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程,保证该规范符合GMP要求。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公司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责任:质量管理部、生产技术部、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负责对本规程实施。内容:1委托生产的定义:委托生产是指将已取得生产批件,生产工艺成熟、质量标准明确及操作规程先进的产品委托给其他资质齐全、有生产能力的组织、公司或集团生产的活动。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14号)及相关药品安全监管的要求。2委托生产的药品2.1保证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监控或遵守的首要条件。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标准应符合药品注册质量标准,其处方、生产工艺、包装规格、标签、使用说明书、批准文号等不应与原标准的内容相冲突。2.2委托生产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除执行有关规定外,应当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受托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2.3委托生产的药品法律责任由药品批准文号拥有者负责。3药品生产的委托方3.1药品生产的委托方应是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3.2药品生产的委托方应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察,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GMP规范的要求。3.3药品生产的委托方应确保所生产的物料或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3.4药品生产的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3.5药品生产的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所有的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药品注册的要求和其它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应使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对受托方的环境、厂房、设备、人员及其他物料或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4药品生产的受托方4.1药品生产的受托方应是持有与其受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生产范围的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4.2药品生产的受托方应具有与生产该药品相适应的生产与质量保证条件;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称职人员,满足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和检验工作的要求。4.3委托生产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它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4.4药品生产的受托方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进行生产,并按照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4.5药品生产的受托方应确保所收到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4.6药品生产的受托方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委托生产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5药品委托生产的申请和审批程序5.1药品委托生产的申请,由委托方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5.2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委托生产的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委托方技术资料的审核以及对受托方的现场审核,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向委托方发放《药品委托生产批件》。5.3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获得《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后,药品生产企业方可接受委托生产药品。6药品委托生产申请材料主要包括6.1药品委托生产申请报告(包括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概况、委托生产原因、委托生产时限、生产过程的监控模式等),另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省局审批的一式2份,国家局审批的一式5份)。6.2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和质量保证条件的考核情况。6.3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受托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6.4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6.5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经批准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实样。6.6委托生产药品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式样及色标。6.7委托生产合同(要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6.8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连续三批产品检验报告书。6.9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技术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考核意见。7药品委托生产延期申请所需要的申请资料主要包括7.1申请延期委托生产书面报告(包括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概况、延期委托生产原因、委托生产时限、生产过程的监控模式等),另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省局审批的一式2份,国家局审批的一式5份)。7.2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7.3受托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7.4前次批准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复印件。7.5前次委托生产期间,生产、质量情况的总结(包括每批次产品的质量情况)。7.6与前次《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8申请材料要求8.1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以上资料一式一份,除《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外,其他材料加具封面并按资料编号分别整齐规范装订成册(用A4纸),所有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确认。8.2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8.2.1每个申报品种(药品批准文号)报送一套材料。8.2.2药品的最小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实样,粘贴在A4规格纸张上。8.2.3报送申请资料的同时需报送《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电子文档(使用“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软件”录入,文件后缀名为.xml,而不是打印后的Word表格)9药品委托生产的其他规定9.1《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且不得超过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规定的有效期限。《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延期手续。9.2委托生产合同终止的,委托方应当及时办理《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的注销手续。9.3注射剂、生物制品(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和审批。9.4疫苗制品、血液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9.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法律法规办理。9.6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在中国境内加工药品的,应当在签署委托生产合同后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所加工的药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9.7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药品委托生产的批准、备案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8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中的如下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委托生产评估小组10.1公司在决定委托生产之前,应成立委托生产评估小组,负责公司所有与委托生产相关的事宜实施处理。10.2委托生产评估小组主要成员包括:质量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生产技术部部长、化验室主任。由质量负责人担任组长。10.3委托生产评估小组各成员职责10.3.1质量负责人: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的批准、对委托生产的产品的放行进行评估及其他与产品质量相关活动的批准。必要时,有权终止委托生产。10.3.2生产管理负责人: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产品的工艺的实施进行评估及其他与产品生产相关活动的批准。10.3.3生产技术部部长: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中的操作规程的实行、生产环境的GMP符合性、原辅料的前处理等相关活动评估审核。10.3.4化验室主任:主要负责委托生产产品的检验操作规程的实行、检验数据的可靠性及产品稳定性考察的评估。10.4受托方在与公司取得委托生产意向之后,公司应及时派遣委托生产评估小组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及完成委托生产的能力进行现场考察,以确定是否能与受托方达成委托生产协议。11药品委托生产操作程序11.1现场考核:对受托方有更全面、更深入的审核,包括:厂房、设备、设施、人员、生产材料等方面的现场审计,文件及培训资料的检査,生产工艺的控制和对供应商的管理方法,投诉及产品召回记录、偏差及变更的管理,受托方现已生产产品的生产过程对委托生产产品是否有不良影响等,应对受托方进行与GMP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和检验所涉及的所有方面进行全面的评估,评估报告显示其生产管理水平符合委托方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下一步行动。11.2试制三批样品:现场考察满意后,在受托方的生产车间试制三批样品。11.3现场抽样、检查申请: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品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申请抽样;属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品种,向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抽样。11.4委托生产审批:接到试制三批的合格检验报告后,委托方向药监局提交资料进行审批。11.5受托方在委托生产过程中,委托生产评估小组将负责对其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委托生产评估小组每季度对受托方本季度生产的产品及用于生产的物料进行抽检、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进行审核。11.6药品须留样至其产品有效期后一年,中药提取物(浸膏、干膏等)须留样至制剂最后一批产品放行完成以后二年。11.7当与受托方发生争执时,委托生产小组将代表公司采取合理措施解除争执,必要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解决。11.8公司所有与委托生产相关的文件由质量管理部负责保管。所有文件应当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