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讲解•苏州大学刘海燕•一、实施背景(一)适应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需要(二)适应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需要(三)适应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需要•二、特点•一是建立制造业和非制造业企业统一适用的产品成本核算体系,兼顾制度的普遍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二是以国民经济分类标准划分的20大类行业为基础,并结合财政部以往发布的行业会计制度和核算办法所涉及的13个行业,科学、系统地整合划分了11个行业类别•三是体现企业管理发展的新需要,适度引入现代企业成本核算的新实践,促进发挥成本信息在管理中的基础作用。•三、总则•(一)本制度制定依据•为了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工作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包括制造业、农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其他未明确规定的行业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不适用于金融保险业的企业。•(三)产品的概念•产品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四)产品成本•产品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等,以及不能直接计入而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的各种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能否归属于使产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原则,正确区分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五)产品成本核算要求•1、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归集成本费用,计算产品的生产成本。•2、成本项目的确定•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成本的经济用途和生产要素内容相结合的原则或者成本性态等设置成本项目。•3、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结转成本。•企业所发生的费用,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按照所对应的产品成本项目类别,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以正常生产能力水平为基础,按照资源耗费方式确定合理的分配标准。••4、产品成本报表•企业一般应当按月编制产品成本报表,全面反映企业生产成本、成本计划执行情况、产品成本及其变动情况等。•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标准成本、定额成本等代替实际成本。•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标准成本、定额成本等类似成本进行直接材料日常核算的,期末应当将耗用直接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等类似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四、制造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一)成本核算对象•制造企业一般按照产品品种、批次订单或生产步骤等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1、大量大批单步骤生产产品或管理上不要求提供有关生产步骤成本信息的,一般按照产品品种确定成本核算对象。•2、小批单件生产产品的,一般按照每批或每件产品确定成本核算对象。••3、多步骤连续加工产品且管理上要求提供有关生产步骤成本信息的,一般按照每种(批)产品及各生产步骤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产品规格繁多的,可以将产品结构、耗用原材料和工艺过程基本相同的产品,适当合并作为成本核算对象。•(二)成本项目设置•制造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成本项目。•1、直接材料,是指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材料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2、燃料和动力,是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燃料和动力。•3、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职工薪酬。••4、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发生的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国家规定的有关环保费用、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三)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1、制造企业发生的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能够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否则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企业发出的材料成本,可以根据实物流转方式、管理要求、实物性质等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计算。••2、制造企业外购燃料和动力的,应当根据实际耗用数量或者合理的分配标准对燃料和动力费用进行归集分配。•生产部门直接用于生产的燃料和动力,直接计入生产成本;•生产部门间接用于生产(如照明、取暖)的燃料和动力,计入制造费用。•3、制造企业辅助生产部门为生产部门提供劳务和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应当参照生产成本项目归集,并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辅助生产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的劳务、作业成本,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交互分配。•互相提供劳务、作业不多的,可以不进行交互分配,直接分配给辅助生产部门以外的受益单位。•4、制造企业发生的制造费用,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按月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企业可以采取的分配标准包括机器工时、人工工时、计划分配率等。•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应当在开工期间进行合理分摊,连同开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一并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制造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特点和条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用作业成本法对不能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进行归集和分配。•5、制造企业产成品和在产品的成本核算,除季节性生产企业等以外,应当以月为成本计算期。•制造企业可以选择原材料消耗量、约当产量法、定额比例法、原材料扣除法、完工百分比法等方法,恰当地确定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实际成本,并将完工入库产品的产品成本结转至库存产品科目;•在产品数量、金额不重要或在产品期初期末数量变动不大的,可以不计算在产品成本。••6、联产品、副产品•制造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联产品、副产品的工艺要求,选择系数分配法、实物量分配法、相对销售价格分配法等合理的方法分配联合生产成本。•五、农业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一)成本核算对象•农业企业一般按照生物资产的品种、成长期、批别(群别、批次)、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劳务作业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二)成本项目设置•农业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机械作业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1、直接材料,是指种植业生产中耗用的自产或外购的种子、种苗、饲料、肥料、农药、燃料和动力、修理用材料和零件、原材料以及其他材料等;养殖业生产中直接用于养殖生产的苗种、饲料、肥料、燃料、动力、畜禽医药费等。•2、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人员的职工薪酬。••3、机械作业费,是指种植业生产过程中农用机械进行耕耙、播种、施肥、除草、喷药、收割、脱粒等机械作业所发生的费用。•4、其他直接费用,是指除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机械作业费以外的畜力作业费等直接费用。•5、间接费用,是指应摊销、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运输费、灌溉费、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保养费等费用。•(三)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农业企业应当比照制造企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六、批发零售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一)成本核算对象•一般按照商品的品种、批次、订单、类别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二)成本项目设置•批发零售企业一般设置进货成本、相关税费、采购费等成本项目。•1、进货成本,是指商品的采购价款。•2、相关税费,是指购买商品发生的进口关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等。•3、采购费,是指运杂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整理费、合理损耗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商品采购成本的费用。•采购费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三)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批发零售企业发生的进货成本、相关税金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发生的采购费,可以结合经营管理特点,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批发零售企业可以根据实物流转方式、管理要求、实物性质等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毛利率法等方法结转产品成本。•七、建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一)成本核算对象•一般按照订立的单项合同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单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同分立原则,确定建造合同的成本核算对象。•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的,按合同合并的原则,确定建造合同的成本核算对象。•(二)成本项目设置•建筑企业一般设置直接人工、直接材料、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建筑企业将部分工程分包的,还可以设置分包成本项目。•1、直接人工,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工人以及在施工现场直接为工程制作构件和运料、配料等工人的职工薪酬。•2、直接材料,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所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其他材料以及周转材料的租赁费和摊销等。•3、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使用外单位施工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按照规定支付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等。•4、其他直接费用,是指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搬运费、材料装卸保管费、燃料动力费、临时设施摊销、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以及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的为订立建造承包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费用。•5、间接费用,是指企业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费用。•6、分包成本,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分包,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价款。•(三)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建筑企业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直接费用比例、定额比例和职工薪酬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建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结转产品成本。•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和结转当期提供服务的成本;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直接结转已经发生的成本。•八、房地产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一)成本核算对象•房地产企业一般按照开发项目、综合开发期数并兼顾产品类型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二)成本项目设置•房地产企业一般设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借款费用等成本项目。•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费用、安置及动迁费用、回迁房建造费用等。•2、前期工程费,是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政府许可规费、招标代理费、临时设施费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咨询论证费、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3、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主体建筑的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及精装修费等。•4、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污、排洪、消防、通讯、照明、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智能化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景观环境工程费用等。•5、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等。•6、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等。为业主代扣代缴的公共维修基金等不得计入产品成本。•7、借款费用,是指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8、房地产企业自行进行基础设施、建筑安装等工程建设的,可以比照建筑企业设置有关成本项目。•(三)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占地面积比例、预算造价比例、建筑面积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