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理赔质量指引第一章概论一、制定本《指引》的目的和作用制定本《指引》的目的,在于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船舶保险理赔工作提供切实有效的技术指导,帮助本公司理赔人员掌握船舶险理赔的关键环节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和技巧,从而全面提高本公司的船舶险理赔水平和赔案处理质量,合理控制船舶险的超额赔付,保证船舶险业务的健康发展。本《指引》的作用有:(一)阐述船舶保险理赔工作的相关工作程序,分析船舶保险理赔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引导理赔人员提高对船舶险理赔工作的认识,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以满足理赔工作的需要。(二)针对船舶保险理赔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问题,总结出一般原则和要点,结合相应的案例说明,引导理赔人员迅速掌握各个理赔阶段的工作目标和重点,提高理赔工作效率和质量。二、船舶保险及其理赔工作的特点在现代保险史上,船舶保险被公认为是现代保险的起源,是历史最为悠久的保险险种。在中国,船舶保险也是由本公司的前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最早开办的险种之一。目前本公司的船舶保险业务主要包括:远洋船舶保险、沿海内河船舶保险、船舶建造保险、远洋船舶建造保险、修船责任保险、集装箱保险等,使用的条款主要包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1986.1.1)、《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1996.11.1)及其10个附加险条款、《船舶建造保险条款》、《远洋船舶建造保险条款》、《集装箱保险条款》等。与其他非车险相比较,船舶保险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一)船舶保险风险较大,属于高风险业务。这是由两方面的原因决定的:首先船舶所面临的风险程度较高,出险率高。本公司的船舶险业务数据表明,船舶保险的出险率大约为33%。这就意味着本公司每承保的3条船舶中,就会出现一件理赔案件。这种风险程度是一般陆上财产无法比拟的。其次船舶上的风险比较集中,风险单位较大。一艘现代化的远洋船舶,价值少则几百万美元,多则上亿美元。这种船舶一旦出险,单位风险的损失金额将是惊人的。因此综合来看,船舶保险的风险较大,属于高风险的保险业务。(二)船舶保险的保障范围较广,具有复合保险的性质。广义的船舶保险包括船壳保险、船舶建造险、修船责任险和集装箱保险,其中只有修船责任险是单纯的责任保险,其他的都是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的复合产品。就狭义的船舶保险——船壳保险来说,就包含了船体、机器、设备等财产保险项目和碰撞、触碰责任、救助费用、共同海损分摊等责任保险,事实上也是一种复合保险。由于船舶结构复杂,海上又存在比较特殊的法律制度,所以船壳保险中无论财产保险还是责任保险,都有着较多的项目,有些内容也是海上保险所特有的。(三)船舶保险涉及的法律面广,政策性较强。由于船舶保险的承保项目复杂,所以除了海上保险法律外,《海商法》中的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上拖航、海难救助、责任限制等各项法律制度都与船舶保险有着紧密的关系。在我国,船舶保险合同还要受《保险法》、《合同法》等民法规范的约束。同时由于船舶的流动性,事故发生在国外时,还可能适用外国的法律、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因此,在船舶保险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面是很广泛的。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船籍港、船东所在地、碰撞发生地、扣船地、船舶到达第一安全港口、避难港等多种法律联结点,为了充分保护自己的利益,相关利益方择地行诉的现象比较普遍。受船舶保险本身特点的制约,船舶保险理赔工作也具有自己的一些特点:(一)理赔工作的技术性较强。从保险标的看,船舶本身就是一个很复杂的系统,理赔人员必须对船舶专业的知识有所了解,否则就无法检验船舶损害的范围,审查修理费用是否合理。另外,在船舶保险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可能涉及海上救助、拖航、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事责任限制等各种法律制度和程序,作为船舶保险人,在理赔阶段必须提前介入这些程序,以尽量减少后期可能支付的赔款。因此,船舶保险理赔人员还应该熟悉各种海事法律制度和处理程序,对于相应的国际公约和主要港口国海事法律也应有所了解。(二)损失金额较大,索赔项目繁杂。在船舶保险事故中,损失金额往往是巨大的,一条船沉没可能造成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财产损失。同时船舶保险的索赔项目很多,一般包括修理费、救助费、打捞费、碰撞触碰责任、共同海损分摊等,其中每一项都可能包含很多内容,如一份船舶修理工程单可能涉及上千条细目。因此,一般来说,船舶险索赔中可挤压的水分往往也是比较多的,有些项目可能不是保险事故造成的,或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或者金额不合理,理赔过程中必须逐项审查。(三)事故处理利益方较多,关系比较复杂。船舶保险事故处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很多方面的利益。如被保险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船壳保险人、保赔保险人,碰撞对方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船壳保险人、保赔保险人,救助人、港口当局、受损害的第三人,双方船舶上所载货物的所有人及其保险人等等。这些有关方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比如被保险船舶的船壳保险人和保赔保险人,他们的利益在某些方面可能是一致的,但在另一些方面又直接对立。因此,作为船壳险的保险人,在船舶保险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对利益一致的要团结,利益有冲突的要据理力争,灵活运用各种策略,才能有理有节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四)理赔周期较长,时效要求较高。船舶保险事故的处理一般包括救助施救、损害检验、海事调查、船舶修理、碰撞责任确定、共损理算、保险赔付等主要环节,其中有些环节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造成整个处理周期被拉长。本公司统计资料表明,船舶险的平均理赔周期在130天左右,大大高于一般财产险的理赔周期。另一方面,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在事故处理初期,往往要求反应要迅速,否则会造成损失扩大或证据灭失。例如在救助阶段,保险人必须迅速判断船舶面临的风险状况,并决定采用“无效果,无报酬”(“Nocure,nopay”)的方式、雇佣方式还是一揽子收费方式的救助;在事故调查阶段,应该及时进行船员调查、保全相关证据,否则事后无法获得或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才能获得;在交换担保阶段,如果造成延误,将给船东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从而丧失了提供担保的意义。三、对船舶保险理赔人员的素质要求从事船舶保险理赔工作,必须具备一定的心理和专业素质,具体包括:(一)政治和心理素质要求。受船舶险理赔工作特点的制约,船舶险理赔人员必须具备爱岗敬业、细致认真、吃苦耐劳的品质,才能做好理赔中的各项工作。(二)业务素质要求。船舶险理赔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从业人员应当熟悉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保险相关知识、船舶相关知识以及与航海有关的知识,具体包括:1、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船舶险理赔人员应非常熟悉我国民商事法律法规,特别是《海商法》、《保险法》及其他与船舶管理、海事事故处理有关的各种法规规章、船级社的重要规程,同时应了解与船舶、海上运输有关的国际公约和惯例,各主要港口国的相关法律。只有这样,在处理船舶保险事故时才能充分估计到己方和对方的行为会引起什么样的后果、采取哪种行动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保证理赔工作合理合法地进行。2、保险相关知识。船舶保险理赔最终要完成保险单项下损失的核定和赔付,因此作为船舶险理赔人员,必须熟悉保险的基本原理、原则,特别要熟悉常用的船舶保险条款,对容易引起争议的条款要有一定的研究,这样才能明确调查的重点,并确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3、船舶相关知识。船舶险理赔人员应当熟悉船舶的分类和基本结构,了解船舶上主要机器部件的结构和工作原理,船舶及其上主要机器维护保养的基本要求。同时还应了解船舶维修的不同方式、主要维修项目的市场价格水平,以及海上救助、打捞的一般做法和大致价格水平。只有具备这些知识,才能进行船舶损害检验和机损事故原因调查、合理确定估损金额。4、与航海有关的知识。船舶险理赔人员应当熟悉我国沿海内河的航区划分,了解世界主要港口和航线的地理环境、气候特点,通行的航海规则特别是避碰规则,还应了解通常的船员职责分工和值班制度、船岸之间的通讯方式、船舶进出港口的管理制度等,这样才能调查确定事故发生原因、取得与确定责任有关的证据,并在划分碰撞责任比例时合理地维护己方的利益。(三)其他能力要求。除了以上基本要求外,船舶险理赔人员还应具备以下能力:1、沟通能力。在船舶险理赔过程中,经常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各利益方之间既有合作也有对立。作为船舶保险人,特别要处理好与被保险人、我方律师、代理人、检验人的协调工作,因此船舶险理赔人员必须具有比较好的人际沟通能力,这样才能正确理解各方的意图和目的,明确表达我方的观点和要求,避免因误解产生不必要的麻烦。由于远洋船舶的保险事故可能发生在国外,这时需要与海外代理人联系,因此远洋船舶理赔人员还要求具备较好的外语水平。2、谈判能力和技巧。在处理船舶保险事故过程中,有时需要保险人参与同救助人、打捞公司、船舶修理厂、碰撞对方、加害或受损害第三方的谈判,以确定责任关系、费用或损失金额,这就要求船舶险理赔人员在熟悉掌握保险条款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具备较高的谈判能力和技巧,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我方的责任、费用,或者尽量弥补本公司可能支付的保险赔偿。3、不断学习和创新的能力。如上所述,船舶险理赔工作对理赔人员提出的素质要求是相当高的,现有的学校教育模式和其他行业的工作经历往往只能满足其中的部分要求。在实际工作中理赔人员还经常会遇到一些新的问题需要解答,而这些问题可能是以前还没有人研究过的。因此,船舶险理赔人员必须具备不断学习和研究的能力,一方面学习自己专业以外的相关知识,积累解决问题的经验,另一方面对于实际工作中的新问题,要敢于认真研究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解决办法。只有这样,才能逐步适应船舶险理赔工作的要求,成为一名合格的船舶险理赔人员。第二章主要环节处理一、施救救助环节(一)施救救助的一般原则根据法律和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船舶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有义务立即采取必要合理措施进行施救,否则保险人对因未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而导致的扩大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对于一般的被保险人,保险人只须及时书面要求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并告知其违反的后果即可。但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实在没有能力进行施救,或者完全依赖保险理赔缺乏施救的积极性(如只保全损险时),保险人也可给出明确指示以指导被保险人开展施救工作。事故发生后,如果情况表明,靠自身力量船舶不能脱离危险,除非确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应要求和协助被保险人尽一切可能采取合理措施寻求合理的第三方救助,以免加重或扩大损失。一般来说,救助的申请、救助报酬的标准和救助合同的格式都应当事先得到保险人的认可。安排救助的一般原则是:救助难度较低,成功把握较大的,应尽量签订雇佣救助合同或一揽子救助协议,以取得合理的价格。救助作业风险较高,成功把握较低的,可以签订“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待救助完成后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确定救助款项金额。总之,船舶出险后的施救和救助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应当以船公司为主来进行安排。保险人应当监督并及时给予指导,保证施救和救助的有效性和经济性。(二)施救工作中的要点施救工作要针对事故的具体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消除船舶面临的主要危险,同时要为事故后续处理做好必要的准备。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事故发生后一般要求马上进行施救,但保险人很难在那么短的时间内对具体情况完全了解并作出反应,因此对于保险人来说,以下阐述的施救要点主要是用于事后审查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是否造成了扩大损失,只在极少的情形下(如案例所述的情况),可以真正用来指导施救工作。1、船舶碰撞后的施救船舶碰撞后初期处理应注意的要点:(1)碰撞后立即停车,观察记录碰撞时船艏向、时间、船位和与对方的夹角,有可能的话用照相机将现场拍下来,以便于将来责任判定。(2)如果本船撞入对方船体,应用慢车顶住,防止暴露破口导致大量进水。除非危及本船安全或已确认对方安全,不可将船舶倒出。如本船被他船撞破洞进水,应及时发出警报,组织船员全力抢救,测量各舱水位,抽水堵漏,择地抛锚。如情况严重,进水比排水快,而救助拖轮也无法及时赶到,应立即驶往附近的浅滩冲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