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法的本质(本体)•法的本体问题是法与法学的最根本问题,在法理学中处于中心地位。包括法的概念、本质、基本特征、要素、体系、渊源及其效力等内容。•第四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的定义•一、中国关于法的定义(法一元论)•法-律-法律•1、中国古代的法法:古体为“灋”,《说文解字》训为:“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1)有公平、正直之象征意义。•(2)法等于刑。•(3)司法有神明裁判的特征。律:“均布也。”有规范人的行为的作用。秦商鞅变法后,改法为律,直到清代。秦汉时,律与法同义。2、中国近现代的法清末受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法律合称。二、西方关于法的定义(法二元论)法与法律二分西方的法、法律含义非常复杂,除英文中的law外,拉丁文jus、lex,法文中的droit、loi,德语中的Recht、Gesetz,意大利语diritto和legge等分别代表着法与法律。1、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各种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法的本质有所认识,但是并没有完全揭示其本质。(1)意志说:神意说与人意说(2)理性说(3)规则说(4)命令说(5)民族精神论(6)社会控制论2、马克思主义学者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反映了法的最基本方面:规范性、国家强制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第二节法的本质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本质是通过现象体现出来的。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阶级意志性(一)法是意志的体现与反映(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与反映(三)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与反映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物质制约性(一)统治阶级的意志与法律的性质主要是由他们所在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二)统治阶级的意志与法律的性质也受到物质生活条件以外因素的影响,如政治、道德、宗教、民族传统、文学、艺术以及科学技术方面,等等。第三节法的特征法的特征是法律作为社会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相比较所体现出来的独特属性。一、特殊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一)法调整关系行为1、法只能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2、法针对的是关系行为(二)法是一种特殊规范——针对不特定对象的标准1、行为的指示性2、内容的一般性和概括性3、法的反复适用性4、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二、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主要方式:1、制定——制定法或成文法2、认可——不成文法国家意志性也体现了法的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三、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权利——可以——自由——利益义务——必须——约束——负担马克思:“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四、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国家强制力——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的国家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