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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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煤炭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培训讲义煤矿建设项目技术管理滕彪二0一一年十月煤矿建设项目技术管理一、建设项目的分类与定义二、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获取三、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四、建设项目前期有关技术管理工作五、建设项目各专篇的技术管理六、煤矿建设项目的开工申请与审批程序煤矿建设项目技术管理区别于生产矿井的管理,既有管理属性上的特殊性,也有管理办法和程序上的特殊性。从管理属性上来说,其内容都是决定矿井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工作;从管理程序上来说,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管理程序要求;从管理办法来说,其每一项管理方法都有相应的特殊要,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建设项目技术管理建设项目的分类与定义1、新建项目:是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2、扩建项目:是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煤矿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3、技改项目:是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矿井延深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改变采煤工艺的项目。一二、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获取获取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是煤矿建设项目的基础。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对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获取的有关规定,掌握其工作程序,可以使在获取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工作上少走弯路。二(一)探矿权申请申请探矿权必须由探矿权申请人向所在地市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1、探矿权申请应提交的材料⑴探矿权(新立)申请应提交的材料:①《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②申请的区块范围图;③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公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④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⑤勘查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⑥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⑦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⑧勘查项目交通位置图(复印件);⑨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原件);⑩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公司合同、章程。⑵探矿权延续申请应提交的材料需延续探矿权的,探矿权人需在勘查许可证期满30天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①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②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③原勘查许可证(原件);④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⑤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原件或复印件);⑥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⑦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⑶探矿权变更申请应提交的材料探矿权变更指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变更勘查主矿种,以及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申请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①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②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③原勘查许可证(原件);④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⑤申请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应提交:A、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B、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⑥申请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年度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⑦申请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变地址的,应提交:A、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B、变更前原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⑷转让探矿权申请应提交的材料①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②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④勘查计划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⑤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⑸探矿权保留申请应提交的材料:①《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②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③原勘查许可证(原件);④首次设立保留的,还应提交:A、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B、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⑹探矿权注销申请应提交的材料:①《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②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③勘查项目成果资料汇交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④原勘查许可证(原件)。2、申请探矿权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天内(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3、探矿权申请的法律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颁布,1996年8月29日修订);⑵《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12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⑶《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第240号令发布);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第241号令发布);⑸《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第242号令发布)。(二)采矿权申请申请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向属地市级以上国土资源局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申请开采矿产资源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材料⑴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等);⑵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⑶矿产资源开发初步利用方案(包括矿区位置、开采矿种、储量情况、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⑷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或经纬度坐标标定其拐点、矿区面积,比例尺不得小于1:10000);⑸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⑹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⑺其它相关资料。2、采矿权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材料⑴采矿权申请登记书;⑵矿产储量登记书;⑶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⑷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⑸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⑻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⑼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⑽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⑾没有产权争议的提出保证书,有产权争议的提供结论证明;⑿国有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经评审备案的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和矿山设计文件;⒀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①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②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证明文件。⒁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⑴采矿权延续申请;⑵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⑷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⑸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⑹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⑺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4、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⑴采矿权变更申请;⑵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⑷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⑸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⑹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⑺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矿区范围图及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⑻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变化的,需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和经法定审批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⑼依法转让采矿权变更的,需提供全部批准资料;⑽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⑾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三、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国家根据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投资等情况的不同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审批制: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核准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列入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备案制:不属于审批制和核准制投资项目范围内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三(一)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煤矿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的程序是:矿区总体规划设计→煤矿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程序性支持文件)→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准备→施工图设1、矿区总体规划设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规定,煤炭资源开发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属政府行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同地区规划结合比较紧密,经国家发改委审查批准以后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矿区开发的指导性文件。投资者必须在矿区总体规划指导下从事资源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计→施工→项目竣工验收。2、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根据矿区总体设计确定的井田范围和建设规模,由建设单位或由建设单位委托的设计咨询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内、外部条件,产品市场和技术经济可行性等主要问题进行研究,形成“煤矿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也称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申请报告)。根据建设规模大小,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组织审查核准,并将作为项目初步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依据(对于核准制的项目,上级机关不再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对于审批制的项目,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根据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原则和审查意见对煤矿项目的技术方案、开采工艺等进行详细的技术论证,并对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编制“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由国家发改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组织审查或委托审查。审查批准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作为项目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应分别向国土、环保、水利、安全监察、电力、交通、银行等相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建设程序性支持文件,并做为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包括各专篇设计)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由业主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深度为确定设计方案和重大技术原则,满足主要机电设备、器材订货、征地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可作为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编制概算且用于基建投资控制、年度计划安排的依据。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包括各专篇设计)的报批审查应按当地发改委及煤炭行业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一般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5、施工准备施工准备包括征地、四通(水、电、路、通信工程)、一平(平整场地)、设备材料订货、施工招标等。6、施工开工报告批准或备案后,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7、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验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活动。大中型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或国家发改委委托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二)审批制项目的报批程序适用于审批制的项目从开始策划到实施完成主要经历5个阶段,即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程序性支持文件办理阶段)—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现对前三个阶段进行说明。1、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又称立项申请)是拟上项目单位向发改委项目管理部门申报的项目申请。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地方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提出的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对于工艺建设复杂、涉及面广、协调量大的大中型项目,还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建议书的主要附件之一。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发展周期的初始阶段,项目建议书是国家选择项目的依据,也是可行性研究的依据。涉及利用外资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方可开展对外工作。项目建议书包括以下内容:⑴项目的必要性;⑵项目的市场预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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