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甘肃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一、职责分工。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二)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1.省直各部门负责制定本系统、本部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于2010年5月31日前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2.各市(州)、县(市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上一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各市(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于2010年5月31日前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三)地税、工商、质监等垂直管理机构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逐级统计、汇总、报送。(四)中央在甘单位及其所属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不纳入本省各级统计范围,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汇总、分析情况抄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二、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一)基础表及台账。基础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由各公共机构填写、上报。各部门和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统计数据由各部门汇总后,报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台账》是各公共机构分类汇集、整理和积累能源资源消耗原始信息的帐册,是填报能源资源统计报表的依据,各公共机构须逐月按时填写。(二)综合表。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其中,《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供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总本系统、本部门所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时使用,由部门填写后报送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由各市(州)、县(市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填写,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报送上一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三、统计数据采集方法。(一)公共机构基本信息采集。各市(州)、县(市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省直各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全面统计整理本行政区域、本级公共机构的数量;各公共机构在填报统计数据时自行填写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等其他信息。(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采集。1.电耗数据。电耗数据采集采取两种方式:一是从电力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二是逐户调查各用户和公用电耗,累加获得总电耗。2.水耗数据。水耗数据采集分两部分:一是自来水,从自来水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二是自备井水,按照自备井实际水消耗情况获得水耗数据。两部分相加获得总水耗数据。3.煤耗数据。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煤消耗量,累加获得煤耗总量。4.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能耗数据。采集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对集中管道供应的由燃气公司提供能耗数据;二是对分户购买的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能耗,累加获得消耗总量。5.集中供热耗热量数据。已安装热量计量装置的,通过对计量表读数获取数据,未安装的不需填写。6.公车用油数据。逐车调查单车油消耗量,累加获得油耗总量。7.公共机构合署办公区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已安装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的,由各公共机构分户采集、填报;未安装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或分户不彻底的,应在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协助下,参考用能人数、建筑面积、用能设备等因素,对能源资源消耗量进行合理分摊,分别填报。四、统计数据填写、审核。各公共机构应指定专门统计人员(以下称“统计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报送。统计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各市(州)、县(市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省直各部门应当分别对同级和所属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并定期抽查,确保能源资源种类、计量单位、消耗量及费用等统计内容符合制度规定。乡(镇)政府及其所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上报至县市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五、数据分析。各公共机构应每月(或每季度)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情况等,对电、水、煤、气、油等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各市(州)、县(市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省直各部门应定期对本地区和本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公共机构建筑面积、用能人数、主要用能设备变化情况;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指标的变化趋势;人均能源资源消耗、单位建筑面积能源资源消耗、公车能耗和能源资源消耗总量同比分析;教科文卫体等同类公共机构比较分析;以及各项能源资源消耗水平降低(升高)原因分析,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六、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一)各市(州)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每半年上报一次统计汇总数据和数据分析报告。上半年统计汇总数据和数据分析报告于同年7月20日前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半年统计汇总数据、全年汇总数据和全年数据分析报告于次年2月20日前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二)各市(州)、县(市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的周期和报送时限,应在符合上级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自行确定。(三)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报表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均需报送纸质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七、数据安全管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通报和公示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国家安全、保密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自行组织本系统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相关能源资源消耗信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报送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