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工程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市场管理,维护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备案和管理工作。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公布,负责编制发布省级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限制和淘汰使用目录。设区市建委负责所辖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受理、登记和上报工作。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范围包括:(一)屋面保温隔热材料及其辅料;(二)节能门窗、玻璃幕墙;(三)各种可再生能源应用的设备设施;(四)建筑内各种耗能设备及其相关节能产品;(五)建筑遮阳产品;(六)建筑用水器具、管材和配套管件;(七)各种防水材料;(八)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产品;(九)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产品;(十)其他新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及辅料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执行。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材料和产品可向各市建委提出备案,各市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一)材料和产品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产业技术政策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二)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供应商(生产企业)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应具备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中主要材料的生产基地,具有较为先进的生产设备。建筑节能材料系统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或图集的,企业应有我区推荐性标准图集或应用技术规程。(三)没有知识产权等各种权属争议。(四)区外生产企业应在广西设立分公司或有代理企业,并由该企业广西分公司或代理企业提出申报。但是该区外企业必须符合上款规定的条件。第六条申报材料(一)备案申报表(一式3份,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建委各存1份,申报企业留存1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副本原件核查)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出示副本原件核查),代理销售企业应提供完整的代理销售授权委托书。(三)产品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必须提供经过自治区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标准文本);生产能力说明、生产设备清单;产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企业现行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四)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2年内有效型式检测报告原件(核验后退回)和复印件;涉及人身健康的必须出具卫生检测报告;利用工业废弃物作为原料的必须出具放射性检测报告。(五)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原件(核验后退回)和复印件;新产品应提供新产品鉴定或评审证书;进口产品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入境货物通关单及进口商品检验合格证。第七条备案程序(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建委提出申报。(二)设区市建委受理备案申报后,应组织材料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材料齐全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后,交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材料不齐全的,通知企业补报材料。(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在广西建设科技在线网()公示7天,如无异议,将颁发《广西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备案为广西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对备案不合格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通知书通知申报企业,并抄送市、县(市)建委(建设局)。第八条使用管理(一)区内建筑工程应优先使用经过备案的节能材料和产品。鼓励举报使用未经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建筑工程。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对使用未经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建筑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质量抽检力度。(二)备案证书,全区通用,有效期2年。备案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复查换证申请。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或设备有重大改变影响材料性能时,须重新申请备案。(三)所有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进入工程使用,均应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发现有不合格产品在工地使用的,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委查实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区通报,并取消备案证书。(四)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备案的项目在广西建设科技在线网建筑节能专栏中公布,供全区查询使用。(五)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检测机构按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抽样全项检测,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六)为鼓励我区企业积极研制、开发生产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凡区内企业自主研发生产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广,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推广使用的节能材料和产品。(七)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实行动态管理,组织进行诚信考核及不定期抽检,抽检达不到备案标准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整改期内仍达不到备案标准的,收回备案证书。第九条获得备案证书的企业,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的,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资格,并向社会公布。被撤消备案证的供应商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一)在监督管理抽查(抽样检验)中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后,经复查或抽检仍不合格的。(二)由于产品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三)擅自涂改、伪造、倒卖、出借、出租备案证书的。(四)在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使用现场抽样检测中,1年内有2次不合格的。(五)1年内被市、区(县)相关质监部门通报批评质量问题2次以上的。(六)申办资料与生产企业现场情况严重不符的。(七)伪造建筑节能材料检测报告的。(八)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第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表:⒈广西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项目申报表⒉广西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表⒊广西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证书⒋设区市建委备案项目季报附表1广西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项目申报表申报单位委托代理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号注册资金万元材料和产品名称材料和产品类别人员情况姓名职称手机号移动电话传真号电子邮箱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生产情况1、设备年生产能力:2、近两年工程应用量: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企业的代理销售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2、产品标准名称:标准号:企业标准备案部门:备案号:()3、产品型式检测报告原件和复印件检测单位:报告编号:()4、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5、主要工程应用清单(含工程名称,使用建筑面积、时间、效果等);6、其它(视情况提供):()(1)新产品鉴定(评审)证书;()(2)进口产品入境货物通关单及进口商品检验合格证;()(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申报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盖章)设区市建委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盖章)评审意见签字:年月日公示情况签字:年月日(盖章)(盖章)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附表2广西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表(样本)备案单位名称备案材料和产品名称(含规格、型号)产品标准名称及标准号备案登记情况根据《广西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经核实,现对你单位的×××××××××××××××节能材料和产品予以备案登记。有效期至×××年×××月×××日。备案登记编号:备案登记单位:(盖章)备案登记日期:年月日说明:本备案登记表1式2份,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申报市建委各留1份。附表3广西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证书(样本)备案单位名称备案材料和产品名称(含规格、型号)产品标准名称及标准号备案登记情况根据《广西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经核实,现对你单位的×××××××××××××××节能材料和产品予以备案登记。有效期至×××年×××月×××日。备案登记编号:备案登记单位:(盖章)备案登记日期:年月日说明:本备案证书交备案企业存。附表4设区市建委备案项目季报表(年第季度)设区市建委(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单位负责人签字:处(科)室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序号材料和产品名称申报企业名称产品标准名称产品标准号备案登记号123456789湖南长沙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市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效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0]24号)等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应用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包括以下范围:1、各类建筑保温系统及材料(外墙保温系统、建筑保温砂浆、自隔热墙体保温材料、屋面保温产品和其他保温系统和材料);2、建筑用外门窗、型材、玻璃、五金配件、入户门等;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设备),如:太阳能系列产品、地源热泵系统产品(设备)等;4、其他建筑节能产品(设备),如中央空调系统、通风设备、生活用水、电梯、照明等重要用能系统。二、通过备案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可在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施工中推广应用。采用已备案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仍须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规定的复验项目进行复验。三、长沙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新墙办)负责长沙地区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工作。四、申报备案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应满足如下要求:1、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或地方依法限制、禁止使用的产品和技术。2、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各项技术指标应达到相应的产品(材料)国家、行业或我省的技术标准要求。3、对一些性能可靠、经济适用但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我省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其生产企业要及时制订材料和产品的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发布,但其性能指标应严于已有类似材料和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我省地方标准的要求。新材料和新产品的认定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专家鉴定评审意见为准。4、建筑节能产品(材料)须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企业应有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和可靠的售后服务体系。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设备)应通过市节能新墙办组织的专家评审。五、生产企业申请备案应向市节能新墙办提交《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申报书》及相关资料。(申报书及相关资料要求见附件,申报书在长沙建筑节能网站()下载)。六、市节能新墙办根据备案条件对备案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所有不符合项。七、受理备案申请后,市节能新墙办根据具体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相关认定条件组织现场查勘,并填写《现场查勘记录》。八、经现场查勘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在长沙市建筑节能网上予以公示,制发《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九、《备案证明》有效期一年。《备案证明》有效期满需继续备案的单位,应在期满前两个月提出换证申请。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备案,并予以公布:1、备案产品(材料)备案年度内两次抽检主要性能指标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2、提交的备案资料弄虚作假;3、产品(材料)生产地点、主要原材料或主要生产工艺等发生变更,未在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4、因产品(材料)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质量投诉,经查实确认的;5、涂改、转让、出借《备案证明》或制作虚假《备案证明》;6、逾期三个月未办理换证手续。十一、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确定使用建筑节能产品(材料)时应查验备案情况,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时应查验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