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嵩基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版《煤矿防治水细则》学习要点二〇一八年七月-2-新版《煤矿防治水细则》政策解读2018年6月20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了《煤矿防治水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于2018年9月1日实施。近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桂来保,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专访。一、总体思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1、理顺规章规范层级关系。将《煤矿防治水规定》更名为《煤矿防治水细则》,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配套技术标准和规范;2、完善和提高标准。把地面区域治理、离层水防治、受老空水影响煤层的分区管理、“三专两探一撤”等有关工作要求固化为细则具体规定;3、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问题导向,对地表水、顶板水、底板水、老空水等四种不同类型水害的防治要求进行细化完善;4、体现先进性和适用性。吸纳补充近年来煤矿水害防治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以及管理经验。-3-本次修订主要内容修订后的《细则》包括总则、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井下探放水、矿井防治水技术、水害应急处置和附则等八章,共138条。1、把成功经验和工作要求固化为标准。一是贯彻2015年全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现场会精神,在《细则》第三条中规定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五个转变”,构建“七位一体”的工作体系。二是落实2017年全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视频会要求,明确“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具体要求。如:《细则》第六条要求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第三十九条明确了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探放水设计,采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由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的井下探放水“三专”要求以及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的“两探”要求。2、坚持问题导向,明确不同类型水害防治工作要求。一是将地表水、顶板水、底板水、老空水等四种不同类型水害的防治要求分类归纳并细化补充,列入《细则》第五章前四节。二是针对老空水害事故占比高的特点,总结近年来老空水透水事故教训和有效的技术手段,对受老空水害影响煤层实行分区管理,较大篇幅增加了关于老空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要求。如:《细则》第七十七条根-4-据老空水查明程度和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程度,对受老空水影响的煤层按威胁程度划分为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进行分类管理;老空水防治内容中新增了对老空水开展调查、探查、隔离、疏放等防治工作的具体要求。三是吸纳部分矿区地面区域治理、水害监测预警等先进技术、做法和经验,补充底板水害的地面区域治理、突水监测预警系统等有关要求。如:《细则》第九条要求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实现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情况等功能;第七十四条规定了煤层底板存在高承压岩溶含水层,且富水性强或者极强,采用地面区域治理方法时,应当遵守的相关要求。四是汲取近年来典型的离层水害事故教训,完善离层水防治措施。如:《细则》第六十九条明确了受离层水威胁矿井,应当开展的基础工作和有效防治离层水的措施。3、进一步完善了煤矿水害综合防治措施。在原《规定》第三条“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措施中新增了“探”和“监”两项措施,将“井下探放水”列为第四章,明确了“探”在水害防治措施中的核心地位和先导作用,并在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中补充完善了有关“监”的具体要求。4、对《煤矿安全规程》中部分防治水要求进行细化。一是明确了以《煤矿安全规程》为遵循。-5-如:在《细则》第一条制定细则的依据中新增《煤矿安全规程》。二是细化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要求。在第十二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指标中统一了全国矿井涌水量分类标准,重新梳理井田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分类指标,并明确矿井涌水量和突水量以近3年最大值作为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的依据;第十三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主要内容中新增了防排水系统、矿井未来3年采掘和防治水规划的要求。三是区分了关于煤炭企业、煤矿与矿井的不同要求。在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细则》用语定义中明确了本细则提及的煤炭企业、煤矿、矿井的不同含义。-6-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修订后条款目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二节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第一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第二节地面水文地质观测第三节井下水文地质观测第四节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第五节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第六节井下水文地质勘探第四章矿井防治水第一节地面防治水第二节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第三节排水系统第四节水闸门与水闸墙第五节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第六节注浆堵水第五章井下探放水第六章水体下采煤第七章露天煤矿防治水第八章水害应急救援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二节基础资料第三章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第三节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第四节井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第四章不同类型水害防治第一节地表水害防治第二节顶板水害防治第三节底板水害防治第四节老空水害防治第五章水害防治技术措施第一节井下探放水第二节防隔水煤(岩)柱留设第三节防水闸门与防水闸墙第四节注浆堵水第五节井下排水系统第六章水体下采煤第七章露天煤矿水害防治-7-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修订后条款第一节应急预案及实施第二节排水恢复被淹井巷第九章罚则第十章附则附录一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附录二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附录三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附录四安全隔水层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附录五安全水头压力值计算公式附录六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第八章水害应急救援第一节应急预案及实施第二节排水恢复被淹井巷第九章罚则第十章附则附录一含水层富水性及突水点等级划分标准附录二矿井水文地质图件主要内容及要求附录三安全水头压力值计算公式附录四安全隔水层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附录五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附录六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的水害防治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水害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第三条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防、堵、疏、排、截、监的综合防治措施。推进水害防治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五个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和应急救援“七位一体”水害防治工作体系。-8-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修订后条款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工作。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水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设立专门的水害防治机构。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和考核制度。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水害防治中长期规划(3~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第八条矿井井田范围内和周边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必须执行紧急撤人制度。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透、溃)水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右侧新增第九条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和老空积水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受底板灰岩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监测技术,建立突(透、溃)水监测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压破坏情况。-9-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修订后条款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第十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对职工进行水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掌握必要的水害防治知识,提高水害防治工作技能和抵御水灾能力。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第十一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加强水害防治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水害防治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水害防治工作的科技水平。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表2-1)。表2-1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分类依据类别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含水层性质及补给条件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极少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主要是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是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单位涌水量q/(L·s-1·m-1)q≤0.10.1<q≤1.01.0<q≤5.0q>5.0第十二条根据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