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汽车保险)是运输工具保险的主要险别。•2000年7月1日我国开始执行统一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3年1月1日各保险公司,分别制定并执行各自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6年10月以后,各保险公司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要求,对汽车保险条款进行了修订。•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不定值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又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个险种的条款相互交叉在一起,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保险期限、赔偿处理、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保险费调整七个部分。第一节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的险别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身险)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三者责任险指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一节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总则部分规定:•1)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2)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第一节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一、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一)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是指被保险人本人以及经被保险人委派、雇佣或认可的驾驶保险车辆的人员。•第二,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效驾驶证,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相符;驾驶出租汽车或营业性客车的驾驶员还必须具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使用保险车辆过程:指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运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例如,被保险的吊车固定车轮后进行吊卸作业属于使用过程。第一节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灾害事故包括:•(1)碰撞、倾覆、坠落•碰撞:指保险车辆与外界静止的或运动中的物体的意外撞击。有两种情况•一是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二是保险车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关于车辆装载的规定载运货物,车与货即视为一体,所装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倾覆: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身翻倒,车体触地,使其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坠落:指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包括翻转360°以上)后,仍四轮着地所产生的损失。第一节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2)火灾、爆炸•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这里指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及基本险的车辆损失险所列的灾害事故造成的燃烧,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爆炸:仅指化学性爆炸,即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形成破坏力的现象。发动机因其内部原因发生爆炸或爆裂,轮胎爆炸等,不属本保险责任。第一节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3)外界物体平行坠落、倒塌•外界物体平行坠落:陨石或飞行器等空中掉落物体所致的保险车辆受损,属本保险责任。吊车的吊物脱落以及吊钩或吊臂的断落等,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也属本保险责任。•外界物体倒塌:保险车辆自身以外,由物质构成并占有一定空间的个体倒下或陷下,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第一节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4)暴风、龙卷风•暴风:风力速度28.5m/s(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只要风力速度达17.2m/s(相当于8级风),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即构成本保险责任。•龙卷风: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103m/s,极端最大风速一般在100m/s以上。第一节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雷击:由雷电造成的灾害。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车辆或通过其他物体引起保险车辆的损失,均属于本保险责任。•雹灾:由于冰雹降落造成的灾害。•暴雨:每小时降雨量达16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mm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mm以上。•洪水:凡江河泛滥,山洪爆发,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车辆遭受泡损,淹没的损失,都属于本保险责任。•海啸:是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暴海啸。由于海啸以致海水上岸泡损、淹没、冲失保险车辆均属于本保险责任。第一节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地陷:地表突然下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属于本保险责任。•冰陷: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车辆行驶的冰面上,保险车辆在通过时,冰面突然下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属本保险责任。•崖崩:石崖、土崖因自然风化、雨蚀而崩裂下塌,或山上岩石滚落,或雨水使山上沙土透湿而崩塌,致使保险车辆遭受的损失,属本保险责任。•雪崩:大量积雪突然崩落的现象。•泥石流:山地突然爆发饱含大量泥沙、石块的洪流。•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石或土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第一节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施救措施是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为减少和避免保险车辆的损失所实施的抢救行为。•保护措施是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以后,为防止保险车辆损失扩大和加重的行为。•合理费用是指保护、施救行为支出的费用是直接的、必要的,并符合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第一节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保险人在具体运用时要注意以下9条原则:•保险车辆发生火灾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施救保险车辆所消耗的合理费用及设备损失应赔偿。•保险车辆出险后,失去正常的行驶能力,被保险人雇用吊车或其他车辆进行抢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最近修理厂的运输费用,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或该车修理费用的20%(以低者为准),保险人应予负责。•在抢救过程中,因抢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如果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人可酌情予以赔偿。•抢救车辆在拖运受损保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扩大部分和费用支出增加部分,如果该抢救车辆是被保险人自己或他人义务派来抢救的,予以赔偿;如果该抢救车辆是受雇的,则不予赔偿。第一节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奔赴肇事现场处理所支出的费用,不予负责。•保险人只对保险车辆的施救,保护费用负责。•保险车辆为进口车或特种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经确认出险地最近修理厂或当地修理厂确无能力修复时,在取得保险人同意后,该肇事车被移送到其他修理厂或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予以负责。•施救保护费用(含吊车和拖运车费用)与修理费用应分别计算。当车辆全损无施救价值时,一般不给施救费。残余部分如果有一定价值,可适当给予一定的施救费,但不得超过残值的10%。在施救前,如果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相加,估计已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时,则可推定全损予以赔偿,但保险人不接受权益转让。•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对其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以及各种罚款,保险人不予负责。第一节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二是合格,指上述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型相符。第一节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2)意外事故:指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车辆使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分为:•道路交通事故: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即保险车辆在公路、城市街道、胡同(里巷)、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发生的意外事故。•非道路事故:保险车辆在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乡间小道等处发生的意外事故。第一节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3)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4)人身伤亡:指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5)财产的直接损毁: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6)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指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或驾驶员)承担的事故责任所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7)保险人负责赔偿:指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8)善后工作:是指民事赔偿责任以外对事故进行妥善料理的有关事项。第一节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例5-1:甲厂和乙厂的车在行驶中相撞。甲厂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厂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厂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为16800元;乙厂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为7200元。试计算双方的应获得的赔款。第一节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解:甲厂应承担的经济损失=(甲厂车损+乙厂车损+甲厂车上货损+乙厂车上货损)×70%•=(5000+4000+10000+5000)×70%=16800元•乙厂应承担的经济损失=(甲厂车损+乙厂车损+甲厂车上货损+乙厂车上货损)×30%•=(5000+4000+10000+5000)×30%=7200元•甲、乙厂的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和第三者责任险,由于第三者责任险不负责本车上货物的损失,所以,保险人的赔款计算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赔款计算不一样,其赔款计算应如下:•甲厂自负车损=甲厂车损5000元×70%=3500元•甲厂应赔乙厂=(乙厂车损4000元+乙厂车上货损5000元)×70%=6300元•保险人负责甲厂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甲厂自负车损3500元+甲厂应赔乙厂6300元)×(1-免赔率15%)=8330元•乙厂自负车损=乙厂车损4000元×30%=1200元•乙厂应赔甲厂=(甲厂车损5000元+甲厂车上货损10000元)×30%=4500元•保险人负责乙厂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乙厂自负车损1200元+乙厂应赔甲厂4500元)×(1-免赔率5%)=5145元•结果,此案甲厂应承担经济损失16800元,得到保险人赔款8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