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生猪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行肉品挂牌经营的通知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宜昌市商务局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宜昌市畜牧局宜昌市卫生局宜商贸[2008]49号关于完善生猪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行肉品挂牌经营的通知各县市区经济商务局、工商局、畜牧局、卫生局、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为认真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25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25号精神),保障肉类食品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全面推进“放心肉”工程建设,经市商务局、工商局、畜牧局、卫生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完善生猪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市场销售点肉品挂牌经营,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2一、完善生猪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按照“市场准入、依法管理、公平竞争、确保安全”的原则,对全市生猪产品销售依法全面强制实行市场准入,促进肉品市场有序流通。(一)严禁非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严禁消费领域使用非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产品。(二)允许经定点屠宰厂机械屠宰、检疫检验合格、冷链运输、冷链销售的生猪产品实行跨区域(指跨越城区、县、市之间)经营。(三)对生猪定点屠宰厂肉品实行跨区域销售的,进行肉品来源信息的备案管理。企业应向肉品销售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1、定点屠宰企业跨区域销售书面申请书。2、生产厂址所在地政府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的正式批文。3、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税务登记证》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生产厂址所在地商务主管同意企业跨区域销售的书面意见、生产规模证明。5、屠宰企业生产设施建设平面图。6、商务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肉品销售地商务屠宰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15天内,会同畜牧、工商等部门到申请企业实地复审,验收合格后,经批准可组织生猪产品进入该地市场销售。有效期限一年。获准跨区域销售的屠宰企业,在所跨区域设立营销网点时,应按照当地的商业网点规划的规定,在商务主管部门的3指导下,实现网点的合理布局。营销网点正式营业前,须持跨区域批准文件,向当地商务屠宰主管部门申请网点备案登记,同时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四)实行跨区域销售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对进入市场的生猪产品,在当地工商和动物检疫部门共同指定的地点进行报检,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企业每月5日前向所在地商务屠宰主管部门报送上个月份的销售统计资料,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和及时。二、建立肉类品牌挂牌经营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厂(屠宰厂)场(市场)挂钩制度”,实行生猪肉类品牌经营和挂牌销售管理,完善肉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体系。定点屠宰企业应全面推行市场销售点挂牌经营制度,加强生猪产品流向管理,建立肉品销售台帐,负责将市场销售点及经营者的基本信息(附表样)报送当地商务屠管部门备案,实现“定点屠宰、定向销售、定位管理”。对与定点屠宰企业(场、点)挂钩的每一个市场销售点,都应在显著位置悬挂、放置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的公示标牌(附图样),明确标注生猪产品来源企业、市场经营者姓名等信息,放置当日有效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可溯源性。销售点或经营者发生变化的,定点屠宰企业(场、点)应及时变更公示标牌内容,并于实际变更当日报当地商务屠宰主管部门。三、建立生猪产品市场检验制度(一)对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实行随机品质检验,即:对销售的生猪产品实行部位取样,送具备法律资格的检测机4构进行鉴定检测,对检出的有问题的生猪产品,要迅速查明来源,对确系定点屠宰企业(场、点)生产出厂的,商务屠宰主管部门将书面通知,责令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视情节可暂停生猪屠宰,直至取消资格。(二)跨区域销售的生猪产品,在市场抽检中被鉴定为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立即召回,并在动物检疫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对拒不接受管理的跨区域销售企业,将暂停销售,直至取消跨区域销售资格。(三)生猪产品的定期复检实行每半年一次,对检测结果,将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四、强化部门责任,密切配合协作各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各司其职,继续执行联合监管制度,及时查处屠宰管理和“放心肉”工程实施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案情应移交刑事司法机关处理,共同维护市场稳定和肉类食品安全。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定点屠宰厂的管理,依法取缔私屠滥宰窝点;负责定点屠宰企业挂牌销售的督办;牵头组织跨区域销售备案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肉类食品市场的监管,对进入市场的生猪产品实施市场准入;负责市场销售点经营户肉类品牌挂牌监管;负责检查跨区域生猪产品报检点的现场交易。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生猪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对定点屠宰厂实行集中检疫;负责上市销售生猪产品的抽样检疫或复5检工作;负责跨区域生猪产品的报检工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消费领域生猪产品的使用进行溯源检查,确保生猪产品来源于定点屠宰厂。宜昌市商务局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宜昌市畜牧局宜昌市卫生局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6主题词:生猪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挂牌经营通知抄报:省商务厅市政府宜昌市商务局办公室2008年8月8日印发共印230份

1 / 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