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泉阳光物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入伙协议有限合伙人:________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机构委托人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及组织代码)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移动电话,固定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________名称:北京龙泉阳光物业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公司传真:______________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第一条合伙人声明入伙人自愿成为北京龙泉阳光物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并签署本协议。入伙人声明:1、入伙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入伙人保证出资资金系自有合法资金。3、入伙人已经充分了解合伙企业及其投资的相关情况,同意承担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责任。第二条合伙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北京龙泉阳光物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经营场所: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经营范围: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限:__________第三条合伙企业投资方向和投资目的合伙企业将资金定向投资(以股权投资方式)项目并购等相关运作,保证资金利润的最大化和到期顺利退出。第四条合伙企业的总额、方式、数额和缴付时间本合伙企业预期总额为两千万元人民币,由普通合伙人北京龙泉阳光物业管理中心发起成立,全体合伙人共同组成。本合伙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资金筹集并转入投资运作。普通合伙人如需调整资金筹集或者投资计划,应事先向全体合伙人进行通报。第五条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认缴数额和缴付期限有限合伙人以货币出资万元(大写:____万元整),在_____前缴付。有限合伙人缴付出资后,合伙企业向有限合伙人开具出资凭证。第六条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一律汇入下列专用账户: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户名:北京龙泉阳光物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账号:________________其它信息:_____________第七条有限合伙人投资周期收益如下所示:投资期限:________金额:_________第一年:13%除上述收益外,有限合伙人不再享受其他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人收益不足上述水平时,普通合伙人承担补足责任。第八条有限合伙人从其出资到达合伙企业账户时开始享受收益在资金筹集期内,有限合伙人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享受收益。自完成资金筹集之日起,每十二个自然月为一个利润分配周期。每个分配周期按照有限合伙人出资额年化收益率分配一次。第九条每一利润分配周期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当期分配,有限合伙人所得收益汇入其指定的以下账户:开户银行: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第十条有限合伙人承担的合伙企业亏损,由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人承担足额补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和本协议签订时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重大政策变化)造成的合伙企业亏损,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人承担的亏损部分不负足额补偿责任。第十一条普通合伙人将委托北京创意阳光投资有限公司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北京创意阳光有限公司提供足值的抵押物作为还款来源的实际保证。第十二条为保证合伙企业的资金稳定,除退伙开放期外,有限合伙人不得退伙。自完成资金筹集之日起,每届满一年,设立一次退伙开放期,该退伙开放期约定为每一利润分配周期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若在退伙开放期内未提出退伙的,视为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有限合伙人要求退伙的,应当在退伙开放期开始前三十日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执行事务合伙人,方为有效。合伙企业在收到有限合伙人的退伙通知后,应在退伙开放期内与有限合伙人达成书面退伙协议,并在此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退还退伙人的出资和未分配收益。第十三条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继续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以下情形的,只能在最近的退伙开放期内办理退伙事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第十四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1)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2)在合伙协议修改或者补充内容涉及限制有限合伙人权利或者扩大有限合伙人责任时,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者补充;(3)参与决定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4)合伙企业解散时按照本协议约定参与决定清算人;(5)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6)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第十五条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方可进行:(1)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3)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第十六条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承担以下责任:(1)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按期足额缴付出资;未按期足额缴付的,应承担补缴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将支付未缴付资金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3)违反《合伙企业法》和本协议,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合伙企业迟延支付有限合伙人出资或者收益,每逾期一日支付应付出资或者收益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十天,有限合伙人有权通过法律等途径解决。有限合伙人提前退伙(退伙开放期除外)的应视为违约,应一次性支付退伙出资部分的百分之十作为违约金;未按期足额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日支付欠缴出资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第十八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或向执行合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本协议由普通合伙人代表原全体合伙人签署。第二十条本协议与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此页为签署页)普通合伙人(盖章):____年___月__日有限合伙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证件号码(如个人):_____年_____月____日风险提示函尊敬的合伙人感谢您加入北京龙泉阳光物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入伙协议。在您签署入伙协议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执行合伙人特别风险提示:由于本投资的特定目的,有投资的风险,主要包括:(1)法律、政策风险在管理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的变更,并因此导致财产损失等风险,并可能对有限合伙人造成损害。(2)经营管理风险由于本基金资金用于以股权方式投资,所投资公司可能因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及诉讼、仲裁等原因导致利润下滑,造成有限合伙人获得利益较低或不能获得利益的风险。(3)市场风险由于市场情况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经营发展可能因此产生一定的市场风险。(4)其他风险由于战争、地震、火灾、海啸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和其他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基金目的不能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而造成的风险。北京龙泉阳光物业管理中心作为普通合伙人郑重提示:根据《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据基金合同管理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承担,即由合伙人交付的财产以及由普通合伙人对该财产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执行合伙人违背合同、处理事务不当使合伙人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普通合伙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基金财产承担。在签署入伙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