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路街道花园社区幸福路街道花园社区花园社区协商议事会议制度一、成立社区事务协商议事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内各类组织的负责人兼任,设主任一名(由社区党总支负责人兼任)、副主任二名,实行义务工作制。二、社区事务协商议事委员会职责;(一)负责对社区内发生的重大问题以及事关社区公共利益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务进行议事表决;(二)对涉及多方利益的矛盾与有关方面进行协调;(三)对社区工作站、社区居委会及社区内其它工作机构(包括物业公司和其它服务机构)提出监督意见和和建议,并对社区工作站、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内其它工作机构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三、社区事务协商议事委员会原则上每月由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形成的意见须经参加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并应及时提交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重大须提交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遇有重大的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随时召开,其议题应由委员会主任或委员确定,也可由社区工作站、社区居委会提出。在遇到重大或突发事件时可临时决定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社区有关单位、人员列席会议,委员会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幸福路街道花园社区幸福路街道花园社区四、年终社区事务协商议事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和审议社区工作站、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报告,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和群众满意情况对社区工作站、社区居委会全年工作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街道办事处。五、社区事务协商议事委员会对社区服务性机构(包括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及涉及社区公众整体利益有关事务及时进行讨论、表决。半数以上通过可形成决议或决定,讨论表决前应广泛征求社区居民意见,表决结果应向全社区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