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二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教学课件-孙国华-著-第一篇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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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2005法理学精品课程在线教务辅导网:或者直接输入下面地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2005法理学精品课程第三章法的作用和价值©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2005法理学精品课程第一节法的作用和职能*重点问题1.法的作用和职能的概念和分类2.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和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3.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2005法理学精品课程一、法的作用和职能的概念·“作用”和“职能”两个术语所表述的意思十分相近,都说明被研究对象的活动、运作和对外界的影响。·“作用”一词强调的是活动的效用,而“职能”则侧重表达事物本身所具有的活动能力。因此,法的作用,实际上讲也就是法的职能。·如果说有些差别的话,法的作用侧重讲的是法对人的行为或社会生活的影响,而法的职能侧重讲的是法发挥这种影响的活动方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2005法理学精品课程二、法的作用和职能的分类(一)法的规范(法本身)作用和职能从法本身、把法作为手段来看的法的作用和职能(二)法的社会作用和职能联系法的社会目的和使命来看法的作用和职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2005法理学精品课程三、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一)法本身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二)法本身的职能(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确认、建立并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2005法理学精品课程四、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一)法的阶级统治职能是指法执行阶级统治的职能。(二)法的社会公共职能是指法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2005法理学精品课程(三)正确理解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不应把两种职能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而应该把它们看作法的同一本质的两个方面的表现。·法的阶级性根源于法的社会性(法总是一定阶级社会的法)。·法的社会性反映一定的阶级性,法总是一定阶级社会的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2005法理学精品课程第二节法的价值*重点问题1.法的价值的概念、特性和分类2.法与利益3.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2005法理学精品课程一、法的价值的概念、特性(一)法的价值的概念·价值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一种性能。·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2005法理学精品课程(二)法的价值的特性:1.法的价值的客观性是指法对主体的积极意义,不管该主体是否认识到和如何认识,都是客观上存在的,这是因为主体饿需要和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不管主体如何认识、认识到没有。2.法的价值的主体性是指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主体或不同时间、地点的同一主体的价值是不同的。由此又引发出法的价值的变异性、多维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2005法理学精品课程二、法的价值的分类(一)法所中介的价值·法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综合表现。法的历史是同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紧密联系的。·法的价值中,首先包含着法所中介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的价值,也包含着人们所追求的并且也是法可以中介的其他一些价值,如自由、争议、秩序、效益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2005法理学精品课程(二)法的工具性价值1.概念:法是中介其他价值的手段,所以“法的价值”这一术语,就其本来意义说,主要讲的是法在中介其他价值中的价值,即它的服务性、工具性价值。2.具体包括:确认性价值、分配性价值、衡量性价值、保护性价值、认识性价值©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2005法理学精品课程(三)法本身的价值、法律价值1.法的工具性价值实际上就是法本身价值的一种,这里讲的法本身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即其他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所不具备或很少具备的价值。2.具体包括:·法有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统一的价值,它可以缓和冲突、化解矛盾;·法有使社会稳定,在稳定中发展,在发展中促进稳定的价值;·法有使国家权力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2005法理学精品课程三、法与利益(一)利益的概念、属性1.概念利益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表现为主体的需要和满足这种需要的措施。2.属性客观性和一定的主观性。客观性表现在其与客观“需求”的联系中;主观性表现在其与主观“意志”的联系中;而“一定”表现在“意志”的客观基础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2005法理学精品课程(二)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1.利益决定法的形成和发展·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法的发展、变化2.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法能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法也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2005法理学精品课程四、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一)法与自由1.法与自由关系的形成和发展:·人们的行为自由决定于其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与此相应的社会意识,也必然会把这种行为自由确认为是“正当的”,是“权利”。·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制定法律,把他们认为是“正当的”行为自由,确认为法定手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2005法理学精品课程2.自由与法的关系·法总是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的统治阶级的自由并限制和排挤被统治阶级自由的手段;·自由不等于任性,不是无限制的。自由的尽头就是责任和纪律。法是能把阶级社会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们的自由与纪律有机结合起来,反对任性和专横,从社会生活中排除单纯的偶然性和任意性的有效手段,不同历史阶段的法,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路标、标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2005法理学精品课程(二)法与秩序·一定的社会秩序,总是一定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法作为规范系统,其本身就是阶级社会一定社会秩序的化身,它体现、确认并保护着一定的社会秩序。·法律秩序,这是人们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结合一定的预见,“设计”出法律规范,并使其在生活中实现而建立的秩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2005法理学精品课程(三)法与正义1.正义是什么?正义、公正这些观念始终是一定生产方式的观念形态。而法所体现的正义,总是阶级社会一定生产方式基础上的正义,是统治阶级认为是正义的“正义”。2.正义的分类·亚里士多德: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罗尔斯: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2005法理学精品课程(四)法与效益·效益实际上指的是作为一定效果的利益。·法与效益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法与其所确认、分配、保护和促进实现的社会利益的关系。法对主体之所以有价值就在于它能给主体带来一定的效益,满足主体的需求和利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2005法理学精品课程(五)法在协调自由(纪律)、秩序、正义和效益的关系中的作用·应明确法所确认、体现和保护的自由、秩序、正义、效益,不是截然对立的,它们往往是并存的,是我们对同一种社会状态从不同方面观察的表现。·在具体的情况下,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益之间会出现矛盾。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的过程中,不能忽视这种矛盾,而必须正确认识并注意协调这些矛盾,使之服从于国家的总体目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2005法理学精品课程思考题:1.什么是法的作用、法的职能?如何区分法的作用和职能?怎样认识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法的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2.什么是法的价值?怎样区分不同意义的法的价值?什么是法所中介的价值?什么是法的工具性价值?什么是法本身的价值?©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2005法理学精品课程3.什么是利益?利益与价值的关系如何?如何认识利益与法的本质、法的创制、法的实施和法的发展的关系?4.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如何?如何认识和协调公平和效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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