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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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培训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一、政策依据二、进项税额转出三、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四、试点企业购进农产品价格和扣除标准注意事项五、试点企业成本核算注意事项六、试点企业扣除标准核定的程序七、农产品核定扣除的后续管理八、纳税申报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及附件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发〔2012〕100号)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号)一、政策依据5、《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青国税发〔2012〕109号)(执行时间为2012年度,2013年废止)6、《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2013年第2号)(执行时间为2013年度,2014废止)7、《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2014年第3号)(执行时间为2014年度)一、政策依据政策出台背景:(农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式现状)1、增值税扣税链条不完整,容易引发偷骗税。试点前农产品抵扣政策采取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税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造成购销双方相互制约的增值税征税扣税链条机制失效,在税制层面为企业虚开收购发票、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提供了可能。2、存在高征低扣问题,产生征扣不一致的误解。试点前进项税额按照13%扣除率计算,而大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造成“高征低扣”的争议。试点后政策规定外购农产品扣除率与销售产成品的适用税率一致,即如果产成品销售时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所耗用的农产品可按照17%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这种方法解决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存在的高征低扣问题,减轻了企业负担。一、政策依据3、试点前农产品行业中存在的税款倒挂问题,企业税负不均衡。例如:某企业购进农产品一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为1000万元,该公司以1010万元价格售出。购进扣税法:计算进项税额=1000×13%=130万,销项税额=1010/(1+13%)×13%=116.19万元。核定扣除法:计算进项税额=1000/(1+13%)×13%=115.04万元政策调整前,购进农产品时进项税额按照购进的含税金额计算扣除,销售时换算为不含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在企业利润较低时,就会出现税款倒挂的情形。政策调整后,购进时税额直接计入成本,销售产品时按照销售数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且进销税率一致,一般不会出现留抵税额情形,也不会出现前期缴税,后期留抵情况,企业税收较为均衡。一、政策依据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一、政策依据注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相关产品、植物油及相关产品,其购进农产品均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总局2012年第35号公告)。核定扣除方法:青岛地区采用投入产出法,根据销售货物耗用的外购农产品数量计算进项税额。二、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试行核定扣除办法时,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包括购进用于直接销售和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及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转出的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二、进项税额转出二、进项税额转出计算方法(青国税发〔2012〕100号):1、单一使用农产品原材料生产的试点企业应转出进项税额计算方法:(1)抵扣凭证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期初转出进项税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1-13%)×13%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金额*单耗扣除标准(2)抵扣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期初转出进项税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13%(3)混有前两种抵扣凭证的,按上述两类抵扣凭证开具金额(含税价)的比例分别计算。二、进项税额转出其中,期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按以下原则计算:(1)乳制品、植物油、啤酒、黄酒耗用的农产品金额=6月末库存半成品、产成品数量×2012年1月-6月(所属期)单位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成本金额的加权平均数(2)酒及酒精(啤酒、黄酒除外)耗用的农产品金额=6月末库存半成品、产成品数量×2011年1月-12月(所属期)单位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成本金额的加权平均数二、进项税额转出2、混合使用农产品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及外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试点企业应转出进项税额。把握的原则:用外购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销售时是按照其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而不是用核定扣除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所以只需要转出使用农产品原材料自制半成品生产货物的进项税额。二、进项税额转出(1)如企业自制半成品与外购半成品分别核算、投料分别结转成本、原材料分库存放,期初库存农产品及半成品、产成品耗用农产品原材料进项税额,可按照纳税人账载农产品金额依前款的方法进行进项转出;(2)如企业自制半成品与外购半成品核算、投料结转成本和原材料存放无法分开,按下列计算方法:第一步:计算纳税人自制半成品及外购半成品总数量中自制半成品(或农产品原材料)数量所占比重;第二步:根据比重计算纳税人库存半成品中自制半成品的数量以及库存产成品中耗用自制半成品的数量;第三步;然后依照前款计算期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第四步:最后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额。三、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核定扣除方法如下: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计算公式如下: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注意:计算公式中,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期初平均买价指上月末平均买价(财税〔2012〕38号)三、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举例:青岛市某试点一般纳税人为植物油生产企业,同时有购进花生生产烤花生米业务。企业2014年6月销售烤花生米200吨,按照青岛国税局公布的单耗花生数量为1.122吨,期初库存花生100吨,平均单价8500元/吨,当月购进300吨,平均单价为9000元/吨,计算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期末平均买价=(100×8500+300×9000)/(100+300)=8875元/吨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200×1.122×8875×17%/(1+17%)=289370.51元三、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混合使用农产品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及外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试点企业,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当期销售货物耗用农产品数量,纳税申报时需附报《试点纳税人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计算表》(青国税发〔2012〕100号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当期销售货物耗用农产品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生产耗用的自制半成品数量/(当期生产耗用的自制半成品数量+当期生产耗用的外购的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数量)]三、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三、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另外: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同时生产多种货物或多种农产品原料同时生产多种货物的,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按照不同货物所占价值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方法详见2012年第2号公告附件1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为例)。三、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核定扣除方法如下: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核定扣除方法如下: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注意: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三、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几点注意:1、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合法凭证,包括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2、注意核实企业销售免税的副产品(例如植物油企业生产的副产品花生粕)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3、企业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其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只能是主产品的数量,而不含副产品的数量,以免重复计算抵扣进项税额。4、核实企业是否准确核算副产品的销售额并计提销项税。四、试点企业购进农产品价格和扣除标准注意事项(一)试点企业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青岛市局将根据农产品原材料的相关价格信息定期发布大宗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合理区间,并将此指标纳入风险特征库。(二)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青岛市国税局每年公布的扣除标准执行。(2014年度的扣除标准根据2014年第3号公告执行)五、试点企业成本核算注意事项(一)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纳税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作进项转出处理)(二)试点纳税人按照核定扣除办法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六、试点企业扣除标准核定的程序(一)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企业。1、申请。试点企业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企业应在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核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申请审核表》。2、程序。各基层局纳税服务部门受理试点纳税人核定申请,受理后转政策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局长同意后上报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六、试点企业扣除标准核定的程序六、试点企业扣除标准核定的程序3、审核。市局成立由货物和劳务税处、政策法规处、督查内审处和纳税服务处组成的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小组对相关资料进行静态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市局将初步确定的扣除标准商同级财政部门后,正式向基层局发文,各基层局应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并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二)试点企业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根据2012年第35号规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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