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培训师:石基平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要求学员了解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概况、及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理解并掌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认证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等法律规定,重点掌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以及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什叫质量(品质)?1、满足客户的需求。2、符合消费国的法律法规与标准。3、在外观性能上的一组固有的特性。4、一种经济方式制造出来的产品。为何7个部门管不了一个“挖地沟油”的。(2010年4月9日《大河报》)一男子在郑州街头捞地沟油,被巡防队员抓个正着。该男子承认自己是将地沟里的泔水挖出后,添加化学品进行熬炼、分离后以每桶二三百元的价格卖给炸油条的。对该男子如何处理,郑州市地沟油整治行动调查小组包括工商、质监、环保、药监、食品监管办、卫生、城管等七个部门却犯了难!最后,几部门无奈地放走该男子。“合格不等于安全某日,某食品检测官员回答记者的问题。大意如下:记者:“请问,为什么国家出口的食品合格率为98%,而供应国内的食品合格率则只有70%呢?……”官员:“合格不等于安全……”合格不等于安全!那不合格代表什么?1998年1月,山西省文水县发生了震惊全国的“1.26”假酒案,致死22人。犯罪嫌疑人使用含有剧毒甲醇的工业酒精勾兑白酒,并且出售。最终被判处死刑。2002年“黑心棉事件”曾经震惊全国。它粉尘大又经过一些硫酸等化学物质的漂洗,容易对人体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在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颁布的《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中,将再生棉列为絮用纤维制品禁用的原料。2002年,我国广东、广西等地查出“毒大米”数百吨,根据“毒大米”样本检验结果,黄曲霉毒素的含量严重超标。过量食用被黄曲霉毒素污染的食品,严重者可在2至3周内出现肺水肿、昏迷等症。2005年苏丹红事件:苏丹红(一号)是一种红色染料,用于为溶剂、油、蜡、汽油增色以及鞋、地板等的增光。有关研究表明,苏丹红(一号)具有致癌性,我国和欧盟都禁止其用于食品生产。2006年“地沟油”事件“地沟油”是一种质量极差、极不卫生的非食用油,它含有多种毒素,流向江河会造成水体营养化。人畜一旦食用,会破坏白血球和消化道黏膜,引起食物中毒,甚至致癌。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第三节生产者与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与义务第四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产品概念概念1、产品: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钩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2000年修正后第2条)◆军工产品不适用本法。(第73条)◆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73条2款)不包括初级农产品、未经加工天然形成的物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三、产品(重点)第2条问题:芝麻油、冰毒、电力、宁波体育馆、菜场泥螺、还未投放市场的研制产品、药品、教材、枪支?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1、人工产品,而不包括天然产品。2、物质产品,而不包括精神产品。3、商品,而不包括非商品4、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5、民用产品,而不包括军工产品。(第73条)农业(渔业)初级产品、工业研究、军工业、建筑物?《产品质量法》第2条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先导案例]案情介绍:李某在某年12月份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南极”牌电冰箱一台,当时该冰箱未附检验合格证。使用了3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7,000多元。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同意赔偿3,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应赔偿5,000元。双方遂起纠纷,李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认定产品质量问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已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法院开庭后,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但产品质量有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想一想:(1)该冰箱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为什么?(2)法院判案是否正确?为什么?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和产品质量(一)产品的概念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二)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它包括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维修性、可靠性、经济性、卫生性等。(1)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的冰箱没有检验合格证,当属不合格产品。(2)法院判案不正确。因为冰箱既然属于不合格产品,并且消费者李某使用不当并无证据,所以法院没有理由驳回李某的起诉。(3)在本案中由于冰箱属于不合格的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销售者所售出的商品如果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导案例解析]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准入)二、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生产中)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生产中)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生产中)五、产品质量合格检验制度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国家对整个环节)七、产品召回制度(投放市场后补救)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2条: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二、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产品质量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依据产品标准的类型:1、国家标准(GB和GB/T)2、地方标准3、行业标准(HB)4、企业标准5、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一般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内部标准高于国家推荐标准。国家新卫生标准实施,宁波泥螺蟹糊面临尴尬境地《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10136-2005:2005.10.1实施,允许过渡至06年9月底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必须≤5000cfu/g(活菌数/克),旧国标《蟹糊(蟹酱)卫生标准》≤50000cfu/g,宁波大多数生食水产品与这一标准相距甚远,“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第14条第1款)企业审核、评定认证申请认证机构认证证书1、认证主体:企业2、认证目的和意义:加强管理、质量信誉和质量担保3、认证程序:4、认证对象:企业质量体系5、认证原则:自愿原则6、认证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9000系列标准《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1款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标志中国电工产品认证(CCEE)质量认证标志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第14条第2款1、进出口检验和质量检验两套强制性产品认证体系和标准,集中管理,并统一颁发中国强制产品认证标志---3C标志(CCC标志)(2002.5.1施行)取代原进口商品(CCIB标志)和CCEE(长城标志)自2003.5.1起,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凡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CCC”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和销售。2、2003年8月1日我国开始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认证制度。凡列入目录内未认证的不得进口销售和使用。《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2款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五、产品质量合格检验制度1、意义:质量担保2、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或合同的约定,对购进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予以验收的制度)3、检验要求:(1)有关部门的合格检验(2)企业的自我合格检验——出厂检验制度A、检验机构(1)企业自行设立的检验机构(2)企业委托的其他检验机构B、检验依据:非定标准企业标准约定标准免检标志关于产品免检制度2008年9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第109号总局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予以废止。产品免检制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凡获取了免检证书的产品在免检有效期内,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流通领域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免检制度对企业也是弊大于利的。企业获得了免检荣誉后,放松了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于是从无意的失误发展到故意掺假造假。产品免检制度是对市场公平原则的破坏。一个产品获得国家免检的企业,实质上是以政府信誉为该企业的产品提供了事实上的信誉担保,政府用公信力引导消费者去选择这个产品,而企业则借助这一形式在竞争中打压了其他同类的企业,这对其他企业而言是不公平的,也是对市场规则的破坏。免检制度在本质上就是一种不作为。更重要的是,对产品进行监管,对职能部门而言,既是权力,更是义务。从法律角度讲,对产品免检属于豁免,意味着国家机关放弃了自己的职责。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问题:对哪些产品进行检查?检查机关?如何检查?对检查结果异议如何处理?1、国家监督检查(1)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3)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2、地方监督检查抽查原则:不重复抽查、随机抽查、免费抽查抽查结果:异议复检法律后果:责令改正、公告、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15、16-17、24条)《产品质量法》第15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产品质量法》第16-17条第十六条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