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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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八大禁令-----------《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解读政府4大部门签署的文件意义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四部门”),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有利于统一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尺度,督促市场经营主体严格依法合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对于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通知》的目的和概要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出了八项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活动;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等。八项禁令的背景近几年来,各类金融风险事件接连发生,从相关事件的共性特征来看,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在前期通过大量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误导诱骗金融消费者,加之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群体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尚未成熟,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往往导致大量金融消费者上当受骗,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八项禁令的主体内容第一部分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市场经营主体须在取得相应金融业务经营资质的前提下方可自行开展或委托他人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首先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市场经营主体须在取得相应金融业务经营资质的前提下方可自行开展或委托他人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金融营销宣传主体资质要求,上述负责人介绍,《通知》规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而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并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推动落实对本辖区内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及涉及金融的非法营销宣传活动的监管职责。第二部分明确监管部门职责第三部分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八方面1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2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活动;3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4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活动;5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6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活动;7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8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行为规定监管机构营销宣传资质“通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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