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七:劳动关系管理项目1管理劳动合同任务1明确劳动法及其调整范围任务描述:某外资酒店职员刘某经常旷工,在2007年上半年累计旷工45天。2007年8月,公司领导做出决定,将刘某除名。刘某不服,认为《劳动法》上没有除名的规定,自己和酒店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酒店无权以这种方式终止劳动关系。刘某的理由是否合理?酒店的做法是否合法?任务实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任务分析:本案涉及劳动法范畴和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本案中的申诉人是外资酒店职员身份,与所在单位依法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均受《劳动法》的调整。在本案中,刘某累计旷工45天,其行为给酒店带来损害,酒店可按《劳动法》第25条第2款有关规定,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行为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但作为解除方的酒店至少应当对以下几点进行举证:首先,酒店要证实员工存在违纪的行为;其次,酒店应当证明存在有效规章制度并对员工的违纪行为有相关规定;再次,酒店应证明员工的违纪行为已经达到企业规章制度明确属于“严重违纪”的程度。只有达到上述标准,企业辞退员工的行为才算是合法有效的。任务2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任务描述:某酒店因为扩大经营规模,需要对门面重新进行装修。经人介绍,决定由某美术学院的老师张某承揽该项业务,并与之签订了一份酒店门面修缮的合同。合同中规定:张某为甲方,个体餐馆为乙方,由乙方出料,由甲方负责按照双方议定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此外,双方还对交工日期和报酬等有关事项达成了协议。双方签订合同后,张某便按照合同规定开始了工作。请问,张某与酒店之间是劳动关系吗?任务实施:明确张某与酒店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根据《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合同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可见,张某与酒店签订的合同应是承揽合同,属于劳务关系的范畴,应受到我国《合同法》的调整,而不能受劳动法的调整。任务分析:1.区别一:劳动关系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2.区别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不对等),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而劳务关系是对等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3.区别三:劳动关系支付报酬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4.区别四: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或经济法来调整解决。任务3处理涉及劳动合同的有关劳动关系矛盾任务描述:王先生于2005年10月8日被上海某中外合资酒店聘为服务员,月工资底薪1000元,底薪之上按完成的销售额提成8%。被雇佣期间,该酒店未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按国家规定向社保机构缴纳各项保险费用,但口头上承诺会根据工作业绩补签合同和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2006年11月15日,王先生因背后发了几句牢骚,还顶撞了领导,公司管理层就以服务人员富余为由,将王先生解雇,工资支付到解除当日。王先生不服公司的解雇决定,于2006年11月21日向本市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王先生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和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任务实施:王先生与酒店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王先生已在酒店工作了一年,按酒店的安排和要求提供劳动,获取报酬,与酒店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当双方出现劳动争议,王先生有权利向有关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请求保护其权益。任务分析:能否得出没有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答案是否定的。《劳动法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能说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只要存在有效的劳动合同,他们之间就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只要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就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劳动者也理应得到保护。同时,按照《劳动法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王先生有权申请获得补偿。任务4签订劳动合同任务描述:某酒店公司领导为加强内部管理,提出从前台、餐厅、保安、保洁到管理层,每位员工都要和公司补签一份忠诚协议。从其内容上看,主要是要求公司员工必须敬业爱岗、保守企业有关的商业秘密,并且布告规定,如果员工拒绝签字,将不考虑与其延长或续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多数员工对此都表示不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合同的内容到底要包括哪些条款呢?任务实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进行充分的协商,达成意思一致,并形成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应条款,签字盖章,合同成立有效,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任务分析:劳动合同订立目的之一,是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上的权利义务,而权利义务是由合同条款具体约定的。根据《劳动法》第19条第1款,劳动合同订立时应当具备下列条款:(1)劳动合同的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订立时除了应当约定上述7项条款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根据这一规定,劳动合同内容可以分为法定内容和商定内容。商定内容,主要如保守商业秘密、试用期等等。当然这些内容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否则,一律无效。这些内容一旦约定成为劳动合同条款,双方当事人也应履行,否则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任务5变更劳动合同任务描述:马某2000年应聘成为某外商投资酒店公司的收银员,当时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此后双方按约履行,马某在工作上一直兢兢业业。但2003年3月份公司领导换届,新任总经理到任后第三天通知马某今后到客房部上班,马某当即提出了异议,但公司人事部告诉马某,双方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随时变更其岗位,马某必须服从。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任务实施:从法理上说,劳动合同没有依法变更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约定的岗位(工种)以外的工作。但遇到以下情况可以例外:(1)发生突发事件需抢险救灾;(2)临时调动工作;(3)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协议,而又确实无法按原订劳动合同履行,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任务分析: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增减的法律行为。我国《劳动法》对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没有具体规定,所以只要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是:(1)订立劳动合同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已修改,如双休日及标准工作周的修改使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要修改。严格地说,这类变更不必双方协商一致,是依法进行的;(2)用人单位的经营方向、产品结构发生重大变化;(3)用人单位因自然灾害、某些社会事件等原因确实无法按原订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4)劳动者提出变更要求。本案中,酒店未经与马某协商,不具备变更合同的条件就随意变更工作岗位是不合理的。马某可以提出异议,要求酒店给予解释,或者要求酒店重新协商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若酒店未给合理的解释或不同意,马某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任务6解除劳动合同任务描述:王某是一名高职毕业生,毕业后应聘进入一家四星级酒店工作,与酒店签订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第二个月的一天,部门经理突然通知王某,由于单位目前经济不景气,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告诉王某说试用期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规定的。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真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张某是某三星级酒店的新员工,在试用期的最后1个月生病住院,住院2个月。出院后张某被单位告知:已在试用期满时被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单位的做法不对,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上访。单位认为,张某生病住院达2个月,证明他不适合本职工作,试用期已满,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单位的做法是否合理?范某在一家私营酒店工作,并与该酒店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1年后,范某由于身患重病,经住院治疗后仍不能坚持工作。一个月前,酒店以范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书面通知解除与范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但范某未得到任何经济补偿。为此,范某愤愤不平,多次找酒店要求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都被单位拒绝。范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满足?任务实施:(一)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非劳动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此外,即使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单位需要在试用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二)从法理上说,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三)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任务分析:综上所述,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王某所在酒店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并非因为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是由于酒店自身的原因。酒店在不能证明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就随意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王某可以要求酒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但酒店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案例二中,主要问题是张某在劳动合同试用期中患病,是否享受医疗期?用人单位能否以张某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属于试用期内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形,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首先,张某被告知劳动合同已在试用期满时被解除,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张某尚在医疗期内,所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是违反《劳动法》的,张某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其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也是不当的。张某在试用期内患病,不能证明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张某被录用时已经患有无法正常从事本职工作的疾病。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案例三中范某所在酒店可以提出解除与范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应根据范某在酒店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按法律规定,他可以要求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