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附件为落实《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环发〔2012〕11号)要求,做好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2013年)监测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一、主要目标按照我部确定的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三步走”方案,第二阶段要在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开展监测,并发布空气质量实时监测结果。二、实施范围2013年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的范围如下:1.城市及监测点位:包括国家环保重点城市、模范城市在内共116个城市449个监测点位,其中87个地级城市监测点位388个(包括:50个地市级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共238个点位,见附表1。已于2012年开始建设的37个地级城市,共150个点位,见附表2);29个县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监测点位61个(见附表3)。2.启动区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共3个区域空气质量预警中心建设。三、监测点位地级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为《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环境空气监测网(地级以上城市)设置方案的通知》(环发〔2012〕42号) —6—中确定的所有国控点位,县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为省级环保主管部门批复的监测点位,各城市监测点位数量见附表1-附表3。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另行发文确定。四、监测项目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臭氧(O3)和一氧化碳(CO)等6项监测指标。五、设备技术指标为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第二阶段PM2.5自动监测仪器的技术指标可参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印发的《PM2.5自动监测仪器技术指标与要求(试行)》进行。SO2、NO2、PM10、O3和CO等自动监测设备应通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仪器设备,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求采购国产设备。六、实施安排2013年7月底前,各省(区、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完成辖区内第二阶段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城市所有监测点位仪器设备招标公示。8月底前,完成第二阶段实施城市所有监测点位仪器设备招标工作。10月底前,第二阶段实施城市要完成所有监测点位仪器设备安装并开展试运行,按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开展监测并发布数据。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提前实施。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实施工作,包括其仪器招标、采购、安装、 —7—调试和信息发布等由各省(区、市)环保主管部门组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制定相应技术要求,并进行技术指导。七、技术培训与数据联网要求我部将组织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技术培训工作,第二阶段实施城市至少派遣两名监测技术骨干参加我部组织的技术培训。各省(区、市)环保主管部门也要组织好相关技术培训工作,保证运行人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第二阶段实施城市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数据联网设备应与监测仪器同时招标、同时采购、同时安装运行。2013年10月底前,第二阶段实施城市所有监测点位要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网,并报送实时数据。八、空气质量评价2013年,第二阶段实施城市新增指标不参与空气质量年度评价,采用SO2、NO2和PM10等3项指标,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分别进行评价。2014年,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实施城市均采用SO2、NO2、PM10、PM2.5、O3和CO等6项指标,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进行评价。与暂未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城市(区域)间空气质量比较评价,采用SO2、NO2和PM10等3项指标,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分别进行评价。“十二五”期间,省级和国家级环境空气质量五年整体评价继 —8—续采用SO2、NO2和PM10等3项指标,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分别进行评价。九、信息发布要求发布主体: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城市所在省(区、市)和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监测机构,同时也必须上传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2013年10月底前,各城市要建立本地区空气质量实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内容:发布各点位SO2、NO2、PM10、PM2.5、O3和CO等6项监测指标的实时小时浓度值、连续24小时滚动浓度值、日均浓度值、AQI指数、健康提示以及监测点位的代表区域等。发布方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政府网站、环境监测机构网站、电视、广播等,力求简单易懂、形式多样、贴近民众,便于公众及时了解空气质量状况,强调对公众健康的指引,为公众合理安排生活与出行提供参考。十、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第二阶段实施监测的城市要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严格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以及最新的相关规范要求操作和运行,加强PM2.5等自动监测设备的维护和校准,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关于数据统计有效性的规定,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9—附表1省份所在城市点位数量省份所在城市点位数量大同6平顶山4长治5河南三门峡4临汾6宜昌*#5山西阳泉6湖北荆州3内蒙古赤峰4岳阳6鞍山7常德*#5抚顺6湖南张家界4本溪6桂林*#4辽宁锦州5北海4吉林吉林7广西柳州6齐齐哈尔5海南三亚2大庆*#5绵阳4黑龙江牡丹江5宜宾6芜湖4攀枝花5安徽马鞍山*#5泸州4江西九江8四川自贡4 —10—省份所在城市点位数量省份所在城市点位数量洛阳7德阳4安阳5四川南充6开封4贵州遵义5河南焦作4云南曲靖2咸阳4嘉峪关#2铜川4甘肃金昌3延安4宁夏石嘴山4宝鸡*#8克拉玛依*#5陕西渭南4新疆库尔勒#3合计50个地级城市238个点位注:表中标“#”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共9个(其中7个标“*”,同时为环保重点城市),其他为国家环保重点城市。 —11—附表2省份所在城市点位数量省份所在城市点位数量包头*6聊城#3内蒙古鄂尔多斯5滨州3丹东4山东菏泽3营口4株洲*7盘锦3湖南湘潭*7辽宁葫芦岛4韶关*5福建泉州*#4汕头*6淄博*6湛江*6枣庄*5茂名4烟台*#6梅州3潍坊*#5汕尾3济宁*3河源3泰安*3阳江3日照*#3清远3山东东营#4广东潮州3 —12—省份所在城市点位数量省份所在城市点位数量威海*#3揭阳4莱芜3广东云浮3临沂#4云南玉溪*3山东德州3合计37个地级城市150个点位注:表中标“*”为环保重点城市,共16个,标“#”为环保模范城市,共8个(其中5个同时为环保重点城市)。 —13—附表3省份所在城市点位数量省份所在城市点位数量辽宁瓦房店2浙江义乌2吴江3荣成2昆山2文登2常熟3乳山2张家港2即墨2太仓2莱西2句容2平度2江阴3胶南2宜兴2胶州2金坛2寿光2溧阳2莱州2江苏海门2招远2临安2蓬莱2富阳2山东章丘2浙江诸暨2合计29个县级城市61个点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