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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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业主委员会职责一、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及权利有: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2、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3、决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4、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通常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管理企业据此提出测算依据和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予以确定。5、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物业管理企业每年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费用概预算,上报业主委员会审议。根据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修改意见,物业管理企业修改后,由业主委员会批准实施。6、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7、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和管理。8、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二、业主委员会的义务有: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住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4、严格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5、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6、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名称: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地址:所辖区域范围:第二条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2年。第三条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第四条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第六条本委员会的权利:(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七条本委员会的义务:(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八条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第三章成员产生及职责第九条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第十条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第十一条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二)热心公益事业;(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第十二条委员的职责:(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第十三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一)已不是业主;(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三)辞职被接受的;(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第十四条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第十五条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第十六条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的职责:(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四)管理印章;(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十八条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第四章会议第十九条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第二十条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第二十一条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第二十二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第五章经费与办公场所第二十三条本委员会经费从(经营用房经营收入、住户按实际开支分摊)列支。第二十四条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经费收支账目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七条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第二十八条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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