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合同买方:(以下简称甲方)卖方:(以下简称乙方)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目录1.定义2.合同范围3.价款支付4.技术规范及标准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6.知识产权、7.交货验收8.包装9.检验、安装、调试10.运输11.保险12.伴随服务13.备件14.保证15.索赔16.通知17.合同修改18.分包和转让19.卖方履约延误20.误期赔偿费21.卖方其他违约责任22.禁止商业贿赂条款23.违约合同终止24.不可抗力25.因破产而终止合同26.争端的解决27.适用法律28.有关税费29.合同生效附件一:设备技术方案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安全烘箱设备的采购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自愿签署并达成的、载明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补充协议、通知书、确认书等以及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保证正常运行的一切设备、机械、图纸、装箱资料及其他材料。(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包装、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5)“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买方指定的货物送达、安装、运行的场所。(6)“验收机构”系指双方依据合同规定或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组成验收小组,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2.合同范围及价款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单价金额到厂时间用途合计¥:大写:整(含17%增值税)与交货有关的费用:(不限于)运输费、税费、包装费、保险费以及安装、调试、软件费、检验费(含设备安装验收取证费)及培训所需费用等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擅自调整签署合同价款或以任何理由要求买方额外承担任何费用。3、价款支付:3.1买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的%,即人民币元,作为合同预付款。3.2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买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即人民币[]元。3.3质保金为合同金额的%,即人民币元,待设备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1]年质保期满后付清。3.5买方以形式支付货款。3.6卖方应在买方付款前向买方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支付任何一期货款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4.技术规范及标准4.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与客户需求(详见附件URS)相一致。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或技术规范说明不明确,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双方另行书面确认的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4.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5.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原件及复制件)还给买方。6.知识产权6.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否则由此导致买方的所有和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和赔偿、行政处罚、预期利益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等均须由卖方承担。6.2因卖方提供的货物存在前条知识产权瑕疵或纠纷的,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流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如果设备或设备的任何部分,因最终裁决构成侵权,其使用被予以限制,卖方应自担费用并主动做出相应的安排:或为买方获取继续使用受指控侵权的货物或货物的某一部分的权利,或用不会造成侵权的同等技术水平的货物更换。7.交货验收在交货前,卖方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交与买方出厂检验合格证和交货检验记录,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自买方接收货物之时起,货物的所有权及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7.1买方应在货到后5日内,确定验收日期,并提前3日通知卖方,如果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未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参加验收,视为已同意买方单方进行验收并接受验收结果。如果买方逾期未进行验收,视为已完成验收。7.1.2买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交货验收仅是对货物数量、规格以及表面瑕疵的检验,并不构成对货物质量和隐蔽瑕疵的最终验收确认。7.1.3验收结果与合同约定不符,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7.2.验收注意事项:卖方必须在买方在场的情况下当场拆封合同项下的所有货物的包装,并将发票原件、质保卡、使用说明书、设备总装配图、出厂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随机配件等交买方签收。验收后买方应向卖方出具交货验收合格证明或提出验收异议。买方向卖方签发交货验收合格证明方才视为卖方完成了本合同下的交货义务并由买方接收货物。7.3.验收过程中如产生争议,买卖双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并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执行。8.包装8.1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国家或专业标准,包括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措施,从而保证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9.检验、安装、调试9.1买方有权但非义务派遣检验人员到卖方处会同卖方检验人员对设备的制造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检验,但并不代替或解除卖方对产品质量的责任。9.1.1卖方应在验收后5日内完成对设备的安装与调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买方在安装与调试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9.1.2安装工作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和标准,并且单机试车成功,双方代表可在3日内现场签署安装竣工书。但不免除卖方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和质量保证期内所应承担的责任。9.1.3设备整机经联运测试完全符合约定的技术指标,经双方签章确认后,即完成了对全部设备的最后验收。9.1.4在安装调试期间,如果卖方提供设备、材料有缺陷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的错误造成买方设备、材料损坏、卖方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赔偿买方的损失。9.2如果任何被检验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对此买方具有选择权。9.3买方验收机构在货物到达现场后对货物进行验收,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不会因为货物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9.4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4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9.5卖方在质保期内因买方设计、制造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4条规定的内容处置。处置完成,验收合格后,质保期限从验收合格日起重新计算。10.运输10.1卖方负责合同项下的货物运输到双方约定的指定地点(甲方工厂),并承担运费。11.保险11.1本合同下提供的设备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卖方应负责进行全面保险并承担保费。12.伴随服务12.1卖方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1)实施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调试和启动指导,直至设备运作正常;(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5)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直至全面掌握为止;(6)低价(与市场价格比较)提供终身维护服务所需的零部件;(7)设备出现故障,接通知后24小时内到现场之后在72小时内解除故障。12.2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13.备件13.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应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13.2卖方应按照13.1款的规定提供买方所需的备件。14.保证14.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质量保证期为3年,自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算。14.2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14.3质保期内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及时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卖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14.4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维修、重作、更换以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15.索赔15.1如果卖方对货物质量问题和瑕疵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4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或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的瑕疵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4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15.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要求或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有权向卖方追偿。16.通知16.1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向卖方发出通知,在合同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卖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发送到买方指定地址,此通知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3)交货地点或交货时间;(4)卖方提供的服务。16.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三十(30)天内提出并须征得买方同意。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传真送到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传真要经书面确认。17.合同修改17.1除了合同第16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18.分包和转让18.1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合同全部或部分分包或转让。18.2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部分,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卖方与其分包人对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8.3分包人仍应承担本合同条款中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