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原理_10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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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城市的记忆是城市的历史、城市的骄傲和城市发展的资本第十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与原则•(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起源:文物建筑的保护第十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简要回顾•法国1840年梅里美《历史性建筑法案》1887年《纪念物保护法》1913年《历史古迹法》1930年《景观保护法》1962年《马尔罗法》即《历史街区保护法》19世纪末世界各国立法保护文物第十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简要回顾•英国•1882年《历史纪念物保护法》1900年《历史纪念物保护法》修正案1913年《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1931年《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修正案1953年《历史建筑与古纪念物法》第十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简要回顾•日本:•1897年《古社寺保护法》1919年《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1929年《国宝保护法》1950年《文化财保护法》1966年《古都保护法》第十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简要回顾•美国:•1906年《古物保护法》1935年《历史地段与历史建筑法》1966年《国家历史保护法》第十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简要回顾•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33年《雅典宪章》(CIAM)1964年《威尼斯宪章》1972年《世界文化遗产公约》1976年《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即《内罗毕建议》)1977年《马丘比丘宪章》1987年《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即《华盛顿宪章》)1987年《世界文化遗产公约实施指南》第十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国际文献中保护概念、内容的发展变化•变化可以用3个国际宪章作为代表。即《雅典宪章》、《威尼斯宪章》和《华盛顿宪章》。第十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雅典宪章》•《雅典宪章》是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协会第4次会议在雅典通过的。《宪章》指出,保存好代表某一时期的、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具有教育今人和后代的重要意义;并提出在可能条件下,交通干道应避免穿越古建筑区。第十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雅典宪章》三、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一)真能代表某一时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兴趣,可以教育人民者。(二)保留其不妨害居民健康者。(三)在所有可能条件下,将所有干路避免穿行古建筑区,并使交通不增加拥挤,亦不使妨碍城市有机的新发展。在古建筑附近的贫民窟,如作有计划的清除后,即可改善附近住宅区的生活环境,并保护该地区居民的健康。第十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威尼斯宪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1964年5月在威尼斯召开,通过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通称的《威尼斯宪章》。这是第一个保护与修复古迹的宪章。它指出,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历史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第十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华盛顿宪章》•1987年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华盛顿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又称华盛顿宪章)进一步扩大了历史古迹保护的概念和内容,即提出了现在学术界通常使用的历史地段和历史城区的概念。•总结了20世纪70年代各国在保护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经验,明确了历史地段以及更大范围的历史城镇、城区的保护意义和保护原则。第十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内罗毕建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提出《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提出历史地区在立法、行政、技术、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保护措施–研究、教育和信息工作作为历史地区保护的重要工作第十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现代意义的保护工作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考古工作。•1930年国民政府《古物保存法》•1961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国务院1982年2月8日批准)1.北京7.杭州13.开封19.遵义2.承德8.绍兴14.江陵20.昆明3.大同9.泉州15.长沙21.大理4.南京10.景德镇16.广州22.拉萨5.苏州11.曲阜17.桂林23.西安6.扬州12.洛阳18.成都24.延安第十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国务院1986年12月8日批准)1.上海11.常熟21.安阳31.日喀则2.天津市12.徐州22.南阳32.韩城3.沈阳13.淮安23.商丘33.榆林4.武汉14.宁波24.襄樊34.武威5.南昌15.歙县25.潮州35.张掖6.重庆16.寿县26.阆中36.敦煌7.保定17.亳州27.宜宾37.银川8.平遥18.福州28.自贡38.喀9.呼和浩特19.漳州29.镇远10.镇江20.济南30.丽江第十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国务院1994年1月4日批准)1.正定11.长汀21.岳阳31.建水2.邯郸12.赣州22.肇庆32.巍山3.新绛13.青岛23.佛山33.江孜4.代县14.聊城24.梅州34.咸阳5.祁县15.邹城25.海康35.汉中6.哈尔滨16.临淄26.柳州36.天水7.吉林17.郑州27.琼山37.同仁8.集安18.浚县28.乐山9.衢州19.随州29.都江堰10.临海20.钟祥30.泸第十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城市历史文化遗产《雅典宪章》1933年——真能代表某一时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兴趣,可以教育人民。《威尼斯宪章》1964年——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有意义的发展、某种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马丘比丘宪章》1977年——一切有价值的、说明社会和民族特性的文物必须保护起来《华盛顿宪章》1987年——一切城市、社区、不论是长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是历史上,各种各样的表现,这些文化财产无论其等级多低,均构成人类的记忆。第十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义1、保存城市发展的历史轨迹,留存城市的记忆2、继承传统文化,以延续民族的发展脉络3、城市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契机刘易斯·芒福德(LewisManford)在《城市发展史》:城市是时间的产物。在城市中,时间变成可见的东西。时间结构上的多样性使城市部分避免了当前的单一刻板管理以及仅仅重复过去的一种韵律而导致的未来的单调。通过时间和空间的复杂融合,城市生活就像劳动分工一样具有了交响曲的特征:各色各样的人才,各色各样的乐器,形成了宏伟的效果,无论在音量上还是音色上都是任何单一乐器无法实现的。第十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第十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方式1、指在城市中不可移动的文物,以及城市历史遗迹、历代遗址、古代和近现代杰出人物纪念地、古木、古桥等构筑物。2、保护方式:尊重原物保存方式:维护性的修缮、加固和恢复性的修复特别要尊重原始资料和确凿的考古学证据,不应有丝毫的臆测。第十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威尼斯宪章》提出文物的修复方法和原则保护:原真性(修旧如旧的提法不科学)一、修复和补缺的部分要与原有部分形成整体,保持景观上的和谐一致。最好采用同时期的构件进行替换二、任何增添部分必须与原有部分有所区别,使人们能够识别,保持文物的可读性和历史的真实性。第十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出文物的修复方法和原则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第十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出文物的修复方法和原则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第十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出文物的利用原则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第十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出文物的利用原则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第十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一、利用原则利用与维护相结合尽可能按其原有功能来利用应和恢复和营造文物及其周围地段的活力相结合应在严格控制下合理利用文物二、利用方式1、继续原有用途2、改变原有用途3、留作城市的空间标志第十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其他需要保护的建筑保护意义:它们对构成和表现城市某一方面或某一地段的特征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北京四合院。建筑高度、形式、材料和色彩均应受到不同程度的控制。第十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历史地段的保护历史地段在我国通常称为历史街区。保存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历史建筑物、构筑物,且风貌相对完整的地段。具有具体的生活内容历史地段的保护规划应该从保护和更新整治两方面来开展。第十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历史地段保护内容1、建筑的保护2、街道格局3、空间系统及景观界面的保持第十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1、建筑的保护两类建筑:1、必须保护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2、具有潜在价值和对构成历史地段整体风貌具有不可替代作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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