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刑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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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专题四刑法学习任务四刑法案例分析复习提问:1.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以及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2.主刑的种类有哪些?讲授内容:专题四刑法学习任务四刑法案例分析能力目标:能够独立的分析判断简单的刑事案例知识目标:运用具体的案例分析的方法,对前几次所讲授的刑法知识掌握程度做具体的了解素质目标:通过本次具体的案例分析课,分析判断刑事案件,对学习刑法学有更大的帮助案例一1.下列哪些情形可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A.甲偶尔强拿强要低年级学生少量财物的B.甲盗窃财物数额不够较大,使用暴力威胁情节轻微的C.法院认定甲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决定免予刑事处罚D.法院认定甲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判决免除处罚【答案】AB【解析】不选CD,因为免予刑事处罚和免除处罚都是认为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而第13挑“但书”,是不认为犯罪的,适用的法律依据、认定的性质均不同。2.甲、乙、丙三人为某单位保安,多次警告收购废旧家具的丁不要进入院内。丁仍乘他们不注意时,溜进院内。被甲乙丙三人抓获。带到办公室罚款350元,三人还用拳打丁数下。甲乙丙三人的行为:A.构成抢劫罪B.构成敲诈勒索罪C.构成寻衅滋事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D【解析】刑法第13条“但书”的适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可作治安处罚。3.甲17岁,甲的母亲乙因为甲过早与丙恋爱而将其赶出家门。并换了门锁。甲得知乙回娘家之后,就和丙一起将乙家的门锁撬开,在家居住。又因为无钱吃饭,就将家中的彩电、洗衣机、冰箱各一台及分体式空调四台(约价值18000元)变卖得款31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空调一台和洗衣机一台追回发还,其余物品获退赔14500元。A.甲构成盗窃罪,丙构成甲的共犯B.甲不构成犯罪C.丙构成盗窃罪D.甲、丙均不构成犯罪【答案】D【解析】盗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可以成立盗窃罪(不排除可以构成盗窃罪)。但是,根据司法解释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盗窃案区别对待。考虑到本案中甲未成年,甲的家长处理问题欠妥、涉案金额不大等因素,不作犯罪处理较为合理。案例二1.警察甲与队友乙、丙一同执行追捕案犯任务,3人乘中巴车途中有3名歹徒。歹徒A拔出手枪威胁乘客要钱(车上约有8名乘客),另一歹徒B也抢去了甲的财物,B搜乙时,发现乙有枪便喊起来,A赶来用手枪指着乙,乙与A争夺枪支,枪响击中一歹徒C的膝盖,弹头又弹射击中B的左腿。乙仍在与A争抢手枪。此时,甲距乙约一米,但甲却视而不见,端坐不动。已受伤的B从甲身边走到车前拿出灭火器,又拐回用灭火器猛砸乙头部多次,甲仍拒不相助。乙倒下后,A向其腹部开了一枪,并抢走其配带的手枪及子弹。甲是否构成犯罪?以何种行为形式构成犯罪?是纯正的不作为还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答案及解析】(1)甲构成玩忽职守罪。甲身为警察,在战友与罪犯搏斗时有义务也有条件履行自己的职责二放弃职责,“袖手旁观”,造成战友牺牲的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2)甲是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犯罪的。甲相对于应当做的事项(与罪犯搏斗),端坐不能、视而不见,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行为。(3)是纯正不作为。因为玩忽职守罪的行为方式中就包含不作为行为(不履行职责),而甲也是以不作为行为构成该罪的,所以是纯正的不作为犯。2.甲(女,24岁)在M国留学时与乙同居生下女婴丙,后甲被乙抛弃。甲、丙母女生活极端困难,乙得知后仍不闻不问。后来甲又结识新男友丁。为了获丁欢心,甲经常将丙留在家中,自己到丁家陪伴丁。某日,甲在事先没有与任何人打招呼的情况下,把丙单独留在家中自己到丁家连续住了10天。其间,丁曾询问甲谁照看孩子,甲骗丁说,她雇了保姆照看。丙因无人照料饥渴而死。甲、乙各应当负什么责任?【答案及解析】(1)甲致丙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不作为犯。另故意杀人罪通常需要作为行为构成,而甲以不作为构成该罪,是不纯正不作为犯。(2)乙抛弃丙且知道甲、丙母女生活在困难之中,构成遗弃罪,属于不作为犯。但是,因为“遗弃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所以乙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甲乙同样以不作为形式损害了丙的权益,但是二人的犯罪性质是不同的。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是:①主观认识不同,甲能够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不作为行为发生丙死亡的结果,具有杀人的故意(间接故意);而乙没有这种程度的认识,只有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故意。②作为义务的程度不同,甲是唯一照料丙的人,因此甲对保障丙的生存具有极强的作为义务;而乙可以合理期待有甲照料丙,其对丙生命权益而言,作为义务程度较低。所以甲乙对丙的危害都要负刑事责任,但是负责的程度是不同的。案例三1.甲、乙二人为中学时代的好友,久别重逢,欣喜异常。二人热烈拥抱,并像学生时代那样用拳击打对方。不料甲一拳打到乙的肚子以后,乙感到不适。一个小时后即晕倒。甲忙送乙急救,但抢救无效死亡。原因是乙脾肿大异常,受甲一拳的冲击而破败,大出血死亡。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甲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答案及解析】(1)说到因果关系,首先需要了解最简单的(必要)条件关系:“假如没有A就不发生B”,A就是B的条件。在因果关系学说中有一种主张把条件当作原因,被称为“条件说”。我国学说通常认为因果关系有“必然的”也有“偶然的”,承认部分“偶然的”现象也有因果关系。对于偶然的因果关系,接近于按照“条件关系”来掌握。就本例而言,甲击打乙肚子,通常不会造成死亡结果,只是恰巧乙脾脏肿大极端脆弱,才发生了死亡结果。尽管事出偶然,甲的行为仅仅是引发脾破裂的条件,也认为有因果关系。照此掌握,不难发现理论上掌握的因果关系稍稍超出我们的常识,比常识上理解的因果关系范围要宽泛一些。这是值得注意的,因为往往在这种地方容易出错误。(2)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认为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能不能得出甲对其行为结果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结论呢?不能。认定因果关系与认定刑事责任的条件是不同的,只要认定行为与结果存在着客观的某种联系(引起被引起的联系),即使事出偶然,也不排除有因果关系。但是刑事责任的条件除了客观因果联系之外,还必须在主观上具有罪过。假如行为与损害事实客观上有因果关系,但是行为人对造成该损害事实没有罪过,也不负刑事责任。本例就属于有因果关系但缺乏罪过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既遂为因果关系判断是“客观的”(一个条件或联系)。而责任是“主观和客观”统一的(两个条件)。(3)把握因果关系的关键之一是:把因果关系判断与归责判断区分开来。因果关系判断只包含一种客观联系的判断;而归责判断还包含主观对损害结果有无罪过的判断。千万不要把二者混淆。如果按照归责判断的标准来判断因果关系,就会缩小因果关系的范围;相反如果把认定有因果关系等同于认定有刑事责任,就会扩大刑事责任的范围。3.某供电所抢修供电设备,将室外的总电闸关闭,并派甲前去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牌子。甲没有找见牌子就没有去挂,也没有告诉他人或在闸下看守。乙正在用电泵抽水突然断电,就查找断电原因,发现电闸“未合上”(关闭)。以为是被风偶然刮下断电,就将电闸合上。导致正在检修的三名工人触电死亡。甲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甲乙二人是否都应当负刑事责任?【答案及解析】(1)甲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这属于多个因素共同作用造成同一个结果的情况(多因一果)。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每一个原因都认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2)甲属于不作为(该挂牌未挂牌),乙的行为属于作为(不该合闸而合上闸)。不论作为还是不作为行为,都不排除具有原因力。换言之,即使是不作为行为,也可以成为危害结果的原因。(3)至于甲乙二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还要看主观上有没有罪名问题,对甲而言,属于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规章造成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于乙而言,属于在日常生活中已经预见可能是有关单位因为检修拉闸断电,而轻信是风吹掉闸。贸然将电闸合上。属于国语自信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3.某供电所抢修供电设备,将室外的总电闸关闭,并派甲前去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牌子。甲没有找见牌子就没有去挂,也没有告诉他人或在闸下看守。乙正在用电泵抽水突然断电,就查找断电原因,发现电闸“未合上”(关闭)。以为是被风偶然刮下断电,就将电闸合上。导致正在检修的三名工人触电死亡。甲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甲乙二人是否都应当负刑事责任?【答案及解析】(1)甲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这属于多个因素共同作用造成同一个结果的情况(多因一果)。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每一个原因都认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2)甲属于不作为(该挂牌未挂牌),乙的行为属于作为(不该合闸而合上闸)。不论作为还是不作为行为,都不排除具有原因力。换言之,即使是不作为行为,也可以成为危害结果的原因。(3)至于甲乙二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还要看主观上有没有罪名问题,对甲而言,属于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规章造成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于乙而言,属于在日常生活中已经预见可能是有关单位因为检修拉闸断电,而轻信是风吹掉闸。贸然将电闸合上。属于国语自信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及解析)具备。根据司法解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明知”是赃物,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购买“二手车”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2)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俄(3)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的,没有合法证明的(4)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这是司法解释中借助推定认定特殊犯罪的主观故意的实例。对于嫖宿幼女罪,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等,通常需要借助推定认定明知。2.甲在火车上盗窃到乘客的一个提包,下车打开看,发现内有一支手枪和一份国家绝密文件,没有其它财务。甲连同提包内中的物品一同抛到一池塘中。(1)甲是否成立盗窃枪支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假如甲没有将枪支丢弃,会有何种影响?(答案及解析)甲不成立盗窃枪支罪和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因为甲只有盗窃得故意,没有盗窃枪支和国家秘密的故意。(1)要点是:1、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某一“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所谓“构成要件事实”是指分则条文中规定的事实,就本题中涉嫌的盗窃枪支罪而言,盗窃行为和盗窃对象“枪支”,属于该罪的构成要件事实,行为人对此事实有认识才能成立该罪的故意。换言之,犯罪故意必须是“具体犯罪”得故意。即盗窃罪、故意杀人罪这样具体罪名中的具体故意,而不仅仅是“有意而为”的意思。本题中的张某在盗窃时并无此认识,仅有盗窃(普通)财务之认识,故因为缺乏盗窃枪支故意而不成立盗窃枪支罪。本案中,甲偷包虽然是有意为之的,但是这种故意只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的有意偷窃,尚不能确认具有特定犯罪的故意。虽然足以认定有盗窃的故意,但是尚不足以证明具有盗窃枪支、国家秘密的故意,所以只能认定成立盗窃罪,不能认定成立盗窃枪支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对犯罪对象的认识(认识因素)或“追求””(意志因素),是认定特定犯罪故意的重要内容,本案的家有追求窃取财物(盗窃罪对象)的故意,所以,尽管事实上不是财务,也因此而未获得财务,却可以认定为盗窃未遂;相反,甲没有盗窃枪支、国家秘密的认识(不知包中有枪,国家秘密)也没有这种追求(目的),虽然客观上盗窃了枪支、国家秘密,也不成立该罪,假如甲本有盗窃枪支、国家秘密的故意,那么,即使事实上未得手,也应当成立盗窃枪支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未遂)。3、“认识”与“意志”的关系。假如甲知道“认识”到包内有枪而执意窃取,通常认为它是追求该结果的。如果明知包内有枪因为贪图包内的财务而不顾及枪支的问题,可能是一种“放任”态度,即对盗窃(财务)是直接故意的,对盗窃枪支是间接故意。但是明知包内有枪,对盗窃枪支的心态有时需要参考事后行为认定。假如甲盗取枪支后又持有,就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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