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维护正常的供水秩序,保护供水企业和用水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①市水务局代表市政府投资建设的李三尖水库、提升泵站到第二、三水厂输水主管网、水厂至各乡镇输水主管网及无负压加压泵站等相关附属设施。②市自来水公司代表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市第三水厂。③原村村通水源井至各村供水管网及各村到户的村级管道、计量水表等附属设施。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分级管理、有偿供水、分级结算的供水模式。市自来水公司与各乡镇政府装表结算;镇级以下供水结算管理由各乡镇自行确定。合理确定水价,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省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意见》(鲁政发〔2005〕142号文)第五条第5款规定:“农村生活用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在供水方与用水户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实行协议水价。”(高密市自来水公司与乡镇的供水结算价为2.1元/方,乡镇供水到户水价不能超过3元/方),建议农村用水价格按照相关规定由物价部门核定。2第四条市政府授权市自来水公司全面负责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公司内部设立农村供水部负责具体工作。其工作职责是:(1)拟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根据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提出修正意见。(2)拟定供水价格方案,经物价部门核定,市政府批准后执行。(3)对乡镇供水管理机构实行业务指导,进行考核奖惩。对镇、村供水管理人员实施培训、考核。(4)管理维护水厂、各乡镇结算水表前的输水主管网、加压泵站和各种阀门、压力变送器、电磁流量计等检测设施。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满足各乡镇群众饮用水需求。(5)查抄各乡镇结算水表,并按核定价格及时收取水费。第五条各乡镇设立非营利性质的供水管理站,负责本乡镇的供水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是:(1)负责各乡镇域内镇级、村级供水管道工程的验收(管道安装、压力试验等)。(2)负责各乡镇域内村级水表的抄读及按规定价格收取水费,并及时上缴市自来水公司。(3)负责各乡镇域内各村供水管理员的管理,指导供水业务的开展。(4)负责各乡镇供水设施的日常巡查及维护,确保供水设施不受损坏,降低管道漏失率。(5)组织管道事故的抢修。(6)负责计划停水、突发事故停水通知的传达。(7)以让用户满意为目标,积极协助村、户解决供水中的困难。第六条乡镇供水管理站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市自来水公司负责技术指导和考核。定员2-3人,每站设站长1人,会计、出纳、抄表、巡线、维修等岗位均为兼职。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3第七条乡镇供水管理站管理经费从乡镇、村供水差价中解决,供水管理站设帐管理,专款专用,自负盈亏。乡镇和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审计监督。结余资金积累备用,不得挪作他用。亏损要分清责任,分别处理。非供水管理站自身责任原因,管网漏失严重,导致经费不足时,由乡镇财政补贴。第八条供水管理站工作人员在本站领取工资并按规定交纳劳动保险,具体标准由各乡镇确定。市自来水公司可以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适当奖金。具体考核奖惩办法由市自来水公司制订。相关乡镇应为供水管理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并配备相应的交通工具和办公设施。第九条各村设置供水管理员,原则上由村干部兼任,负责本村自来水的抄表、收费、维修等工作。村供水管理员受村委会领导,业务受乡镇供水管理站管理。管理维护费用从村、户供水差价中解决,自负盈亏。供水管理员报酬由乡镇核定。各村应设立水费收支帐簿并定期公布,接受村民监督。经费结余应积累备用。亏损应分清责任,分别处理。非供水管理员自身原因,管网漏失严重,导致经费不足时,由乡镇财政补贴。村级供水管理也可采取由相关乡镇决定的其他形式。第十条管网及供水设施的产权界定。(1)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建设的第三水厂产权归属市自来水公司。(2)市水务局负责建设的全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网中的输水管道、配水管道和加压泵站产权归属市自来水公司,使用管理权归市自来水公司。以上管道及设施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内设施维修由市水务局负责(小修不超过12小时,大修不超过24小时)。(3)各乡镇原有村4村通工程建设的水源井至各村管道及各乡镇自行组织建设的管道产权归属各乡镇,使用管理权归各乡镇。第十一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界定。(1)取水源头李三尖水库由市水务局负责管理维护;进厂水质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要求;由环保、卫生、水利、建设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对水库水进行监督检测,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2)输水管道、水厂、加压泵站、检测设备、镇级计费水表与阀门前配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管理维护。自水厂至各乡镇的输水管道(大多铺设于农田中)及附属设施事故维修临时性占地、迁占补偿、损失补偿,由所在乡镇无偿提供。(3)镇级计费水表及阀门后至各村计费水表阀门前的管道及附属设施由各乡镇供水管理站负责管理维护。(4)村级计费水表阀门后至各户计费水表阀门前的管道及附属设施由各村供水管理员负责管理维护。(5)各户计费水表阀门后的管道及附属设施由各用水户负责管理维护。(6)计费水表应按规定周检。镇级表每2年周检一次,村级表每3年周检一次,户表每5年周检一次。周检由具备水表鉴定资格的机构承担。用水单位(户)按国家规定标准缴费。(7)各级贸易结算水表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上级允许不得拆卸封闭表井。如需要停水,可以自行关闭水表后阀门;如需要查看水表,应征得上级同意。(8)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入运行后,各乡镇原有自备井全部封停,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擅自启用,如有违反,由市政府对责任部门(人)进行责任追究。5第十二条市自来水公司应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供水静止压力在正常情况下以村级计费水表处为测压点≥0.14Mpa(《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规定: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干线末梢的服务压力不得低于0.14Mpa)。水厂至乡镇供水主管网供水压力不能满足的,由市水务局负责建设无负压加压泵站,建设加压泵站所需场地和电源由相关乡镇无偿提供;乡镇新建社区供水压力不能满足的,由所在乡镇负责解决。第十三条所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正式投入使用前或改造后须符合相关施工验收标准,并进行压力试验,由市自来水公司确认合格,确认不合格的,市自来水公司有权不予供水或停止供水。使用自来水进行压力试验的应据实缴费。原乡镇支管网及村内管网因材质不合格、施工不规范而影响正常供水的;无计量设施影响正常收费的,近期由所在乡镇制定全面更新改造建设计划,改造计划于2013年11月10日前报市政府,各乡镇分阶段组织实施,2014年6月底前完成改造,届时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率要达到90%以上。第十四条市自来水公司因计划停水,应提前24小时通知各乡镇供水管理站;突发事故停水应在停水的同时通知相关乡镇的供水管理站。各乡镇供水管理站应及时告知用水群众。第十五条市、乡、村、户各级均应分别签定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缴费标准、缴费依据、结算周期、违约责任等。按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水费的,按应缴纳水费额每6日加收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无正当理由拖欠水费超出15日的,供水单位可以停止供水。由此引起的后果由责任单位(人)负责。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引用的李三尖水库水源由水利部门协调引取,源水价格及供水生产用电价格按上级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核定,其农村供水部分享受省政府和德州市政府有关村村通的优惠政策。《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省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意见》第四条第2款规定:农村供水用电价格按农村居民生活用电计价;引用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高密市农村供水生产用电按0.4929元/度执行,引用水库水和黄河水按0.066/m3元执行)。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供水设施,不得占压供水管网和设施(所在乡镇负责监管),不得私自接管窃水。对破坏供水设施、窃水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