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主讲人:谢腊青时间:2012年5月8日基本定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生活常识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目录第一章基本定义一、农产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涉及的范围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包括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者和相应的检测技术机构和人员;同时还包括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农产品产前、产中和产后的标准化管理,以及农产品的包装、标识、标志和市场准入管理等。三、无公害农产品及其标志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图案主要由麦穗、对勾和无公害农产品字样组成,麦穗代表农产品,对勾表示合格,金色寓意成熟和丰收,绿色象征环保和安全。四、绿色食品及其标志绿色食品(greenfood)是指在无污染的生态环境中种植及全过程标准化生产或加工的农产品,严格控制其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使之符合国家健康安全食品标准,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食品。绿色食品的标志为绿色正圆形图案,上方为太阳,下方为叶片与蓓蕾,标志的寓意为保护。五、有机食品及其标志有机食品是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的食品,根据有机农业生产的规范生产加工,并经独立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等。有机农业是指一种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饲料添加剂的可持续发展的农业,它强调加强自然生命的良性循环和生物多样性。有机食品标志采用人手和叶片为创意元素。我们可以感觉到一是一只手向上持着一片绿叶,寓意人类对自然和生命的渴望;其二是两只手一上一下握在一起,将绿叶拟人化为自然的手,寓意人类的生存离不开大自然的呵护,人与自然需要和谐美好的生存关系。六、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区别1、定义不同2、产品标志不同3、目标定位不同无公害农产品——规范农业生产,保障基本安全,满足大众消费绿色食品——提高生产水平,满足更高需求、增强市场竞争力有机食品——保持良好生态环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4、认证部门和有效期不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分为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产地认定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产品认证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实施,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产品方可申请产品认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绿色食品——农业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颁发绿色食品证书。绿色食品标志有效期一般是3年,如lb-02-0705051243A的商品,lb”为绿色食品代码,“02”表示食品类别,“0705”表示标志使用的起始年月,后面的6位数表示食品编码。有机食品——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颁发资格证书。有机食品标志有效期为1年。七、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关系1、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都是经质量认证的安全农产品;2、无公害农产品是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发展的基础,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是在无公害农产品基础上的进一步提高;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都注重生产过程的管理,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侧重对影响产品质量因素的控制,有机食品侧重对影响环境质量因素的控制。八、QS及其标志QS是食品“质量安全”(QualitySafety)的英文缩写,带有QS标志的产品说明此产品经过强制性的检验合格,准许进入市场销售。也就是依托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国首先在大米、食用植物油、小麦粉、酱油和醋五类食品行业中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随后扩大到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等,现有28大类食品纳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以确保我国国民的食用安全。消费者在选购已经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时,应当选购已经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QS标志市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目前QS标志不仅仅用于食品领域,凡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商品,都加印(贴)QS标志,如化妆品等九、农产品市场准入农产品市场准入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农产品准予销售,对未经认证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的管理制度。十、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是指通过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将处理对象中的有害或有毒成分进行降解的处理方法,确保环境不被污染,动植物不受影响。十一、瘦肉精瘦肉精既不是兽药,也不是饲料添加剂,而是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它不是一种特定的物质,任何能够促进瘦肉生长、抑制肥肉生长的物质都可以叫做“瘦肉精”。十二、孔雀石绿孔雀石绿是有毒的三苯甲烷类化学物,既是染料,也是杀菌剂,人食用后可致癌。国家已命令禁用,但仍有渔民在防治鱼类感染真菌时使用,也有运输商用作消毒,以延长鱼类在长途贩运中的存活时间。十三、无公害农药无公害农药是指在外界环境中易于分解,不造成对环境及农产品污染的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十四、禁止使用的5种危害食品安全的高毒农药国家从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的5种高毒农药分别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十五、农药安全间隔期农药安全间隔期是指从最后一次施药至收获作物前的间隔天数,即自喷药后到残留量降到最大允许残留量所需的时间。十六、兽药休药期兽药休药期是指从畜禽停止给药到允许屠宰或允许其产品(蛋、乳)上市的间隔时间。十七、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因素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因素主要包括动植物生产过程中投入品不合理使用造成的农药、兽药、渔药、添加剂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污染、因产地环境造成的本底性污染和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毒物和氟化物等非金属毒物;农产品包装运输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催熟剂的污染;流通渠道中导致的二次污染以及农业生产中新技术(转基因技术)带来的危害等。十八、农产品主要监测项目1、蔬菜中有机磷、有机氯、氨基甲酸酯类(50种)农药残留;2、茶叶中有机氯、有机磷农药残留(10种)和重金属(铅、镉);3、水果中农药残留和违禁添加剂;4、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添加剂和动物疫病;5、水产品中药物残留(呋喃类药物和孔雀石绿)。十九、转基因生物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把一种生物体内的基因转移到另一种生物体内,以此得到新的物种。这样得到的生物被称为转基因生物。主要包括: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共8章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共10章10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二、农产品生产者应记载的内容有哪些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禁止销售的农产品有哪些(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食品安全法》第八章第八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并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五、农产品生产者责任第四章第二十六章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食品安全法第3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条规定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六、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内容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八、监测结果异议第六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九、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任第七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