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1、海商法:是指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船舶: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3、船舶国籍:是指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家的船舶登记规定在该国进行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并悬挂该国规定的旗帜而受该国管辖的法律隶属关系。4、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的占有、适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5、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折价和变卖也可以),从卖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6、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7、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8、承运人: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由本人或者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具体来讲,承运人在班轮运输中可以是船舶的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9、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从事相应货物的全部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10、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其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代表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者将货物实际提交给承运人的人。11、迟延交付:是指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12、承运人赔偿限额:就是指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和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是,依法予以赔偿的最大限额13、提单: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14、记名提单:是指由托运人在提单下面的收货人一栏内填写额定收货人的提单。15、指示提单:是指提单下面的收货人一栏内写明“凭指示”或者“凭某人指示”字样的提单16、不记名提单:是指提单正面的收货人一栏没有填写具体的收货人或者指示人,一般只注明“持有人”或交与“持有人”字样的提单。17、已装船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18、收货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接受了货物但尚未装船时,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提单,又称备运提单货待运提单。19、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签发的对货物外表状况未加批注的提单。20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在其上加油货物外观状况不良批注的提单。21、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再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要求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作为签发日期的提单。22、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在其接管的货物装船之前或者尚未装船完毕之前,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已装船提单。23、海运单: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收货人的一种不可转让的单证。24、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25、“并入条款”:(航次租船合同中,)实践中,出租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使其基于提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航次租船合同相一致,常在提单中订立援引租船合同的条款,称为“并入条款”26、船舶租用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配备或者不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租期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7、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有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涌入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28、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适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9、船舶碰撞: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30、无过失的船舶碰撞:是指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的,与当事船的主观意志无关的船舶碰撞31、船期损失:是指船舶因碰撞而全损,导致受害方在找到替代船舶之前丧失船舶营运权所遭受的损失。32、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行为。33、自愿救助:是指救助人在既无法定救助义务,又无约定救助义务的情况下,自愿对于遇险船舶和财产实施的救助。(适用“无效果无报酬”原则)34、合同救助:是指救助人根据其余被救助人签订的救助合同所规定的救助义务而实施的救助。(多数适用“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少数属于“实际费用救助合同”)35强制救助:是指沿海国家政府对于发生在该国管辖水域内的具有重大危害的海难事件,依据有关法律而采取强制性措施湿湿的救助行为。(不适用“无效果无报酬”原则)36、义务救助:是指依据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负有救助义务的人员及与其所承担的法定救助义务而实施的救助行为。37、海难救助合同:是指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在海难救助开始前或进行中达成的,以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和被救助人给付救助报酬或特别补偿为内容的协议。38、海难救助特别补偿:是指救助人对于构成环境污染的船舶或船上财产进行救助,不论是否获得成功效果,以法律规定有权从船舶所有人处取得的款项。39、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为先,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40、单独海损:是指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船舶驾驶人员的过失而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41、共同海损中的代替费用:是指出于节省本应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而采取替代性的临时措施所支付的较小费用。42、共同海损的担保:是指在共同海损发生后,为了确保共同海损的分摊,根据有关方请求,有共同海损的受益方式是的保证履行分摊义务的行为。42、海事赔偿责任制度:是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和救助人对于法定范围内的海事赔偿请求权,依法在规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3、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又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44、委付:是海上保险独有的法制制度,成为海上保险的具体赔偿方式。它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是,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有权请求保险人赔偿权全部保险金额。二、简答1、中国《海商法》的内容体系1)海上运输组织法2)海上运输法3)海上损害赔偿法4)海难救助法5)海上保险法2、海商法法律渊源1)国内立法2)国际公约3)国际惯例3、船舶的法律性质1)船舶具有合成物的属性,具有不可分割性2)船舶是按不动产处理的动产3)船舶是具有人格化属性的物4、船舶登记制度的意义1)登记是确定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租赁权等船舶权利的根据。2)船舶登记是产生船舶国籍、船籍港,并确认船舶航行权的根据3)船舶登记是对抗第三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根据4)船舶登记是加强船舶管理和监督的必要法律手段5、船舶登记的法律效力1)从船舶登记机关获取了相应的登记证书来证明其享有的船舶权利,可以对抗第三人2)经过船舶登记,该船舶的船名被依法确认,并取得登记国的国籍,有权悬挂该国国旗在海上航行6、船舶适用船舶国籍制度的重要意义1)船舶国籍在国际法上是确认船舶航行权的法律依据2)船舶国籍从国内法角度讲,是确定船舶在本国领海及内水享有安全航行权的依据,也是对其适用本国法的前提7、船舶取得中国国籍的条件1)船舶所有权应当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或为集体经济组织或公民个人所有,包括在华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2)船员应由中国公民充任。“三资”企业的船舶应有60%以上的中国国籍船员,且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和服务员必须是中国公民。8、船舶抵押权的特点1)船舶抵押权仅以船舶(海船)为客体2)船舶抵押权所涉及的船舶不转移占有3)船舶抵押权是以登记作为必要条件的9、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1)同一船舶同时存在三种权利时: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2)同一船舶上设定了两个以上抵押权时:按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同一日抵押,同一日抵押,按同一顺序受偿。3)抵押权先于普通债权受偿10、船舶抵押权消灭的原因1)正常情况下,船舶抵押权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2)被抵押船舶灭失,船舶抵押权随之消灭。但是因船舶灭失获得保险陪产的,船舶抵押权继续有效存在3)因抵押权人放弃而消灭4)因法院裁判而消灭11、海上留置权的主体1)造船人、修船人对船舶的留置权2)承运人对货物的留置权3)承托人对被托物的留置权4)救助人对获救物的留置权12、船舶留置权的特点1)特定的担保请求权2)留置的船舶整体,不考虑债权与船舶价值的相称性3)基于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占有船舶,不考虑船舶所有权4)仍然是一种受限制的留置权(优先权限制、不通过司法途径,无法使其他优先权消灭)13、船舶优先权特点1)船舶优先权具有法定性2)船舶优先权具有对标的的依附性,但不具备占有性3)船舶优先权具有从属性14、我国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权1)船员工资报酬请求权2)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税费的给付请求权4)救助报酬请求权5)营运中因侵权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15、船舶优先权的消灭1)因时效届满而消灭2)因法院强制出售船舶而消灭3)因船舶灭失而消灭4)因船舶所有权转让,并且公告期满而消灭16、海上运输合同的特点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风险性大于其他运输合同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国际性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效力经常涉及第三人(收货人)4)海上运输合同一般是要是合同,而且普遍采用格式合同17、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种类1)班轮货物运输合同2)航次租船合同3)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4)多式联运合同18、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班轮货物运输合同特点1)其船期和航线是预先规定的,可由货主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班轮予以托运2)其所承运的一般是零散的货物,故又称为件杂货运输合同或零担运输合同3)班轮运输合同一般都采用提单作为法律表现形式,故又称提单运输。19、实际承运人出现的原因1)在直达运输中,因发生意外情况需要将货物中途转运,则承运人根据提单所载的自由条款的规定安排转运,其转运承运人即为实际承运人2)在租船运输中,经常是船舶承租人利用所租用的船舶从事海上货物运输而由其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则该船舶的出租人成为实际承运人3)在海上联运或者转船提单项下,自约定的中转港承运货物的二程船以后的各个承运人则属于实际承运人20、托运人类型1)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契约托运人)2)将货物实际提交给承运人的人(实际托运人)2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而不生效的情形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海商法》有关规定的无效2)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无效2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1)开航前的合同解除A开航前的任意解除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B开航前因不可抗力而解除(条件)A)解除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或者不能规则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并可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B)承运人和托运人都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且互不承担赔偿责任;C)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运人退还运费,托运人承担装卸费。2)开航后的合同解除(条件)A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规则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而引起;B出现了上述原因导致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事实后果;C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的权利是将货物在目的港附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但卸货港货地点的选择应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23、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基本权利1)有权要求托运人应当按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交付托运货物2)有权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向托运人收取运费及其他由托运人支付的合理费用3)在托运人不按合同约定缴付运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其他必要费用,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对于所承运的货物享有留置权4)有权要求托运人或收货人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及时的提取货物5)依照法律或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享有免除赔偿责任和责任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