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重点法条梳理-z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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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重点法条梳理『重点法条』3,10,11,22,24,42,47,48,49.第三条『作品的范围』本法所称的作品(Works),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作品。『注解』1.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条件:①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②创作行为产生,独创性(originality);③可复制性再现性(copying),必须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④不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和本法不适用的作品范围。2.文字作品:“文学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书法不是文字作品,而是美术作品。3.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是作者将自己的思想和情感直接或通过一定的仪器设备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公众进行口头语言表达所产生的作品。此类作品以口头语言创作,不具备有形的载体,但我国对口述作品给予保护。需注意:①并非所有的口头表达都是口述作品,如平时交流、闲谈、会话不是作品;②口述作品既包括口头形式,也包括以广播、电视等形式传播的作品;③用口头传播他人作品,不产生口述作品,但可能构成表演,并产生表演者权。4.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指的是词曲、剧本、说唱脚本、舞蹈编排,这是被保护的对象,而不包括表演者的表演。即是谁表演这些作品,与这些作品是否受到保护以及保护水平的高低没有关系。表演者权受邻接权的保护。5.美术作品,包括纯美术作品(油画、国画、版画、水彩画等)和实用美术作品(兼备观赏价值与使用价值)。26.建筑作品:属于以立体形式表现的作品。建筑作品还包括建筑设计图、效果图和建筑模型等,但这些也可以认定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7.摄影作品:创作依赖器械的成分较大,所以保护期限相对较短,自发表之日起50年。并非所有摄影作品均受保护,如证件照类的摄影作品不受保护,该问题有争议。8.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是特殊规定,由制片人享有。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9.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的目的是指导施工或生产,具有实用性。最高院认为,独立创作完成的地图,如果在整体构图、客观地理要素的选择及表现形式上具有独创性,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行政区划图系客观存在,表达形式非常有限,不认定为侵权。第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人有关的权利人,可以书面授权,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或权利人进行诉讼、仲裁。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权利义务、收费等由国务院规定。『注解』1.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一家。此类管理组织的性质:非营利性的公益法人。2.目前,我国政府未向任何国家和地区做出开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华开展业务活动(包括法律诉讼)的承诺。所以,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能以自己名义在中国提起著作权诉讼。第九条『著作权的范围』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注解』1.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属于作者,财产权可以分离于作者,可转让给他人。2.儿童基于事实行为创作,可以享有著作权。3.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仍有民事权利,可以享有著作权。但是在服刑期间创作的作品,不能公开发表,不能行使完全的著作权。4.著作权的归属原则:①正式署名原则(作者、撰稿人);②实际创作原则(法人组织主持,并体现了法人的意志,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第十条『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3(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录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等作品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或有线、扩音器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化另一语言文字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现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五)到(十七)项的权利,并依约定获得报酬。也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五)到(十七)的权利,并获得报酬。『注解』17个权利均为禁止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否则构成侵权。1.复制权,又称重制权,是著作权的财产使用权中最基本的权能。42.出租权的对象是特定的,现行法仅限于电影作品和计算机软件。3.展览权:“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注意,仅仅是原件的展览权,该作品的复制件的展览权仍归属于作者享有。4.表演权: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5.放映权:放映电影只需征得制片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而不需要征得各有关部分的著作权人的许可。6.广播权,是为执行《伯尔尼公约》,与复制权、放映权有重合。7.信息网络传播权,2012-12-17最高院司法解释针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定。该权利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表演者及录音录像制作者。网络传播侵权行为,与其是否第一次在网络传播、是否发表无关。8.改编,是产生演绎作品的最主要的形式。改编权可以由作者行使,也可授权他人行使。若有人想对已有的作品进行改编,并作为商业性使用,应当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只有著作权人或经其授权的他人的改编才是行使著作权的行为,未经许可的改编行为如果不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则构成侵权。改编者对改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作者著作权。改编权vs改编者权:改编权是著作权人对原作进行的二度创作的权利。改编者权是改编者经过二度创作后基于新的作品而产生的权利。9.翻译权,是作者的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可为作者带来可观的经济收入。10.汇编权,必须建立在形成汇编作品的基础上,在作品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如法律汇编、列车时刻表不是汇编作品。11.修改权vs保护作品完整权:都是人身性权利。如将作者创作的人体素描美术作品作为情色杂志的插图,扭曲了作者的创作初衷,改变了其要表达的思想内容,可能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但不侵犯修改权。12.修改作品vs改编作品:修改是对文字,改编是不改变基本内容时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编成另一种类型。本法34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此为对作者修改权的特殊规定。第十二条『演绎作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演绎前需要征得原作者的同意(演绎合同),且该著作权不是完整著作权,因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十三条『合作作品』权属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完整性。5『注解』合作作品的使用依合作协议,若无合作协议,共同享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的合作作者。”本法第十条第1款(五)到(十七)的权利若合作作者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第十四条『汇编作品』汇编对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是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注解』1.数据库:分为两类——①由各个本身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组成的数据库,如学术论文、文学小说等;②由不是作品的材料集合而成的数据库。汇编作品主要看其选择与编排是否具有独创性,其汇编材料是否是作品在所不问。注意:若是第二类数据库,仅仅以时间编排材料的,不认定为汇编作品。2.教辅配套习题集:首先,教材在其内容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他人按照该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配套教辅读物,应视为对该教材的使用,若未经必要许可,构成侵权。3.法律汇编:是否属汇编作品,看其是否对材料进行了针对性选择,并有独特的编排顺序。如果符合汇编作品,汇编者为著作权人,其他人不得侵犯其对整部作品的著作权,但汇编者页无权在阻止他人对其选入的法律法规重新编排。第十五条『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得其他权利由法人组织享有,法人对作者予以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注解』1.职务作品vs法人作品:①本质区别是,“法人作品是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是公民履行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创作过程是根据创作者自己的意图创作。”②法人作品的创作者不一定是法人的成员,但职务作品一定是该法人的成员。③法人作品类型不限,职务作品多体现技术含量,多为非艺术类作品。62.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3.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推定归属于单位。第十七条『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依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注解』1.创作者,即受托人,享有不完整的著作权,不能够禁止委托人在特定的委托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2.他人代笔的特定人物自传体作品:其著作权约定优先,无约定时,著作权归特定人物享有。3.博物馆收藏的作品:一般博物馆只享有原件的财产所有权,作品的著作权由著作权人享有。但下列情形时博物馆也可对馆藏作品的原件享有著作权:①著作权人书面合同,明确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②博物馆收藏的是未曾发表的遗作作品原件,如果作者在生前没有明确表示不发表的,在其死亡后的50年内,该作品的发表权由博物馆行使。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则一般由国家享有。③博物馆收藏的是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原件,则可以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包括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4.征集入选的广告语,著作权应由作者享有。商家对应征的广告语并不当然享有专有使用权,因为法律规定著作权的使用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所以应征后商家必须与作者签订许可合同,才可以享有专有使用权,否则属于侵权。第十八条『美术作品』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注解』这里的“展览权”不是完整的展览权,仅限于原件的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的权利),而复制件的展览权仍归于作者。第十九条『著作权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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