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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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目录授课内容三、新申报办法与原申报办法的区别一、申报工作的重要性二、申报要求及法律依据四、申报方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是职业康健工作的重要内容,为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职业病危害监管提供科学依据,是依法防控职业病的重要措施;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是摸清我们国家当前职业病危害现状,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将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全部纳入监管范围的有效途径,为我们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奠定基础;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对于遏制职业病危害蔓延,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和用人单位职业康健主体责任,保障广大劳动者康健和安全权益。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第48令)。(一)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第48令)。(一)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第48令)。(一)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二)申报的范围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三)申报的内容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四)申报管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五)申报时间规定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五)申报时间规定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5、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六)申报方式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七)安监部门职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八)对未申报的企业处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申报内容减少,内容也简单了《新办法》为三条,《老办法》内容为七条,相比减少了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二)申报时间发生了变化。《新办法》初次申报后如果没有变化不用每年再进行申报,如发生变化,按规定时限进行变更申报。减少了安监部门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三)分级管理发生了变化。《新办法》规定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增加了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即强调了省属企业要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四)处罚额度发生变化。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申报类别】是指第一次申报还是变更申报。如是变更申报,需要填写【变更原因】。(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变更原因】按第八条的内容简要填写。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注册地址】指单位工商注册的地址。(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地址】指用人单位从事职业活动的地点。(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填写单位负责人。(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企业类型】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2011〕75号)的要求,填写大、中、小、微。(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2002)填报。(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总人数】【职业病累计数】等需要填写数字的栏目,数据统计范围为截止目前。(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按粉尘类、化学物质类、物理因素类、放射性物质类、其他五类分别填写,此栏目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网上申报可以不填;如仅纸质申报,应分类填写。(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指目前接触各种职业危害的人数。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网上申报不填。如仅纸质申报,应填写。(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按作业场所分别填报(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危害因素】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填写(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接触人数】(可重复)指实际接触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不重复)指该作业场所实际接触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由于一个人可能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不能按职业病危害因素简单相加,为方便起见,可采用工作场所内在岗职工人数减去不接触职业危害人数的简单计算方式填报。申报是指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提出(提交)相关事宜的书面报告。备案从其字面上来看,顾名思义就是报告、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公示,就是行政相对人将其需要进行的行为活动告知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将相对人报告的资料使其他人知晓,为事后检查监督提供资料或某种依据。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报送材料的审查一般分为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形式性审查即只是对报送材料的格式、内容形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而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不负审查责任。实质性审查又称为全面性审查,是对材料的格式、内容等进行全面的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负有审查义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要对相对人报送的备案材料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就可以了。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存在过错即使在备案中发生了不利结果,也不应承担责任,该责任应当由备案的相对人自己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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