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4.配变电所4.3.5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4.7.3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4.9.1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4.9.2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7.低压配电7.4.2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3)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4)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4.2的规定。表7.4.2导体最小允许截面布线系统形式线路用途导体最小截面(mm2)铜铝固定敷设的电缆和绝缘电线电力和照明线路1.52.5信号和控制线路0.5----固定敷设的裸导体电力(供电)线路1016信号和控制线路4----用绝缘电线和电缆的柔性连接任何用途0.75----特殊用途的特低压电路0.75----7.4.6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7.6.2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危险之前切断短路电流。7.6.4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荷电流。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该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7.7.5对于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于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应大于5s;2对于供电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11.民用建筑物防雷11.1.7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应采取等电位联结。11.6.1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杆顶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11.8.9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防雪装置时,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11.9.5当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形式。12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12.2.3采用TN-C-S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12.2.6IT系统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任何带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IT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12.3.4下列部分严禁保护接地:1采用设置绝缘场所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2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3采用电气隔离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4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里面的可导电部分。12.5.2在地下禁止采用裸铝导体作接地极或接地导体。12.5.4包括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属线槽在内的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PEN导体必须与相导体具有相同的绝缘水平。12.6.2手持式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保护接地芯导体,且该芯导体严禁用来通过工作电流。1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14.9.4系统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信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