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保险法》对比分析与要义精解(保险合同篇)我国保险法颁布及两次修改历程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保险基本法。2002年10月28日,针对入世承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2009年2月28日,为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保险法共分8章187条,分别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与订立原则有关的合同纠纷一与说明义务有关的合同纠纷二与告知义务有关的合同纠纷三目录与成立生效有关的合同纠纷四一与订立原则有关的合同纠纷《新保险法》第11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道路运输条例》第36条关于承运人责任保险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新保险法》第124条关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2《煤炭法》第44条关于井下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4《建筑法》第48条关于危险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5《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1条关于旅游者意外伤害保险6一、与订立原则有关的合同纠纷二与说明义务有关的合同纠纷二、与说明义务有关的合同纠纷“守护神两全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第8条规定:“……癌症诊断……任何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不作为病理证据。”诚信性履行说明义务的根据专业性《新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友邦公司对此案的三点声明,声明如下:一、友邦保险认为坦诚地沟通及对话为双方能够达成谅解提供了机会。我们双方都相信此次事件将有助于公众对重疾险产品的认知,并有利于保险市场进一步的发展与成熟。二、友邦保险对各方的努力表示感谢。友邦保险将时刻关注每一位保户的需求及意见,此次争议也为我们进一步提升客户服务质量提供了一个重要契机,我们必将为此不断努力。三、友邦保险始终将遵循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各项法律、法规作为首要准则,而我们也将继续遵守所有已颁布或将颁布的适用于寿险、健康险包括重疾险的各项法律、法规。《新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1保险人违反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会导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保险人已将保险条款的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我作了明确说明,我已对该保险条款的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充分了解,同意按该保险条款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新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相关案例:1998年2月,金昌市旅游局的马某到R财险公司为其新购客车办理了投保手续,保险期限为1年。同年4月,马某行驶时发现后置发动机高压油管漏油,便用胶带“封好”后继续前行;不久该车起火导致全车损毁,经查验起火原因为“发动机供油管口与喷油嘴密封不严,发动机周围升温点燃渗漏燃油蒸汽,烧毁车辆”。但在马某索赔时,R财险公司以被保险机动车系属保险合同除外责任中的“自燃”情形,拒绝赔偿。双方为此成诉,请问此案如何处理比较合适?原告主张:R财险公司没有履行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中有关责任免除的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主张:本公司向客户提供的投保单的正面标题下有一行提示:“在填写投保单前,请您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及特别约定,并特别注意其中的保险人的主要义务、除外责任等内容”,这表明本公司已经履行了保险法所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关于在车辆保险业务经营中明示告知义务等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单背面完整、准确地印上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或备案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即被认为是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案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2000年1月24[2000]5号)你院甘高法研〔1999〕06号《关于金昌市旅游局诉中保财产保险公司金川区支公司保险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相关案例:2000年3月,崔某向P寿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万元的“康泰终身保险”,身故受益人为其妻,保险费按年度分期交纳;同年9月,崔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肝癌,后将检查结果通知了P寿险公司,P寿险公司未进行理赔。2001年3月,P寿险公司又收取了崔某支付的第二期保险费;同年5月崔某因肝癌死亡,其妻向P寿险公司提出支付身故保险金4万元的申请。该保险合同第2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第2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二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请问:其妻提出的赔付请求是否合理?2保险人违反一般条款的说明义务会导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案例解析:《新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文义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意图解释惯例解释三与告知义务有关的合同纠纷三、与告知义务有关的合同纠纷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新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相关案例:2007年4月,黄某向P寿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鸿利两全保险”和一份“附加鸿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2008年7月,黄某被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保险事故发生后,黄某向P寿险公司提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请求。但是,P寿险公司在理赔的过程中发现,黄某在投保时隐瞒了患有梅毒性脊椎炎的既往病史。2008年8月,P寿险公司以黄某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了保险合同并拒绝向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请问:1、P寿险公司是否可以黄某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2、此案最终的处理结果可能会是怎样?本幻灯片有问题,这里是保险合同第十六条,请关注原本。1履行告知义务的主体除了投保人之外,是否还应包括被保险人在内?被保险人实际掌控风险主要理由权利和义务应保持一致案例解析:2告知事项的范围界定?《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新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3何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新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重大过失非增费或非拒保增费或拒保不可解除可解除故意非增费或非拒保增费或拒保不可解除可解除《新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新保险法》第16条第6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解除权的行使订立合同时未知合同成立后不知:2年内行使合同成立后知道:30日内行使不得行使订立合同时已知四与成立生效有关的合同纠纷四、与成立生效有关的合同纠纷相关案例: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X寿险公司申请投保人寿保险,保额100万,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并填写了投保单。2001年10月6日,X寿险公司向谢某提供了盖有总经理印章的《运筹建议书》,谢某按要求交纳了首期保费14000元。10月10日,X寿险公司向谢某发出照会通知书,要求其在十日内补充提供财务状况证明和进行体检。10月17日,谢某进行了体检。10月18日,谢某在女友家被其前男友刺杀致死;同日X寿险公司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有问题,需增加保费承保,X寿险公司遂通知了谢家,但谢某家人称无法联络。2001年11月2日,谢母向X寿险公司告知保险事故发生并提出索赔。请问:X寿险公司是否应予赔付?案例解析:1保单的签发、保费的交纳与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不要式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或程序为标准要式合同《现行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立法轨迹:《现行保险法》:“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法(草案)》:“保险合同以保险单或书面协议的形式订立……”《新保险法》:“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1995年6月30日1995年2月07日2009年2月28日2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呢?《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3保险合同成立的标志是什么?诺成性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实践性合同合同成立?合同生效4保险合同生效的标志是什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现行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与一般保险条款的结合《合同法》第45条第1款:“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交纳首期保费《合同法》第46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零时起保制度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条款的结合“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第3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签发保单收取首期保费同意承保条件期限次日零时《新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