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中医院智能监控防盗系统公开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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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编号:JXYCCG-2009-192宜春市中医院智能监控防盗系统公开招标采购招标文件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目录一、招标公告二、招标书三、政府采购合同四、采购清单五、投标书一、招标公告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宜春市政府采购办的委托,现就宜春市中医院智能监控防盗系统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国内有实力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1、招标编号:JXYCCG-2009-1922、招标项目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宜春市中医院智能监控防盗系统(技术参数详见采购设备清单)。3、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注册资金200万或以上);(2)具备省(部)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信用贰级或以上证书。(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凡采购设备清单中注明了提供原生产厂商针对该项目的产品销售投标授权函的,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必须提供原件,否则招标人将拒接签订合同。(不接受经销商出具的授权函);(5)特别提醒:投标时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省(部)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信用贰级以上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代理人身份证、投标保证金进账单,以上证书必须提供原件用于资格审查。所有原件请投标单位单独提供并复印一份,于开标前送达,否则投标无效。投标人将原件装于投标书内的,视为开标前送达,并在开标后审查。4、投标费用:(1)招标文件售价:每份200元。若邮购,请按下述地址汇款(收款人:宜春市财政局预算外宜春市工行袁州支行1508202209024901359,(在进账单中注明代码2191311001)汇款单上注明汇款用途、所购标书编号,然后将汇款单据复印件、购买单位名称、详细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及联系人传真至江西省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传真号0795-3216796)(2)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必须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整(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之前提交且到户有效),收款人:宜春市财政局预算外宜春市工行袁州支行1508202209024901359,(在进账单中注明代码2191311002)。5、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6、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09年9月1日起至2009年9月18日,每日:8:00—17:30(公休日除外),过期不售。7、购买招标文件地点: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平安路157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8、投标截止时间:2009年9月22日上午9:00(北京时间)前,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9、开标时间:2009年9月22日上午9:30(北京时间)10、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万振、张吉伟、龙微娜11、电话及传真:0795-3216796(传真)0795-321678312、采购信息发布、补充、变更、修改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西政府采购网宜春政府采购网、投标人对本次招标活动事项提出疑问的,如发现所投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或技术参数存在倾向性或歧视性条款,请在投标截止时间七日前,以书面(包括信函或传真)的形式与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2009年8月31日二、招标书一、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公开投标采购中所叙述的项目。2、定义2.1“招标人”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招标单位,即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2.2“投标人”系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生产厂家或经其授权的经销商。2.3“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本次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即宜春市中医院。3、招标方式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4、投标人资格(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注册资金200万或以上);(2)具备省(部)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信用贰级或以上证书。(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凡采购设备清单中注明了提供原生产厂商针对该项目的产品销售投标授权函的,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必须提供原件,否则招标人将拒接签订合同。(不接受经销商出具的授权函);5、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二)招标文件6、招标文件的构成6.1招标文件由目录中所列内容以及招标文件的补充、澄清、变更组成(如有)。6.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全部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可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7、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可要求澄清。要求澄清应按投标邀请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单位将视情况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七日(如至原定截止时间不足七日,则需推迟开标时间)前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所有投标人(未告知联系方式的除外),并在采购信息发布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8、招标文件的修改8.1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七日(如至原定截止时间不足七日,则需推迟开标时间),招标采购单位可主动或依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应在原信息发布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未告知联系方式的除外),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电报或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但本招标文件第8.2条规定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情形不受本条约束。8.2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采购单位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未告知联系方式的除外),并在采购信息发布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三)投标书的编制9、投标的语言及度量单位9.1投标人的投标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方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9.2除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投标书所使用的度量单位,均采用公制。10、投标书的组成(统一格式,投标书必须编制目录和页码)10.1本项目投标书中,凡涉及投标总报价,必须单独密封,投标文件中不能出现投标总报价。10.2投标人编写的投标书应包括以下文件:(1)投标函(2)开标一览表及投标报价表(3)技术规格响应表(4)投标规范偏离表(5)关键部件明细表(6)产品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的详细描述(7)产品的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8)资格证明文件1)经过本年度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身份证原件)3)投标人资格声明(9)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11、投标报价11.1投标人应在投标书所附的投标报价表上标明拟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单价和总价。如单价和总价不符,以单价修正总价。每种规格的货物只允许有一种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1.2投标价应一次性报定。报价应包括外购、保险、利税、关税、管理、运杂、装卸、安装、调试、检测、软件、硬件、培训等。12、投标货币投标必须以人民币报价结算。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3.1投标人应填写并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13.2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符合招标方的要求。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4.1投标人应提交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和服务的合格性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4.2证明与招标文件中的货物、安装调试和服务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手册、图纸和资料,投标人应提供:(1)货物主要技术和操作性能的详细说明;(2)产品检验报告及鉴定证书;(3)逐条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进行评议,指出所提供货物是否做出实质性响应,提供投标货物的技术规格响应表。15、投标保证金15.1所有投标人须提交投标保证金3000元;15.2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并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15.3上述形式的投标保证金证明单据原件,开标时应出示并递交招标人。15.4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视为无效投标。15.5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后无息退回。15.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无息退回。15.7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中标人拒绝与买方签订合同;(3)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6、投标有效期16.1投标有效期为从开标之日起20天内。16.2在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因特殊情况,招标方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方的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标书。17、投标书的式样和签署17.1在招标文件有规定格式的项目上,投标人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填写;招标文件中未规定的内容,投标人作为投标文件附件载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可以自行编制。全套投标文件的幅面应一致,并统一编码。17.2投标文件必须用不褪色的蓝黑和黑色墨水填写或打印。17.3投标书由投标人按规定填写和打印一式三份(1份正本、2份副本),每份投标书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如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7.4投标书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应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书上。17.5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书不得在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和盖章。(四)投标书的递交18、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18.1投标人应将投标书正本和所有副本用单独的信封密封,这些信封再封装在外信封中,并在封签处加盖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18.2投标方应将“开标一览表及投标报价表”单独密封于一小信封内,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及投标报价表字样,然后装入招标文件的正本密封袋中。18.3装投标文件的内外层密封袋上均应写明: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所投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18.4如果外层密封袋未按上述第18.1、18.2、18.3条要求密封或加写标记,采购中心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书,采购中心应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19、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和截止时间19.1投标文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送达投标地点。19.2所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证明单据原件,开标时应出示并递交招标人。19.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绝接收。19.4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投标。(五)资格初审开标前,招标人对投标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省(部)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信用贰级以上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代理人身份证、投标保证金进账单,以上证书的原件进行审查。凡有不符的视为废标。(六)开标和评标20、开标20.1招标方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请投标人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参加,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20.2如果投标人少于3家,则不予开标,标书退回投标人,并终止本次招标程序。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20.3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当场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唱标。20.4开标时,由招标方当众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以及招标方认为合适的其他详细内容,并作书面开标记录。21、投标书的澄清21.1投标文件有含混之处的,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要求其澄清。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或商务人员进行解释或澄清。必要时,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就澄清问题的内容作出书面答复。该书面答复由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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