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男尊女卑到平权分工(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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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男尊女卑到平權分工劉阿榮(元智大學人文社會學院院長)1.引言:誰是一家之主?2.傳統男尊女卑的父權支配3.教育賦權(empowerment,培力)與社會流動4.民主法治與兩性平權5.心理、倫理與教育:平權分工6.結語:發乎情、訴之理、本於法傳統男尊女卑的父權支配(一)中國傳統男尊女卑的觀念與制度(二)日本殖民影響下的台灣男性優勢(三)西方思想家對女性的貶抑(四)婦女在西方歷史中的法律地位中國傳統男尊女卑的觀念與制度中國古代所謂婦女「三從四德」: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三從)都是男性的依附與扈從。甚至,封建時期的法律也呈現明顯的男女不平等:根據明、清律之「刑律」,訴訟「干名犯義條」規定:凡妻子告丈夫,要受杖一百,徒三年刑;若誣告者則絞。反之,丈夫告妻子則不受罰。其次,「妻妾毆夫條」規定:「凡妻毆夫者,杖一百,夫願離者聽。」反之,「其夫毆妻,非折傷,勿論。」而妻子因「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公婆)、多言、妒忌、惡疾」等七種情形,丈夫可以休離其妻(七出之條);反之,法律並未規定婦女「出夫之權利」。凡此種種,均體現傳統社會男女不平等的規範。西方思想家對女性的貶抑在西方,古希臘柏拉圖及亞里斯多德均是偉大的思想家,但對於女性的貶抑也是令人訝異的,例如柏拉圖在《蒂邁歐篇》中提出,優越的人種被稱為男人,而那些愚蠢和不正義的男人將受到懲罰,再生為女人。因此,女人是由邪惡的男人變成的。所以,女人總是比男人卑下。著名哲學家亞里斯多德在他的《政治學》中提出,女人是四肢發達而頭腦簡單的人。德國唯心主義哲學家叔本華說:「女人存在基本上僅僅是為了人類的繁殖」,因此,「第二性即女性在任何方面都次於男性;必須考慮她們的弱點,若對她們表示崇敬是極其荒謬的。」婦女在西方歷史中的法律地位女性不但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而且往往是愚昧、卑微、邪惡的象徵。誕生於公元前2世紀的印度《摩奴法典》明文規定:「女子必須不分晝夜地被其家中的男子置於從屬地位。」在幼年時期父親保護她,在青年時期,丈夫保護她,在老年時期,兒子保護她,女子決不能獨立自主。「不名譽的根源是婦女,不和的根源是婦女,陋欲所以存在的根源是婦女」。古羅馬的《羅馬法》,伊斯蘭教《古蘭經》,法國大革命時期的《拿破崙法典》都以條文的形式規定了婦女必須絕對服從於丈夫。教育賦權(empowerment,培力)與社會流動(一)教育賦權效果1.物質上薪資就業2.觀念上權利覺醒(二)社會流動及影響1.價值觀的改變2.社會空間形構與重塑3.人際關係網的變化4.「家庭主婦」轉化為「職業婦女」的兩難民主法治與兩性平權(一)台灣地區女權運動與兩性平等立法(二)大陸地區兩性平等的法律保障表一、台灣地區女權運動與兩性平等的立法經過法案名稱議題和內容過程和結果1.優生保健法有條件合法墮胎1984年,連署「合法墮胎」1984年,法案通過2.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雛妓議題:預防兒童及青少年從娼1985年,首度召開研討會1993年10月,一讀通過1995年7月,法案通過3.兒童福利法同上4.少年福利法同上5.兩性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之性別平等:1.女性有平等的工作權2.保障母職及父職3.預防性騷擾1987年,成立法案起草委員會1990年3月,一讀通過2001年12月21日,三讀通過2002年3月8日,正式施行續表一、台灣地區女權運動與兩性平等的立法經過6.民法親屬篇修正案離婚,及婚姻與家庭中的性別平等:(1)擴張「法定離婚的受理範圍」之定義,使離婚更加容易(2)解除父權優先條款(3)取消冠夫姓(4)贍養費與離婚財產分配(允許妻子保有1985年以前申報在她名下的財產,不用證明財產在之前確實歸屬於她。)1991年,首度召開研討會1994年9月,大法官判定民法第1089條違憲1995年3月,送交行政院1996年7月,大法官再度判定「財產權不溯及既往」違憲1996年9月,1089、1055條等修正案通過1998年4月,大法官再度判定「以夫之居所為居所」違憲1998年5月,1002條等修正案通過1991年1月,民事訴訟法第572條等修正案通過2002年6月,完成三讀2002年6月26日,公布實施續表一、台灣地區女權運動與兩性平等的立法經過7.性侵害犯罪防制法性暴力:(1)預防性騷擾及性暴力(2)保護性暴力受害者1993年,首次公聽會1994年,法案呈遞1996年,法案通過1997年1月,公布實施8.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1)要求國家介入家庭暴力(2)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1996年7月,法案呈遞1997年3月,首次公聽會1998年5月,法案通過1996年6月,法案中重要的第二章至第四章開始實施資料來源:范雲(2003:157),本文並略加簡化表二、中國婦女權益保障及救濟的主要法規法案名稱時間內容要點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公布施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平等,保護婦女及兒童。2.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1991年4月通過,10月1日施行保障婦女的政治權利、人身權利、文化教育、勞動、財產、婚姻家庭權益。3.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通過,6月1日施行保障母親及嬰兒健康,提高人口素質,規定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等。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9月4日通過,並公布施行規定父母及監護人應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及撫養義務,不得歧視女性、殘疾的未成年人。續表二、中國婦女權益保障及救濟的主要法規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通過、施行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權利(105條)。6.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通過,2001年4月28日修正共51條,分為六章:總則、結婚、家庭關係、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規範男女自由、平等、自願的婚姻關係。7.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年4月10日通過,10月1日施行規定配偶、子、女均有繼承權。8.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年通過1997年修正,10月1日施行對於拐賣婦女、兒童應處以重刑。續表二、中國婦女權益保障及救濟的主要法規9.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通過,1995年1月1日施行規定勞動就業不因民族、性別……不同而受歧視。婦女有與男子平等就業機會,女職工孕期、產假……應予保障。10.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年6月28日通過,9月1日施行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因女性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工作困難,依法應予優惠11.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1990年1月18日勞動部頒發為保護女職工身心健康,規範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12.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1993年11月26日衛生部、勞動部、人事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頒發。對女職工的各項保健措施(生理期、婚前、孕前、孕期、產後、哺乳期、更年期之規定)。資料來源:本文根據康均心主編(2004:384-438)之「附錄」整理而成結語發乎情、訴之理、本於法報告完畢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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