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与资源综合利用国家扶持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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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与资源综合利用国家扶持政策解析课程大纲„1.国家对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扶持体系介绍„2.扶持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政策解析„3.专项资金申报程序与科研报告编写注意事项„4.企业申报国家扶持政策的策略及规划„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是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资源综合利用主要范围: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生产过长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再制造是指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产品达到与原有新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再制造是循环经济“再利用”的高级形式。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经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运行等优惠政策。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条件:„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三)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四)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综合利用发电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站。(二)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三)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四)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五)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认定内容:(一)审定申报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或单位是否执行政府审批或核准程序,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审批或核准要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和认定申报条件;(二)审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以及综合利用资源来源和可靠性;(三)审定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市级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出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应当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二)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的,应当即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省级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一)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二)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三)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7月底前,审核工作在受理截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再制造产品认定„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三)对产品有行政许可要求的,应获得相应许可;(四)具备再制造产品批量生产能力,采用的再制造技术、工艺先进适用、成熟可靠;(五)产品质量达到或超过原型新品,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节能、环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再制造产品认定„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再制造产品认定申报表;(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依法应取得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四)执行的产品标准;(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或)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六)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再制造技术说明;(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一)深化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以推进汽车发动机、变速箱、发电机等零部件再制造为重点,加大资金投入,消除制度瓶颈,完善回收体系,规范流通市场,努力做大做强。在此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传动轴、压缩机、机油泵、水泵等部件。同时,继续推进大型旧轮胎翻新。(二)推动工程机械、机床等再制造。组织开展工程机械、工业机电设备、机床、矿采机械、铁路机车装备、船舶及办公信息设备等的再制造,提高再制造水平,加快推广应用。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加强再制造技术创新(一)加快再制造重点技术研发与应用。加强再制造产品设计技术和产品剩余寿命评估、经济环保的拆解和清洗、微纳米表面工程、无损检测等技术的研发,开展旧件性能评价、再制造产品安全检测等方面的技术攻关。鼓励生产企业、研究设计单位开展有利于再制造的环境友好设计。(二)加强再制造技术研发能力建设。依托国内有基础的技术研发单位和企业,加快建立再制造国家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和再制造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联合攻关和产业化示范。做好国外先进技术与国内成熟适用技术的衔接,形成再制造关键设备生产研发体系。关于深化再制造试点工作„适当扩大再制造试点范围一、适当扩大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范围。继续开展发动机、变速器等产品再制造,增加传动轴、机油泵、水泵、助力泵等部件开展再制造;二、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再制造;三、鼓励再制造技术公司为冶金、矿山、化工等行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和相关服务,开展专业化再制造服务试点;四、探索完善可再制造旧件回收和再制造产品销售渠道,开展相关网络建设试点;五、加强再制造相关专业化国产装备生产和产业化。截止11月15日(环资司),每省不超过3家。关于深化再制造试点工作„加大支持力度:(一)落实支持政策。(二)完善优惠政策。(三)鼓励技术研发。(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五)完善服务体系。(六)加大宣传推广。推荐工业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为加快推动工业企业和园区树立循环经济发展理念,推进循环经济重大关键技术推广应用,形成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模式,促进工业节约清洁和高效循环发展。„基本条件和推荐原则(一)企业和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二)示范工程核心技术成熟可靠,工艺路线清晰,经济上可行,已进行产业化生产,产品得到市场认可;(三)示范工程或项目资源产出率、单位产品资源消耗(能耗、水耗、主要原材料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废物循环利用等方面的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四)示范工程循环经济产业链建设具有标志性目标和突出的实际效果;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关键链接技术获得突破或者有创新性发展应用;(五)在相关行业和重点领域有重大示范、推广作用,有助于提高该行业、领域循环经济整体技术水平。推荐工业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主要领域和内容(一)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能源等相关行业企业间或企业集团内部实现资源共享、废物互为利用。(二)工业园区通过上下游产业联合、优化整合,实现区域内物质循环利用、废物综合利用,形成循环经济典型产业链。(三)利用钢铁、水泥等企业高炉、焦炉高温冶炼环境条件,对工业废物、社会废弃产品、生活垃圾、污泥、污水等进行规模化处理,实现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消纳。„关于征集金属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0]454号„关于征集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0]706号„关于征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1]835号征集金属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金属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金属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二)技术先进适用、工艺成熟、经济合理;(三)已有应用实例,半年以上连续正常运行时间;(四)技术适应性强,可示范推广;(五)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权属明确。征集范围尾矿提取有价组分、尾矿生产建筑材料和其他产品、尾矿生产农用化肥、尾矿充填采空区及尾矿库复垦等领域的应用技术。„申报材料报送时间截止到2010年7月30日。征集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申请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二)技术先进有创新、工艺成熟、经济合理;(三)已有应用实例,连续正常运行超过半年以上;(四)技术适应性强,具有推广前景;(五)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权属明确。„征集范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橡胶及轮胎、废旧金属、废玻璃、废塑料、废纸张、废旧纺织品、建筑废弃物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申报材料报送时间截至2010年11月22日征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申报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二)技术先进有创新、工艺成熟、经济合理;(三)已有应用实例,连续正常运行超过一年以上;(四)技术适应性强,具有推广前景;(五)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产权明晰。„申报材料报送时间截至2011年12月10日。组织推荐再制造工艺技术及装备„要求如下:(一)研究开发类:指再制造企业有实际需求、市场尚难满足、急需或者正在组织研发攻关的。(二)产业化示范类:指技术基本成熟、具有推广应用前景、尚未实现产业化的重大关键技术,需要在行业进行产业化示范的。(三)应用推广类:指技术成熟、经济性好、推广前景广阔、发展潜力大、知识产权明晰、目前已经有成功应用示范、需要加大推广力度及扩大应用范围的。组织推荐再制造工艺技术及装备„征集范围(一)产品可再制造性研发设计:产品再制造性能设计、可循环利用材料、产品可拆卸性和模块化设计等工艺和技术。(二)废旧机电产品拆解:无损拆解、高效物理和化学绿色清洗、废旧件无损检测、剩余寿命评估等技术与装备。(三)表面修复:表面修复工程及新材料应用工艺及技术,尺寸恢复、性能提升关键工艺技术及装备等。(四)再制造生产加工:主要机电产品再制造生产加工相关的工艺技术和装备。(五)再制造产品信息管理:废旧件溯源、拆解信息管理和再制造产品信息追踪技术等组织推荐再制造工艺技术及装备„申报材料(一)再制造工艺技术及装备申报表。(二)工艺、技术和装备申报报告,详细介绍工艺、技术和装备情况(附工艺流程图)。(三)涉及推广应用和产品生产的,请提供推广应用单位名单或相关检测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四)涉及知识产权的,请提供专利证书、技术鉴定或其它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推荐工业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基本条件和推荐原则(一)企业和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二)示范工程核心技术成熟可靠,工艺路线清晰,经济上可行,已进行产业化生产,产品得到市场认可;(三)示范工程或项目资源产出率、单位产品资源消耗(能耗、水耗、主要原材料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废物循环利用等方面的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四)示范工程循环经济产业链建设具有标志性目标和突出的实际效果;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关键链接技术获得突破或者有创新性发展应用;(五)在相关行业和重点领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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