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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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渝办发〔2011〕7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2月28日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中有关企业新产品开发优惠扶持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新产品的定义新产品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重大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二、享受新产品开发扶持优惠政策的要求和条件(一)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新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已列入国家或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2.通过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鉴定并已投放市场实现销售。(二)享受扶持政策的新产品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或市级范围内的全新新产品。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产业政策,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的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新产品,填补了国内或市内的空白,其主要技术指标先进,对于推动产业发展,满足社会需要具有积极意义。2.升级换代型新产品。产品的结构、材质或工艺等相比原产品有重大改进,其主要性能、使用功能、质量指标有显著提高;或具有显著的降低成本、节能降耗、保护自然环境效果,对社会进步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三)汽车、摩托车整车新产品,其认定标准由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另行发文下达。原市经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汽车摩托车市级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补充决定(暂行)的通知》(渝经发〔2005〕32号)已于2010年12月31日起废止。三、新产品项目计划(一)新产品项目计划指国家级新产品项目计划、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包括国家和市级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具体是:1.国家、市级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指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科技计划、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分别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市经济信息委组织编制并负责管理,是为了引导推动企业及社会力量(包括人才和资金)加强自主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更好地研究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促进新产品的研发与产业化,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而编制下达的专项项目计划。2.国家、市级重点新产品计划。分别由科技部、市科委组织编制并负责管理,是为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鼓励企业开发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并形成较大生产与销售规模、有望形成国内或国际自主知名品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新产品而设立的专项科技计划。(二)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申报。本着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申报。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科技计划由企业通过市经济信息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由企业通过市科委向科技部申报;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由企业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委申报;重庆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由企业直接向市科委申报。(三)新产品项目计划的审批及下达。1.国家级新产品项目计划。由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按照国家相应项目计划的具体要求,组织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在审查、筛选和帮助企业修改完善项目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分别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推荐,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批下达。2.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由企业按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重庆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的具体要求,自愿填报申报材料、提出项目申报要求,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在初审的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和筛选,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据此下达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四)项目申报的限制。同一新产品项目不允许同时或重复向市经济信息委和市科委申报,且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只能选择在一家主管部门进行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申报。四、新产品鉴定(一)新产品鉴定申请。企业在完成项目计划的有关内容后,向计划下达部门提出新产品鉴定申请,并按计划下达部门的要求提供研发工作报告(含技术工作报告)、检验测试报告、技术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用户意见等鉴定资料。(二)新产品鉴定。新产品鉴定由项目计划下达单位组织,区县(自治县)财政和国税部门参加,重大项目鉴定还需市财政局和市国税局参加,委托由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按照新产品定义做出客观、公正和较为全面的鉴定结论,鉴定组织单位据此颁发新产品鉴定证书。鉴定委员会所下的鉴定结论应包含如下内容:1.产品所采用的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情况。2.产品在结构、材质或工艺上的重大改进等创新情况,推广应用高新技术情况。3.产品性能、使用功能、质量指标的显著提高情况。4.产品的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执行标准和取得有关证书情况。5.产品是否在国内或重庆市范围内属首次生产。6.产品是否符合享受市政府新产品扶持政策的基本条件。(三)新产品公告。次年年初,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对全年通过鉴定的新产品项目进行汇总,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发布上一年度新产品目录。五、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管理新产品财政扶持政策是市政府为鼓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而出台的优惠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安排,并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管理。当年新产品财政补贴所需资金,在上一年度由市财政局商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后确定预算总额,当年执行中在预算总额中据实列支。六、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的执行时间、标准及拨付方式(一)从2011年起,凡列入国家级、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安排补贴。补贴标准为:从鉴定年的1月1日起,国家级新产品3年内、市级新产品2年内按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计算给予财政补贴。企业开发多个新产品获财政补贴资金的,每项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每年度单户企业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二)新产品财政补贴应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全部承担的,资金均由承担区县(自治县)自行拨付。新产品财政补贴应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的,按管理级次,属于中央在渝企业和市级国有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属于区县级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拨付。七、新产品财政补贴的申报程序和资料(一)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的申报程序。国家级和市级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在规定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限内,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按以下程序完成新产品财政补贴的申报工作:1.报送当地国税和财政部门。先由当地国税部门对申请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的企业对应年度有无偷税、出口骗税行为以及上缴新产品增值税的情况进行审核,有异议时由当地国税部门报请市国税局审定。之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年度财政补贴超50万元的企业,当地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到企业现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2.按现行财政体制,新产品财政补贴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全部承担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为终审部门,审核结果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3.按现行财政体制,新产品财政补贴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为初审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进行终审。(二)申请新产品财政补贴必须提供以下文件资料:1.申请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的报告(一式两份)。2.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申请表(一式五份)。3.新产品国内销售明细表(一式两份)。4.增值税入库情况汇总表、上缴增值税入库凭证复印件、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一式两份)。5.新产品鉴定证书(一式两份)。6.新产品列入国家、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文件(一式两份)。7.年度财务报表两份(含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8.申请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文本复印件两份(应与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相同)。9.企业单项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应接受市财政局委派的财税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核,先审后补,并附审核报告两份。八、新产品财政补贴的申报及拨付时间(一)企业按要求准备完整、真实的相关资料,于每年2月初至3月底报送至当地国税、财政部门。(二)当年4月底前,当地国税、财政部门完成相关审核工作,报送市财政局。(三)当年5月底前,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国税局完成审定工作,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安排支出。当年6月底前,将新产品补贴资金逐户拨付到企业。九、其他事项(一)企业申请新产品财政补贴应履行的相关责任。企业应对新产品销售收入实行单独核算。对提供的新产品财政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新产品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将收回已安排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二)不能享受新产品财政补贴政策的几种情况:1.申请享受财政补贴的新产品其对应时间和对应的增值税部分已享受过增值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如环保搬迁财政补贴、资源综合利用财政补贴等),企业不能重复享受,但可选择最优政策执行。2.申请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的企业对应年度有偷税、出口骗税行为的,其新产品不能享受财政拨款补贴政策,已享受的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予以收回。3.存在骗取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行为或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未按规定使用并不按照要求整改的企业,不能享受财政补贴政策。(三)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为专项拨款,主要用于新产品开发等科技投入,企业收到后作补贴收入账务处理。(四)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科委《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2010年企业新产品开发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渝经发〔2006〕48号)同时废止。(五)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国税局负责解释。附件:1.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申请表2.新产品国内销售明细表3.增值税入库情况汇主题词:经济管理产品开发政策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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