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连环变态杀手进行心理侧写的功能分析—读约翰·道格拉斯系列犯罪心理著作有感1约翰·道格拉斯介绍看过汤姆·哈里斯的小说《沉默的羔羊》或同名好莱坞大片的朋友无不对美国社会的凶杀案和警方的侦破技巧留有深刻印象。而近年来热映的美剧《犯罪心理》则更为详尽地展现了FBI探员通过心理分析的方法侦破各种连环凶杀案件的过程。实际上这些小说和影视剧均取材于美国联邦调查局暴力案件全国分析中心调查支援科特工约翰·道格拉斯JohnDouglas的办案经历。约翰·道格拉斯是美国联邦调查局著名特工。从事犯罪学研究,侧写专家,前FBI组织BAU(行为调查支援科BehavioralAnalysisUnit)主管,为犯罪心理学的实际应用做出了巨大贡献,有“现代福尔摩斯”的美誉,在犯罪行为分析及现代刑侦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声誉,对抓捕美国连环杀手居功至伟。他善于从分析案情入手,把握案犯的犯罪动机和个性心理,进而促成案件侦破。1977年,Douglas调入行为科学科,当时该科的主要精力还是教学,正是Douglas深入研究罪犯心理,与在押的数十名重犯访谈,系统总结出了一套对罪犯侧写的方式,在他的努力下,1978年,FBI正式批准行为科学科为各地警方人员提供罪犯心理侧写的咨询,Douglas也成为了第一个专职侧写的FBI探员。作为首席侧写师,Douglas协助警方破获多起重大案件,为FBI挑选并训练了其他侧写师。1990年,Douglas任行为科学科主管,正式将其更名为调查支援科(BAU)。2罪犯侧写的概述2.1罪犯侧写的定义“罪犯侧写”是美国司法实践领域新近出现的关于犯罪心理研究的一个新概念。所谓“罪犯侧写”(criminalprofile)就是对罪犯个性心理特征(性格、智商、爱好、心理健康等)和性别、种族、年龄、婚姻、职业、教育程度等个人情况的描述。侧写的重点是描述凶犯的独特心理即个性。描述的前提是了解。了解罪犯个性的原则如同道格拉斯所说“如果想了解毕加索,你们就得研究他的艺术。如果你们想了解罪犯的个性,就得研究他的罪行”。罪犯侧写并不像人们想像的那样,是不可捉摸的玄学,事实上它具有哲学、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痕迹学等多种学科理论的支撑,是具有科学性与可行性的。为此,必须从三条途径入手加以分析。其一是分析犯罪现场,即根据直接或间接资料“在大脑里重塑犯罪现场”。其二是分析受害人,即思考凶犯为什么选中他(她)?被害过程如何?要设身处地想出受害人可能作出的反应。这样才能深刻理解凶手的行为。其三是分析犯罪人,要以罪犯的角度去思考谋划,去理解体验罪犯的满足感。最后要把这些分析综合起来解答三个问题:“什么”——这是什么案件、性质如何?“为什么”——为什么会以这种方式发案,犯罪过程中任何有意义行为细节的原因何在?“是谁”——推测什么人在犯罪?行为反映着性格。为什么?+如何做?=谁。从而作出“罪犯侧写”。2.2罪犯侧写与其他犯罪心理研究的区别侧写与心理治疗不同,心理治疗医生从研究患者个性入手推测其行为进而加以矫治。而侧写者是先研究行为,而后推测个性。罪犯侧写与以往犯罪心理的研究也有区别。1.从研究的对象上看,罪犯侧写与“罪犯心理轮廓描述”、“心理学犯罪分析”以及“罪犯特征描绘”等概念有着相同的内涵,适用对象主要是连环案件(一般多为变态连环案件);而以往的犯罪心理研究对象范围较广,不只限于连环案件,而是一般的犯罪案件。2.从技术层面上看,罪犯侧写更注重动态的、连贯的、事前性的分析。罪犯侧写具有完整的操作体系性,它不仅包括对未知对象的塑形、行为预测,还包括逮捕他们的技巧、相关案件的评判以及辨认出罪犯后的审问和检举策略,是社会防控中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侦查环节。因此,罪犯侧写具有较强实践应用性,其工具性、手段性作用也很明显。而以往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心理研究多从静态的、点状的层面对犯罪人的行为及心理进行事后性的分析,从微观、个体的角度与层面研究发生犯罪的原因与犯罪发生的心理机制,因此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并不太明显。3.从法律分析结果的价值上看,以往的犯罪心理研究只是发现犯罪嫌疑对象与诉讼证据的一种手段,而罪犯侧写的结论旨在归入科学证据类型之中,作为合法的诉讼证据使用。因此,罪犯侧写方法与以往的犯罪心理研究有很大差别。2.3罪犯侧写研究的实践意义在未捕获罪犯前作出准确的“罪犯侧写”绝非易事。成功的侧写除遵循以上原则和途径外,还依赖案件侦破实践以及相应的素质。道格拉斯说:“我已经见识过大量暴力犯罪案件,将各个案子的大量细节串联起来,而且已经访谈过很多暴力凶犯,足以在我心目中构成某种模式,告诉我什么样的人会犯什么样的罪。”准确侧写的基本前提是敬业精神、敏锐的观察注意记忆思维判断能力以及必备的心理学素养。罪犯侧写以侦破案件为原则,同时也旨在对犯罪进行预防与校正。通过对连环案件作案人的心理分析,可以研究其犯罪心理的一般规律,对犯罪的预防也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由于对罪犯的改造实质是对其犯罪心理的校正,因此真正认识犯罪人的心理对其改造也有很大的作用。犯罪心理分析的研究并不局限于案件的侦查过程,而同样适用于犯罪的预防与犯罪的改造。因为犯罪行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是人的心理或精神失调所导致的人性扭曲,所以善于研究和把握案犯个性心理是现代司法人员必备的素质,也是侦破案件和预防犯罪的科学有效途径。3罪犯侧写在连环变态杀人案件中的功能3.1连环变态杀人案件的特点对于大多数谋杀和暴力犯罪,警方或执法官员都能指出罪犯的动机是愤怒、贪婪、嫉妒、复仇等情感发展到极端形成的。近些年来,一种新型的暴力罪犯——系列谋杀作案人或系列奸杀犯罪施虐美国,这些“疯狂杀手”引起美国民众的恐慌,警方办案曾一度困难重重。一般来说,变态杀人案件是指在作案人变态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系列性故意杀人案件。变态心理又称病态心理,是指离开正常范围的人之心理或异常之行为表现,包括人的情感、认识、意志和个性心理特征。变态心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变态心理包括酒精或其他药物依赖、智能障碍、人格障碍、性心理障碍、神经症和精神病,狭义的变态心理是指人格障碍、性心理障碍和智能障碍,本文所探讨的是狭义的变态心理。在变态心理支配下,为满足畸形的心理需求而实施的故意杀人案件就是变态杀人案件。变态杀人案件最早出现在国外,称之为系列杀人案件。一般情况下,变态杀人案件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都是单个人作案,作案人心理严重扭曲,以杀人为目的,通过不断杀人来满足其变态的心理或生理需求。2.作案时间兼具规律性和随意性。选择什么时间作案取决于作案人对作案环境的认识,包括在什么时间容易得手且不被人发现,什么时间作案后能安全迅速地离开现场等,一旦形成惯势就很难改变。3.侵害对象具有相似性。变态杀人案件一般没有明确的杀人目标,被害人是和他毫无关系的某个陌生人,谁会成为作案人的侵害对象其实是偶然的。作案人只对某类被害人感兴趣,被害人对于作案人来讲与其说是活生生的人,不如说是具有某种象征意义的“符号”或“物件”。4.作案地点分布具有规律性。变态杀人的犯罪人杀害被害人的过程较长,往往历时数小时。这就决定其必然是对周围的环境比较熟悉,能找到适合的场所。犯罪人在对作案地点的选择上,一方面要考虑到有利于顺利完成犯罪行为,减少被发现的风险,另一方面要体现出犯罪人独特的嗜好。5.作案手段具有习惯性、稳定性。作案手段残忍,伴有碎尸或奸尸行为。由于变态杀手的作案手段、方法具有习惯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在系列变态杀人案件现场遗留的痕迹和物品中,它们在数量、特征和种类等方面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而且这类案件一般都是系列性的,等等。因此,变态杀人案件往往缺乏有力的物质证据,而行为证据丰富;被害人和作案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使得案件无明确的因果关系,也就难以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加大了破案的难度。常规的侦查方法很难应付这类案件,而罪犯侧写技术却可以通过对行为证据的分析,确定侦查方向,推测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后来,联邦调查局调查支援科介入,使得系列谋杀案件的侦破大有起色。犯罪心理侧写是从研究变态杀人案件逐步发展起来的,国外研究最多的也是其在变态杀人案件侦查中的运用。3.2对连环变态杀人案件作案者进行侧写的功能约翰·道格拉斯说:在所有暴力犯罪中,系列杀人和奸杀的凶手往往最不可思议、最令人恐慌、最难以捕获。驱使他们作案的动机要比通常的谋杀犯罪复杂得多。罪犯侧写在变态杀人案件中的侦查功能主要有以下几点:1.利用行为证据所体现的犯罪人格特征确定犯罪嫌疑人。变态杀人案件之所以侦查难,最根本的原因是因果关系不明确,被害人和作案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这样给侦查工作带来的困难是排查犯罪嫌疑人的难度极大,依靠传统的方法根本应付不了日益严峻的犯罪形势。但是,变态杀人案件的作案人心理异常,其行为方式和常人大大不同,其犯罪行为也和“常规”的犯罪行为大不相同。例如,变态杀手在杀人后通常会有碎尸或奸尸行为,吃人肉、喝人血,或挖心、掏肠、摘肝等行为在变态杀人案件中都屡见不鲜,有的杀手会把被害人身上的器官割下带走或拿走被害人所携带的物品,以便于不断回味杀人过程而从中得到某种心理上的满足。在变态杀人案件中,往往很难找到有价值的物质证据,而类似这样的异常行为很多,行为证据就成为侦查破案的关键信息。通过对行为证据的分析,就可以推测犯罪人的特殊心理,进而推测最可能的犯罪人的特征。和其他案件一样,变态杀人案件中要发生物质交换,但最重要的是心理信息的交换,犯罪现场会留下很多心理痕迹,这就为罪犯侧写技术的应用提供了可能。因此在细致准确地现场勘查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现场的行为证据,推测犯罪人的年龄、文化程度、职业、动作习惯、兴趣、动机等犯罪人最可能的个性特征,从而缩小需要排查的犯罪嫌疑人的范围,确定排查的优先顺序,提高侦查效率,为及时破案提供帮助。2.利用犯罪惯技和签名行为串并案件。作案人在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稳定的作案手段,对犯罪时间、地点和被害人等的选择等也都有自己的特点。从心理学的角度讲,作案人一次作案得手后,在以后的犯罪中往往会习惯地使用同样的手段,同一种工具。这是由人的潜意识或行为习惯所决定的,一般很难改变。同时作案的经验也告诉他们,使用熟练的方法和得心应手的工具可以顺利实现作案目的。所以通常在现场发现作案人进入现场的途径,被害人身上的致命伤的位置、伤口、痕迹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变态杀人案件的作案人也不例外,为了能够达到或更好地达到杀人的目的,其杀人的手段、方法一般具有稳定性,因此,导致被害人损伤部、程度、形态、数量、方向也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犯罪人在作案时所表现出的这些行为特点都是串并案件的依据,国外的学者称之为“犯罪惯技”和“犯罪签名”。前者反映了犯罪行为独特的、个性化的方面,较容易理解;后者是犯罪人为满足其异常心理的需要而实施的某一特殊行为,这种行为不是为了成功完成犯罪而必须做的事情,而是多余的行为,正是这种行为,隐含着犯罪人的动机。在实践中,犯罪惯技和犯罪人标记很难真正区别开来,但都是犯罪人心理痕迹的表现,在不同的案件中,这二者都可以成为串并案件的重要依据。如果某一地域接连发生了几起类似的杀人案件,侦查人员有必要弄清楚这些案件之间的联系,确定是否可以并案侦查。运用罪犯侧写技术,刻画出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如果认定不同杀人案件现场反映出的心理特征相同,就有可能是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人所为。道格拉斯和他的同事在深入研究了系列谋杀作案人的个性心理和作案动机后,提出了“识别标志”这一新概念。所谓“识别标志”(signature)就是以上所说“犯罪签名”,如同道格拉斯所说:“它指的是凶手为了满足自己的愿望而不得不做的事情。”这些事情或行为是一种信号显示,也就是凶手个性心理的表露。正确断定罪犯的“识别标志”,把握罪犯个性心理,对侦破系列谋杀案件至关重要。犯罪心理学指出,包括犯罪行为在内的人的一切行为无不受心理支配。恩格斯曾说:“就个别人说,他的行动的一切动力,都一定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愿望和动机,才能使他行动起来。”换言之:“行为反映个性”。所以,要擒获罪犯和对其量刑,就必须把握罪犯的动机和个性,而把握罪犯的动机和个性,就必须考察犯罪行为。根据道格拉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