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废气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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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废气管理规定Q/PSAB-GD-E446-01-2010版次:B修改号:0上海城建(集团)公司第1页共2页现场废气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防止施工现场废气造成的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对公司总承包工程施工现场废气进行控制,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承包工程施工现场废气的控制。3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4术语4.1废气:指在工程施工、管理和其它活动中产生的污染大气环境的气体和尘状物(降尘、飘尘)如:烟尘、粉尘(颗粒物)等。4.2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备或场所。如施工现场焚烧烟气排放、现场机动车辆废气排放以及施工现场施工机械、清扫地面、管道和设备所扬起的粉尘。4.3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排放。施工现场的废气多为无组织排放,如烟气流程中的排烟设备的泄漏、机动车辆尾气排放、施工现场施工机械和清扫地面、管理所扬起的粉尘。4.4大气污染的控制指标:大气污染的控制指标有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5职责5.1工程总承包部是废气控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废气控制。5.2项目经理部负责控制施工现场的废气。6工作程序6.1废气排放的具体控制6.1.1项目经理部对生活、施工机动车辆的尾气监测应按交通管理规定执行,并应取得公共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环保标志。如未通过审查按规定需报废车辆应申请报废并停止使用。现场废气管理规定Q/PSAB-GD-E446-01-2010版次:B修改号:0上海城建(集团)公司第2页共2页6.1.2食堂炊事活动产生的油烟气应安装抽排风装置,装置的安装位置应不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油烟气排放应符合当地排放标准。6.1.3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特殊情况下确需焚烧的,须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6.1.4在施工过程中,有可能因产生硫化氢、甲醛等有害气体而危害作业环境、损害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应设置通风设备,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事件和事故的发生。6.1.5粉尘控制a)项目经理部负责督促供方制定相应的粉尘控制技术方案,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保留交底记录;b)应做好施工现场主要施工道路的清扫及洒水工作,避免因车辆通行引起的大量粉尘;c)对袋装水泥、白灰、粉煤灰等易飞扬的细颗粒粉状材料应在库内存放,室外临时露天存放时,必须下垫上盖,严密遮盖防止扬尘;d)对散装水泥、白灰、粉煤灰等细颗粒粉状材料,应存放在固体容器(散灰器)内,没有固体容器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扬尘措施;e)运输水泥、白灰、粉煤灰等细颗粒粉状材料时,要采取遮盖措施,防止沿途遗洒造成扬尘。卸运时,应采取措施减少扬尘;f)施工现场的搅拌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产生;g)运输、施工作业的车辆在离开施工作业场地前,应对车辆的轮胎、车厢、车身进行清洗,防止泥浆在车辆行驶过程对外界道路及空气质量污染。6.2监督和检查6.2.1工程总承包部每季度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废气排放情况检查,发现不符合项应下达《整改通知单》,并按《不符合管理程序》执行;6.2.2项目经理部负责废气排放的日常监视与控制。对于危险性气体、粉尘和有毒有害作业,应要求施工人员认真识别,制定相应技术措施。7报告记录7.1《检查记录表》7.2《整改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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