作计划。(2)确定卫生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3)负责协调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及卫生验收。(4)负责联系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与鉴定工作。(5)负责协调参与调查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工作。(6)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级职业病防治管理控制工作档案。2、人力资源管理部门(1)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控制工作中发现的职业禁忌证人员、职业病人的岗位调整工作。(2)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3、公司工会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控制工作的监督。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计划的具体实施,生产现场的职业卫生预防工作;职工卫生控制措施的监督检查和职工职业卫生教育工作。五、工作程序及要求1、职业病防治管理控制(1)每年12月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制订、发布次年度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控制工作计划;各部门根据公司计划制订本部门职业病防治管理控制工作计划。安全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规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并建档管理。(2)公司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设立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3)公司在获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后1周内报告行政部;公示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对不符合项着手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公司主管经理。(4)公司取得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评价报告书后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受检人员;根据职业禁忌证人员名单调整相关人员作业岗位;根据疑似职业病人员名单,按《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向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评价资料报告行政部和公司主管经理;行政部对职业禁忌证人员进行岗位调整。(5)公司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按《工伤保险条例》办理职业病人工伤治疗手续;将确诊职业病人员资料上报长寿区安监局。(6)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向当地政府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情况,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报表。2、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1)相关部门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处理突发职业病危害事故。(2)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向当地政府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并协助调查处理。3、职业病防治培训(1)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控制工作兼职管理人员接受外部职业病防治工作培训,学习新颁职业病防治管理控制工作法律、法规、标准、文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职业病防治管理控制工作安排、培训。(2)各部门职业病防治管理控制工作负责人、专(兼)职人员每年接受一次公司级职业病防治管理控制工作培训。(3)各部门负责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并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病防治管理控制工作知识,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各级职业病防治管理控制工作培训按《人力资源配置、培训管理控制程序》执行。4、职业病防治管理控制工作档案建设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按照综合、职业病防治管理控制工作制度、计划和总结、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检测、职业病及职业禁忌证、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宣传培训等类别建立公司级职业病防治管理控制工作档案。5、监督检查(1)公司工会对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控制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对公司及各部门职业病防治管理控制工作档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对职业病防治管理控制工作现场整治情况进行抽查,督促整改。(2)安全主管部门对各部门职业病防治管理控制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六、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相关记录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劳动者基本情况表》(2)《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表》(3)《职业教育培训情况表》(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表》(5)《职业病诊疗情况表》(6)《岗位职业危害告知表》2、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八、附则1、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表姓名单位电话建档日期劳动者基本情况表部门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家庭地址工种学历技术职称职业健康检查表编号所在作业场所名称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填表部门:填表人:填表时间: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表上岗前检查情况检查日期结论检查机构在岗期间检查情况检查日期结论检查机构复查项目结论复查机构离岗时检查情况检查日期结论检查机构填表部门:填表人:填表时间:职业教育培训情况表培训日期培训内容培训部门填表部门:填表人:填表时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表作业场所名称检测日期检测结论检测机构复测日期复测结论复测机构填表部门:填表人:填表时间:职业病诊疗情况表诊断情况诊断日期职业病种类诊断机构治疗情况治疗日期病情处方治疗机构主治医师填表部门:填表人:填表时间:岗位职业危害告知表部门岗位职业危害种类可能导致的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填表部门:填表人:填表时间: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________先生/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您,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在劳动合同期间,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并且变更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公司将重新告知并请您签署。您即将就业的所在区域或岗位,存在以下职业病危害因素:如防护不当,该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对您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公司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采取了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对您发放了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公司将对您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指导您正确使用相关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当安排您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您。您有义务按照公司的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本公司承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旦您患上职业病,本公司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您有义务履行以下规定:自觉遵守用人部门制定的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或事故,应当及时报告用人部门;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用人部门,避免职业病的发生;离职时,应该按照公司的规定参加离职时的职业健康体检。若因您不恰当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导致本人或者他人损害并进而导致公司承担任何支付和补偿责任的,公司将有权按该费用的50%追究您的个人责任。用人部门盖章:本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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