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进口检验监管政策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进口农副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政策2008年6月17日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陈忘名进口农副产品检验检疫监管主要政策签订政府间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农副产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检疫审批进口农副产品经营单位、冷库、隔离场的许可境外检疫入境口岸检验检疫隔离检疫定点加工和后续监管进口农副产品检验检疫监管主要政策一、签订政府间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国家质检总局(AQSIQ)根据拟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动植物遗传物质/繁殖材料传播动植物疫情疫病的风险大小,决定是否与出口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签订双边检验检疫议定书。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活动物、胚胎、精液、受精卵、肉类及其产品、水果、粮食、饲料、植物繁殖材料等动植物及其产品前,国家质检总局将同输出国政府进行谈判,派考察组对其法律法规体系、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分配、疫情疫病防控体系等进行考察,评估其风险大小,对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签订双边检验检疫议定书。进口农副产品检验检疫监管主要政策二、部分农副产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号《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规定,凡向中国输出《目录》内产品的国外生产企业,须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CNCA)申请注册。未获得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的食品,不得进口。目前,所有进口肉类的国外生产企业必须经过我国注册。总局令第26号《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种有明确规定。(允许进口肉类产品的国家或地区以及相应的品种和用途名单)进口水产品对部分国家采取企业名单通报制度,如韩国、泰国、越南等,不在名单中的企业的产品不能进口。另外,我国还对进口水果国外包装企业、进口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进口动物精液等企业实施注册,相关企业名单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查到。进口农副产品检验检疫监管主要政策三、进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国家质检总局第25号令《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审批名录》所列物品,进口企业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总局2002第2号公告、2004第111号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和《禁止携带、邮寄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进口农副产品检验检疫监管主要政策三、进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邮寄《禁止携带、邮寄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以外的动物产品,收件人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或经其授权的进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引进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厅(局)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进口农副产品检验检疫监管主要政策四、进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经营单位、仓库/冷库、隔离场/苗圃、定点加工单位的许可进口肉类产品的经营单位首先要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方可申请检疫审批。存放、加工进境动植物产品仓库/冷库、加工场所应按照总局相关规定事先获得检验检疫部门的许可。进境动物的隔离检疫场、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苗圃等,也应事先获得检验检疫部门的许可。进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时,应在《检疫许可证》指定的口岸入境。进口农副产品检验检疫监管主要政策五、境外检疫进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的境外检疫可以由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完成,并出具相应的检疫证书。对进境活动物一般由检验检疫部门派出兽医对其实施隔离检疫。包括了解当地疫情情况、挑选动物、隔离检疫等。进口农副产品检验检疫监管主要政策六、入境口岸检验检疫进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到达口岸前,应携带相关资料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有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检验检疫。进口动植物产品除实施口岸检疫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还要实施安全卫生项目、品质等检验。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入境检验检疫证明。随其他进口产品(包括机械、电子等工业产品)入境的木质包装,应实施检疫。出口时,应对其实施有效的熏蒸处理或热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志。进口农副产品检验检疫监管主要政策七、隔离检疫进境活动物需在许可的隔离场进行隔离检疫,进境种用大中家畜(如猪、马、牛、羊等)隔离检疫45天,其它动物30天。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须在许可的隔离苗圃进行隔离检疫,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种植期限按检疫审批要求执行。检疫审批不明确的,则按以下要求执行:1、一年生植物繁殖材料至少隔离种植一个生长周期;2、多年生植物繁殖材料一般隔离种植2-3年;3、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出检疫结果的可适当延长隔离种植期限。进口农副产品检验检疫监管主要政策八、定点加工和后续监管进境大豆、木薯干、未经精炼的食用植物油等植物产品,需在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加工场所加工,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后续监管。进境肠衣、原毛、未经水洗的羽绒羽毛、生皮张、血液、骨、蹄、角、蚕茧等动物产品需在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加工场所加工,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后续监管。进境肉类、水产品入境后应首先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冷库内存放,经检验检疫合格口方可调离。进口农副产品检验检疫监管主要政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请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总局令、总局公告、检验检疫、办事指南等栏目,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等网页。国家质检总局门户网站的网址为:谢谢!

1 / 13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