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规解读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宋哲目录CONTENTS法规背景01文件关系02总结05注意事项0616号令03843号文04PARTONE法规背景4法规背景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国有资金;国外贷款。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为此: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对以上内容作出了规定。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5法规背景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范围过大,商品住宅等主要由社会投资的项目被列为依法必须招标;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招标范围。各地随意调整较多,比如2004年10月1日《陕西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就把房建和市政项目招标规模压到国家标准的一半(100/50/30,总投500万),室内装修只有30万。市场主体和项目单位反映较多,意见较大,市场运行效率较低。问题:6法规背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住建部吹响号角:《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简政放权,开放市场,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但与上位规定不符(法规的滞后性)2015年我市开始对非国有投资项目就开始松绑,全国各地普遍出台有关规定,部分解决了范围的问题。但规模问题仍未解决。7法规背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今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分别出台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文),6月施行。PARTTWO文件关系9文件关系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令)大规定。界定了什么是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外贷款、援助;确定了进入以上范围后,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做了一些解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843号文)专项规定。主要界定必须招标的非国有投资项目的范围,虽未使用国有投资和国外贷款,但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范围。PARTTHREE16号令1116号令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预算法》: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逐条解读1216号令逐条解读(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事业单位资金:《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控股或主导地位:可参考《公司法》第217条,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国有资金虽然不足50%,但依出资额已足以对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投资行为的,也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逐条解读1316号令逐条解读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招标,但是《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逐条解读1416号令逐条解读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简单说,即,不属于国有投资,也不属于国外贷款的社会投资类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确有必要、严格限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843号文)逐条解读PARTFOUR843号文16843号文逐条解读第一条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严格限定,仅限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字不得随意扩大!逐条解读17843号文逐条解读目录制:(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第三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逐条解读18843号文逐条解读一是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市政工程等;二是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三是对保留的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原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比如,删除了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滩涂治理等。大幅放宽对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如需增加项目类别,由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批准。前后比较PARTTHREE16号令2016号令逐条解读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环评、造价、审计等咨询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吗?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不要随意扩大。从国家九部委发布的五个招标标准文件来看,也没有包括。逐条解读2116号令逐条解读如何理解“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实现工程基本功能必须的设备、材料。但是又如何理解“不可分割”?“基本功能”?《条例释义》:可以从设计施工判断,是否与工程同步整体设计施工;综合考虑项目立项批复、概算、初设等,以及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要求。逐条解读2216号令逐条解读(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规模要求翻倍,取消了总投资3000万都必须招标的要求。仅看单项合同估算价。但是:逐条解读2316号令逐条解读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如何理解“可以合并进行”?同类项目、招标要求相同或类似、能够(可行性)合并组织招标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删除了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逐条解读PARTFIVE总结25《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文)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大幅缩小了范围,提高了限额,方便了企业,提升了企业自主权。但是,实践中,项目单位、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达到限额,自愿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也比较多见,还是要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来进行。当然,也可以根据单位的内控制度,通过其他竞争性方式、或直接发包来采购,不违反法律法规。总结PARTSIX注意事项27注意事项刚才讲到,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愿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来发包,也可以自行发包。当项目单位是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个人时,没有问题。但如果项目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并使用了财政性资金时,需要注意《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采购工程建设28注意事项除了招标投标以外,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陕西省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的限额与16号令一致。工程类自行采购标准为:西安市及市辖区为30万,县级20万。在此范围下可以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自行采购发包。市区30万(县20万)—400万/200万/100万之间,需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采购工程建设29注意事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也不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三款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已将强制招标范围扩大到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药品采购领域。16号令和843号文对范围规模的规定仅限于工程领域。国有企业投资购买设备或者生产资料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赋予企业自主经营权。但是要遵守企业内控制度,大部分国有企业采用招投标的方式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THANKS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此课件供参考!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与我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