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招标采购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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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39-2014国家电网公司招标采购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活动,细化《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的管理和操作要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其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公司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一级平台管控、两级集中采购”,建立招标采购工作机制、监督机制、法律保障机制。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组织实施的招标活动。公司控股、参股单位的招标采购活动参照执行。本《细则》职责分工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招标准备7第四条需求单位/部门依据招标批次计划时间安排,通过ERP系统编报招标采购申请,同时在电子商务平台编报技术规范书。第五条招投标管理部门根据招标项目的专业类型、规模标准,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各省公司原则上按年度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分批次下达招标代理工作任务。第六条招投标管理部门根据各省公司招标计划,组织各部门及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包括采购需求、供应商资质业绩条件、分标分包原则、招标进度安排、评标办法、授标原则等。招标方案由招投标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批准后执行。第三章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查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及相关专业技术管理部门审定的技术规范书,按照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采购清单、技术规范书、投标文件格式等。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应优先采用国家或地方有关行政部门制订并强制使用的文本。如无前述示范文本,应在公司统一合同文本中选择8符合招标项目情况的文本类型。公司统一合同文本无法使用的,招投标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参照行业示范文本或以往类似招标项目使用的合同文本,另行起草。第八条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由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项目管理部门、专业技术部门、项目单位、法律部门的代表和相应专业专家参加,按照标的物品类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第九条招标文件审查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和ERP系统进行。原则上招标文件的审查应在公司内部会议场所召开。商务部分由招投标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法律部门、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商务专家负责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投标人资质业绩条件、分标分包、合同专用条款、评标标准与办法、授标原则、最高投标限价(若有)等。技术部分由项目管理部门、专业技术部门、项目单位、相应专业技术专家以及法律部门(若必要)的代表负责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技术规范要求、技术参数响应、设备检测要求、工装设备要求、工艺质量标准、交货期、交货地点、主要部件技术要求(若有)等。9部署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务、技术评分细则模板,各省公司若要调整,可根据需要提出调整意见,经国网招投标中心审批后在电子商务平台统一部署。第十条招标文件审查设立审查委员会,人员应包括招投标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专业技术部门、项目单位和法律部门的代表,听取审查情况汇报,指导监督招标文件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整理审查结果,形成审查会议纪要(格式见附件2.1)或招标文件要点(格式见附件2.2)。审查通过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相关重大招标原则经招投标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法律部门审核会签后,由招投标管理部门报请招投标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发布(招标文件审批单格式见附件3)。第四章发标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等媒介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10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的发售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在招标文件的发售过程中,要做好招标文件购买记录,实时掌握招标文件的购买情况。招标文件购买记录属保密信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第十四条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一)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格式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已发出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对商务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由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法律部门审核确认;(二)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澄清问题,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收集分类。技术问题由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答复,商务问题由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答复;(三)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可通过召开投标预备会方式进行解答,但应同时将解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四)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的发布,由招标代理机构在电子商务平台按照规定流程发布,发布的时间和方式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1第五章评标组织机构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组建,并以书面文件形式由招投标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签发。评标委员会下设商务评标小组、技术评标小组,其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应依据《国家电网公司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从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抽取产生。同一专家原则上每年至多担任同一专业的技术或者商务专家组长3次。第十六条评标工作设法律保障组和监督组。法律保障组由法律部门组建,负责对评标过程中的澄清、否决投标进行法律审核,并就评标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监督组由监察部门组建,对招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招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举报,对招标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完成监督报告。第十七条评标工作现场视情况设秘书组、会务组、安保工作组等服务小组。秘书组由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组成,承担整个评标过程的协调组织、系统支持及事务性工作。12会务组由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组成,负责评标期间的后勤服务、车辆调度、各类文件资料的运送保管等事宜。安保工作组由专业的保安公司人员组成,做好评标期间的有关隔离、保密措施。第六章开标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提前做好开标准备工作,包括在开标前接收投标文件,做好投标文件接收记录,对于不符合法定开标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密封要求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第十九条原则上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现场应为公司内部会议场所。开标现场设置监督人员、法律顾问、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公证人员。监督人员宣读开标纪律,开标后价格信息公示24小时。如需从规定范围抽取基准价下浮系数,应由随机选定的投标人代表或由招标人在监督人员监督下,现场随机抽取产生并当场公布。第二十条若采用电子化开标,招标代理机构应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不开标设置、报价补录、纸质开标文件核对、异议受理等开标全过程各项操作,同时由专人保障开标所需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13开标现场信息系统出现故障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如实记录具体情况。对于需现场处理的,招标代理机构会同相关技术支持、法律保障等人员进行处理;对于需移交评标委员会处理的,经法律保障人员和监督人员签字,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各省公司可视情况开展远程视频直播开标。第二十二条所有开标、投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保存并在开标后转移至评标现场。第七章评标第二十三条评标工作原则上应在公司内部评标基地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应提前做好电子商务平台评标计算机的安装调试和安全测试工作。第二十四条评标现场应满足评标封闭隔离要求,设置必要的安检设施,具备充足的会议室和客房,工作区域应做到视频监控全覆盖。评标区域应设置有效的技术和商务评标区域的隔离措施;客房内通讯和网络设施在评标期间应彻底关闭。14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法律保障组、监督组应在规定时间到达评标现场,通过安检设施检测并由监督组集中保管参会人员通讯工具、计算机及数码设备等。第二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提前将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答疑文件放置在评标工作区域内,评标辅助资料同步置于评标现场。对于电子招标条件下的评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按要求做好评标现场的相关准备事宜。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评标准备会议,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参加。会议内容主要是宣读评标委员会组建文件,宣布评标工作纪律,提出评标流程各项工作环节及相应的进度要求、工作质量要求,明确委员会各组职责分工,安排部署其他与评标有关的重点工作。准备会后,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统一组织签订廉洁保密承诺书(附件4)。第二十八条技术、商务评标小组按照分工审阅投标文件,核实投标人的合格性和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对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或含义不明确、前后矛盾需要投标人做出澄清的情形提出初评意见并形成汇总报告。原则上评标委员会按照同一区域专家不审阅同一区域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原则,分工交叉审阅投标文件。15评标专家可以应用电子商务平台部署的供应商信息数据库查询相关信息。第二十九条各评标小组组长向评标委员会汇报初评情况,由评标委员会对初评情况进行审核,现场法律顾问对初评情况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现场监督人员监督初评过程。第三十条按照初评情况,各评标小组分别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对澄清和否决投标事项,履行评标专家、法律顾问、评标委员会主任等环节审批程序。对于不进入详评、澄清发布与收回答复,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且明显缺乏竞争性的标包,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第三十一条各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评标办法并结合电子商务平台部署的评标细则,对进入详评的投标文件客观地进行技术、商务独立在线评分。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自动计算得出投标人各标包价格分。评审打分前,监督组应宣布监察纪律。评标过程中,监督组应用电子商务评分监控平台或线下监控评分,对异常评分及时向专家提出预警,情况严重的要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专家约谈。第三十二条评分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商务、价格权重比例汇总计算进入详评的投标人综合评分,16形成技术经济指标综合评分及排序表,相关数据结果应履行严格审查和复核程序。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公示的授标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制评标报告(格式见附件5)。评标报告应有全体评标委员会人员签字。若必要评标委员会与招投标管理部门可组织各评标小组专家组长、法律及监察人员召开评标工作小结会议。相关人员对参加评标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第三十四条现场监督人员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制评标监督报告(附件6)并提交监察部门。现场法律人员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制法律保障工作报告(附件7)并提交法律部门。第八章定标第三十五条中标候选人推荐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确定综合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二)确定非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第三十六条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会议初步审核评审结果。审核通过后,招投标管理部门提请召开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评标报告并确定中标候选人。17第三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定标结果,编制中标候选人公示文件,并在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等媒介上发布公示文件(格式见附件8)。公示时间、公示期间异议的接受与处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公示期结束,无异议或者异议未成立,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等媒介上发布中标公告(格式见附件9),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应加盖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印章(或电子签章)。第三十九条中标结果发布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中标结果流转到相关信息系统,并在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上发布。必要时可对批次招标总体情况,在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公布。第四十条招标代理机构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文件可约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第四十一条因中标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签订时,各省公司应取消其中标人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处理;因项目单位原因未能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项目单位应尽快签订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18第四十二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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