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收入相关税收优惠整理1、企业所得税优惠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例如,技术转让收入2000万元,成本费用500万元,技术转让应纳税所得额=2000-500=1500万元;这1500万元中,500万元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剩余1000万元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适用范围---(1)依据财税[2010]111号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一、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2、增值税优惠:符合规定的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3、技术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对于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主体,在技术转让方面,目前没有明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作为技术受让方所支付的技术转让费,目前也没有加计扣除的相关优惠政策。此外,作为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在职务发明由单位转让后所得的技术转让费提成奖励,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