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讲解北京市财政局二〇〇九年三月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通知固定资产管理—总则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原则体制固定资产管理—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审核并汇总上报本部门所属单位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批或者审核上报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各级财政综合管理123固定资产管理—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负责本级单位固定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单位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研究建立单位固定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单位固定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指导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下级财政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级财政综合管理4567固定资产管理—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审核并汇总上报本部门所属单位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批或者审核上报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主管部门监督管理123固定资产管理—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固定资产配置,推动资产的共享、共用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收益或对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进行监督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4567固定资产管理—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单位具体管理123固定资产管理—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固定资产收益或将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的建立工作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单位具体管理456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一般设备≥500元专用设备≥800元价值不足大批同类物资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保持原有实物形态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固定资产土地、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及其他财务管理分类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资产管理分类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入账。2、自行建造及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竣工决算确认应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入账。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价值凭证入账。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4、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7、用外币购置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运费及其它费用,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入账。8、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9、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记账。研发过程必须符合政府采购等规定,同时签订相关合同。10、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按净值入账计提累计折旧的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其他固定资产•按完全价值入账分期、分批付款购入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二)增加补充设备、改良装置及改扩建的;(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自身账面价值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应上报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经批准后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资产有关账目做相应调整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配置购入调入自制自建改扩建捐赠财政主管部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严格遵守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应当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配置单位•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拟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编制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单位资产购置计划,能够自行调剂的按照需求予以调配,不能调剂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级财政•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及单位资产状况对资产配置项目进行审核,同意配置的优先从本级单位的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不能调剂的纳入部门预算;未经批准的资产配置需求不得纳入部门预算批复,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配置单位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资产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登记入库卡片资产账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资产部门财务部门单位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配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程序报批固定资产管理—日常管理(管理内容)编制预算购置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维修保养处置价值评估产权登记报表分析实物管理财务核算固定资产管理—日常管理(职责分工)•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财务部门•制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协助财务部门编制固定资产预算•固定资产政府采购•固定资产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工作资产管理部门•参与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技术部门•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资产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日常管理(管理要求)•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和分类总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随意领用或调换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行政单位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固定资产管理—日常管理(出租、出借、投资、担保)可行性论证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经审批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市级单位按《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07〕975号)相关规定执行,区县按照本地区制定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管理—日常管理(产权登记)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固定资产管理—日常管理(资产变动)单位发生固定资产产权变动、单位改制或与挂靠单位脱钩等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清查的,其结果应由本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单位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配置的固定资产,活动、会议期间,由主办单位进行管理。活动结束后,按财政部门要求的方式管理。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统一的资产动态管理系统,实现单位内部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和财政部门对单位的固定资产动态监管。固定资产管理—日常管理(资产处置)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具体执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绩效〔2007〕1001号)。处置收入市级单位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07〕975号)执行,区县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本区县相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通知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处置形式国有资产的处置.置换出售报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报损无偿调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资产范围闲置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货币性资产损失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审批权限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机动车及财政部门要求集中处置的资产单价原值10万元(含10万元)批量价值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主管部门审核上报财政局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批复资产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国有资产无偿调出批复申报申报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审批程序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技术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主管部门处理意见单位财政部门货币性资产损失《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文件、证件及资料(无偿调出、置换)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资产使用情况说明4.接收单位资产使用需求情况说明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文件、证件及资料(出售)1.资产价值凭证2.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及确认文件3.资产使用情况说明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文件、证件及资料(报废)1.资产价值凭证2.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或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提供的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告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文件、证件及资料(报损)1.资产价值凭证2.单位对报损资产的说明,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或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资料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3.非正常资产损失,提交主管部门对造成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文件、证件及资料(货币性资产损失)1.现金保管员确认的现金盘点表;2.现金保管员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还应有对负责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4.《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政策依据5.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6.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7.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8.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文件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文件、证件及资料(其他材料)1.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需提供相应批文。2.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