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文件(到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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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文件京公法字〔2004〕700号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刑事、治安案件到案经过材料制作规范的通知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办理刑事、治安案件工作,杜绝因制作“到案经过”材料不客观、不准确而影响案件审理等情况发生,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治安案件到案经过材料制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执法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局。附件:到案经过材料范例二○○四年七月六日-2-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治安案件到案经过材料制作规范一、到案经过材料的重要性及名称(一)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中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到案经过是每一起案件的关键环节。到案经过材料证明的案件事实直接关系到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是否具有抗拒抓捕或自首、坦白、立功等从重、从轻情节的判定,对确定案情、认定违法犯罪事实及量刑、处罚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从而影响到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果。因此,公安机关制作的到案经过材料必须是这一过程的客观、准确的反映,各办案单位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制作到案经过材料必须做到客观、真实、准确。(二)各单位以往在办理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时制作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工作记录”等反映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到案过程的材料名称不相一致,难以准确反映涉案人员到案过程的实际情况。为统一到案经过材料制作,自本通知印发后,全局各单位办理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每案制作的记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到案过程的证据材料,一律使用“到案经过”名称。二、到案经过材料的制作单位及人员(一)涉案人员到案后,办案单位应当及时制作“到案经过”材料,“到案经过”材料必须由参与抓捕工作、接受群众扭送、受理涉案人员自动投案、获取同案犯揭发检举线索,并且直接了解涉案人员到案情况的民警制作。严禁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制作到案经过材料。(二)两名以上民警出具到案经过材料的,应当分别制作,独立签名,不得在一份到案经过材料上共同签名。三、到案经过材料的制作要求(一)到案经过材料必须及时、客观、准确、完整地记载涉案人员到案的全部过程情况。1、到案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到案涉案人员的姓名(化名、绰号)、性别、年龄、单位、户口所在地等情况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身高、体态、肤色、发型和服饰的款式、颜色等体貌特征情况。2、到案方式制作到案经过材料时应当写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到案的具体方式,包括当场查获、当场盘问查获、传唤、拘传、群众扭送、自动投案、抓捕到案等。3、案件线索来源对当场抓获和当场盘问查获的,要写明根据什么确定被抓获人员可疑或抓捕时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具体行为情节。对通过现场提取的指纹、足迹、血迹等痕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等侦察手段获取线索的,应当具体说明现场提取的痕迹的种类、鉴定的结论。-4-对根据事主或群众举报、特情反映、其他在押违法嫌疑人员提供线索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注意为线索提供人员保守秘密,到案经过材料中可不具体记述线索提供人员等有关情况,但应在分订的保密的侦查案卷材料中详细记载线索提供人员、与到案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及其案件事实的关系、获知线索的途径、线索所反映的违法犯罪事实等情况,并在报请审核批准时与案卷一并报送审批部门。对根据在押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提供线索的,还应及时将线索的查证情况转入提供线索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案卷,作为认定其从轻情节的依据。对事主或群众扭送的,要说明事主或群众的简要情况及其所指控的被扭送人员的违法犯罪事实。对自动投案的,应写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是在何场所、向何单位或人员主动投案等详细情节。4、写明涉案人员到案的详细过程,包括到案的时间、地点、到案的具体方式,到案过程中是否有逃跑、阻碍、抗拒抓获及抗拒行为造成的后果等情况。5、对到案过程中涉及的物品(包括赃物或作案工具和其他物品),要写明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以及处置情况,此外还要写明物品的来源,包括现场盘查扣押的、事主或群众扭送或嫌疑人投案一并送交的、根据嫌疑人交代起获的等,起获赃物或作案工具的应写明起获的具体过程和地点、数量、特征等情况。6、制作到案经过材料的民警姓名、职务、所在单位等。7、其他应说明的情况。(二)对事主或群众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或涉案嫌疑人投案的,办案民警在填写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受案登记表》中,应当具体记载涉案人员的到案经过。对扭送涉案人员到案的事主或群众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当详细问明其抓获嫌疑人时的有关情况。(三)对侦查破获的案件,在《呈请破案报告书》中应详细载明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四)对其他单位移交的案件,涉案人员已经到案的,应由原办案机关或办案单位的办案人员提供涉案人员到案经过材料。(五)对到案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时,应当详细问明其到案的具体过程。(六)上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呈请破案报告书》等文书记载的情况应与到案经过材料及询问、讯问笔录或其他有关证据材料相互印证、一致,对到案经过的事实不清、有关材料互相矛盾的,应在公安机关侦查办案阶段予以查证属实。四、对到案经过材料的审核监督(一)各单位预审、治审部门在办理刑事、治安案件中,应当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到案经过作为案件的关键环节进行审核、甄别,审核中发现到案经过材料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呈请破案报告书》、询问、讯问笔录或其他有关证据材料不相一致的,应当进一步开展工作,查明原因。(二)法制部门审核案件时,要将到案经过材料做为重要情节专项进行审核把关,准确认定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从重或从轻情节,保证准确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行审判或其他处理。(三)经审核发现制作的到案经过材料确实与事实不符的,不得更换原到案经过材料,应当制作《到案经过补充说明》进行补充解释予以纠正。《到案经过补充说明》应当详细说明原到案经过材料中存在的差错、造成差错的原因、复核查证的经过、依据、结果等情况。(四)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要求补充涉案人员到案经过材料的,由参加抓捕工作并了解具体抓捕过程的民警负责补充制作到案经过材料,法制部门要指定专人进行严格的监督审核,经报主管领导审批。严禁办案人员擅自向其他机关或人员提交到案经过材料。(五)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案件的监督,在审核、审批工作中注意严格对涉案人员到案经过材料的审查把关,对到案经过材料反映失实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严格按照市局执法监督工作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对故意弄虚作假,影响案件审理构成执法过错的人员,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利用到案经过徇私枉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范例一到案经过到案人员:张某,男,24岁,无业,住东城区南湾子甲1号,身高约170CM,较瘦,留平头,肤色较白,到案时身着兰色李宁牌运动衣。到案方式:治安传唤线索来源:群众举报到案过程:2004年5月27日20时,东华门派出所接到匿名电话举报,称居住于东城区南湾子甲1号的张某正在家中吸食毒品,20时15分民警王某、李某赶到张某家时,见张正在吸食毒品,民警即传唤张来所接受审查。传唤到案过程中,张某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涉案物品:传唤张某时,根据张指认,在其家写字台抽屉中起获纸包2个,内有白色粉末,经市局刑事技术检验中心检验为海洛因,共重8克。接受到案人员:东华门派出所民警王某、李某。出具人:王某2004年5月27日-8-范例二到案经过到案人员:王某,男,24岁,无业,住东城区南湾子甲1号,身高约170CM,较瘦,留平头,肤色较白,到案时身着兰色李宁牌运动衣。到案方式:群众扭送。线索来源:无到案过程:2004年5月27日20时,东城区南湾子胡同甲1号居民李某(男,30岁,北京首钢工人)、赵某(男,30岁,北京首钢工人)将王某扭送至东华门派出所,并报案称当日晚19时30分,李某下班回家时,发现王某在东城区南湾子甲1号院门洞里用改锥撬盗李某停放的永久牌自行车,即叫来邻居赵某一同将王抓获,并送至东华门派出所。扭送到派出所过程中,王某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涉案物品:木把十字改锥一把。接受到案人员:东华门派出所民警王某、李某。出具人:王某2004年5月27日-9-范例三到案经过到案人员:王某,男,24岁,无业,住东城区南湾子甲1号,身高约170CM,较瘦,留平头,肤色较白,到案时身着兰色李宁牌运动衣。到案方式:自动投案线索来源:无到案过程:2004年5月27日20时,王某自动到东华门派出所,称其于5日25日晚19时,在东城区南湾子甲1号,用改锥撬开居民李某家的窗户,入室窃得神州牌P4笔记本电脑一部。王某自动投案时,将所窃神州牌笔记本电脑一部一并交到东华门派出所。涉案物品:神州牌P4笔记本电脑一部。接受到案人员:东华门派出所民警王某、李某。出具人:王某2004年5月27日-10-范例四到案经过到案人员:王某,男,24岁,无业,住东城区南湾子甲1号,身高约170CM,较瘦,留平头,肤色较白,到案时身着兰色李宁牌运动衣。到案方式:当场抓获线索来源:盘问检查到案过程:2004年5月27日20时,东华门派出所民警王某、李某在锡拉胡同东口进行巡逻时,发现一身高约170CM,较瘦,留平头,肤色较白,身着兰色运动衣的男子携带一提包,神色惊慌,形迹可疑,即上前对该男子进行盘问检查,检查中该男子突然扔弃提包向东单方向逃跑,王某、李某奋力进行追赶,并在东方广场附近将该男子抓获,随后在该男子丢弃的提包里发现神州牌P4笔记本电脑一部。经询问,该男子为东城区南湾子甲1号居民王某,男,24岁,无业,神州牌P4笔记本电脑是其当日晚19时50分左右,在东城区南湾子甲1号用改锥撬开居民家窗户入室盗窃所得。涉案物品:神州牌P4笔记本电脑一部。接受到案人员:东华门派出所民警王某、李某。出具人:王某2004年5月27日-11-范例五到案经过到案人员:王某,男,24岁,无业,住东城区南湾子甲1号,身高约170CM,较瘦,留平头,肤色较白,到案时身着兰色李宁牌运动衣。到案方式:刑事拘传线索来源:侦查发现到案过程:2004年5月27日20时,东城区南湾子甲2号居民李某家被盗,被盗现金人民币2万元,东华门派出所民警在被盗现场提取指纹三枚,经送市局刑科所鉴定并与违法犯罪信息数据库资料进行比对,现场提取的指纹与居住在南湾子甲1号的王某同一,初步确认王某系作案嫌疑人,遂于2004年5月27日23时,东华门派出所民警王某、李某将王某拘传至东华门派出所。王某在接受拘传过程中,抗拒拘传,对民警李某进行殴打,致李某左手受伤。涉案物品:无接受到案人员:东华门派出所民警王某、李某。出具人:王某2004年5月27日-12-范例六到案经过到案人员:王某,男,24岁,无业,住东城区南湾子甲1号,身高约170CM,较瘦,留平头,肤色较白,到案时身着兰色李宁牌运动衣。到案方式:刑事传唤线索来源:在押人员坦白检举到案过程:根据在东城分局羁押的涉嫌抢劫犯罪人员2004年5月27日20时交代,王某伙同他人于2003年5月一天晚,在东城区南湾子胡同甲2号,蒙面持刀闯入居民李某家中,强行向李索要人民币2万元。经查,李于2004年5月27日21时向东华门派出所报案。民警王某、李某二人即到东城区南湾子甲1号,传唤王某到派出所接受审查。王某在接受传唤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涉案物品:无接受到案人员:东华门派出所民警王某、李某。出具人:王某2004年5月27日注L:犯罪嫌疑人到案后24小时内制作《到案经过》。主题词:法制案件规范通知抄送:市委政法委,强卫同志。公安部法制局,孟宏伟同志。市政府法制办,吉林同志。市高法、一中院、二中院。市高检、一分院、二分院。北京市公安局2004年月日印发共印5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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