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协议书甲方(托运人)*****物流有(上海)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乙方:(承运人)____________货运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货物运输协议。一、业务范围乙方以汽车运输、海运及多式联运方式,承运甲方的国内货物运输业务。二、运输要求甲方委托乙方运输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或电话等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货物数量及体积(包括长、宽、高)、重量,并指明货物的交接时间、地点和方式。1.乙方在接到甲方运输指示后,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保质、保量准时完成各项运输任务。如在途中遇台风、暴雨、水灾等不可抗力的情况出现时,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运输中出现的问题,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尽可能及时采用其他运输方式实现其运输任务,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2.乙方应当及时落实与甲方委托货物相应的运输工具,按章作业,保证将甲方委托的货物及时、安全发运,并按甲方规定之时间将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否则,乙方应当向甲方全额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运输的货物转委托第三人运输;如乙方擅自转委托第三人运输,造成甲方损失,乙方负损害赔偿责任。3.乙方应当按甲方指明的货物交接时间将甲方所托运的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负责承运货物的安全,确保货物完好无缺,如果发现货物短缺、破损、灭失,乙方应当按货物价格赔偿与甲方,或者按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面临的来自第三方的索赔)全额赔偿,二者以高为准。4.乙方应认真做好交接工作,并严格执行签收制度。乙方若发现不能按期将承运货物运抵目的地或其他问题,须提前通知甲方。甲方保留对延迟运输事件的追索权。5.乙方应做好运输质量的信息反馈工作,如甲方或收货单位以书面或邮件通知等形式提出关于服务态度和运输、装卸质量等方面的问题,乙方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交改进方案。6.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未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提供事件发生地有关政府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否则将承担对方的损失。7.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履行本协议或乙方在本协议期间要求終止合作,乙方将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三、货物保险及赔偿方式(一)、货物保险1.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各类货物,乙方有义务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并将甲方列为该保单中的受益人,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并向甲方提交一份有效的保险单复印件,并签订附件一之《承诺书》。协议编号:2.乙方未能自购货物保险的,需按比例承担甲方保险责任的相关费用,具体要求见附件附一之《货物运输保险理赔协议书》。(二)在承运业务的过程中,有关事故之处理及损失赔偿按照下列规定:1.如有运输事故发生的,不论任何原因,乙方应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个小时之内立即向甲方通报。2.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向其保险公司索赔之前先行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3.如因运输事故的发生导致甲方向客户支付损失赔偿金,则该款项最终应由乙方承担,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根据客户的实际损失具体确认。4.在乙方承运期间,造成货物的丢失、短缺、毁坏、潮湿、碰撞、倾覆、盗抢、或由非货物因素而引发的爆炸、火灾导致货物损失及其它相關傷亡和損失,乙方承担一切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货物的损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甲方或其指定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当乙方收到甲方指定公证行发出报告后的七个工作天,全数赔偿,甲方有权在未清付与乙方的运费中扣除5.在应由乙方承担货损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当乙方收到甲方赔偿通知后的七个工作天内,乙方应当向甲方全额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并且甲方有权在未清付与乙方的运费或运作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该货损赔偿。四、结算方式1.本协议须附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报价表一份,作为甲乙双方结算运费的依据,乙方保证该报价已评估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情事变更、不可抗力),该任何情形已包含于所有费用,双方于合约签定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认为不公平或其它理由,要求增加价金。具体须按甲乙双方指定的运输工具进行实际核算。在操作过程中如果因为国家政策原因确实需要进行价格调整,可经协商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制订新的报价表,在新的报价表签字生效后所发运的货物,可按新的报价表执行。报价表作为甲乙双方结算运费的依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甲方托运的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签收运输回单(应加盖收货单位公章、收货专用章或负责人签字),并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结算日期同甲方结算运费。结算周期为贰个月。若运输回单存在不完整或其他任何瑕疵,甲方有权缓付运费,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再行结算。3.乙方应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或《国内货运代理发票》,如乙方开具其它发票或收据,甲方不予承认,并有权拒绝支付运费。五、甲方义务1.甲方托运的物品如果是易燃易爆易碎等物品应当事先通知乙方,明确运输要求,以便乙方及时安排相应车辆。2.甲方应为乙方承运及装卸有关货物,提供必要的协助。3.甲方应在规定的付款期内及时支付运费。乙方在按约完成运输义务后,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单据,甲方按相关单据并依据相关约定支付运费。4.甲方应当及时提供准确明了,标的清楚的托单,以托单作为乙方操作的依据;托单取消应当重新开具托单,并将取消的托单书面通知乙方;如果书面通知存在困难应当由甲方指定人员先电话通知,并及时补发书面通知。5.甲方保证所承运的货物外包装质量符合正常运输要求,如外包装的质量根据现场人员检查,不符合公路运输要求,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指示办理。6.尽管在本合约或其它合约中有任何条款与本条款相反的,甲方将不会在任何情况下,担任何的或投机的或相因而生的或刑事的损失,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不能使用、商业间断和入息或利润。六、乙方义务1.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交纳人民币万元作为运作保证金。在本合同期满或双方协商终止合作后的60天内返回给乙方(不计利息),如继续合作,运作保证金直接转入下一期合作合同。2.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及时、安全的将货物运达目的地,并与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办理货物交接手续,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让收货人签收回单。如果因乙方怠于通知或其他原因导致送货延误,乙方将承担相应责任。3.乙方应当将货物安全地送达目的地,保证货物无遗失、无破损(在甲方书面允许的范围以内不计破损),否则乙方将负责全额赔偿。4.乙方保证每天不低于二次通知甲方货物在途情况,并按双方约定的时间通知甲方有关信息。如在乙方承运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情况,乙方须在2小时内告知甲方;如果因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到告知义务,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5.乙方及乙方运输人员违反甲方规定,私带禁运物品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负。6.乙方及乙方运输人员严禁对甲方的包车进行拼车,或者对甲方非包车的运输承诺(如摆放位置、车型和到货时间等)私自更改。上述情况,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此次全部运输费,如甲方已经支付了上述运输费的,乙方应当返还甲方该票业务的全额运输费,以作为违约金。7.乙方应当保证包车运输线路是按甲方指定的线路进行,并有义务提供各点的票据;对于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票据时,乙方不能按要求提供的,乙方应按运输费用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乙方提供的运输车辆如为改装车,乙方应当持有相关部门签发的合法的批文;同时乙方在运输操作前,应当向甲方提供正本批文复印件备案。9.乙方对甲方货物的责任为自乙方的授权人在甲方的出货单上签收或者乙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时开始,至甲方客户在乙方携带的出货单签收后结束的整个乙方掌管货物的期间。在此期间乙方对甲方所委托的货物负全部责任。10.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将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安全,准时地送达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将货物安全,准时送达甲方指定目的地的,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此损失由乙方负责向甲方赔偿。11.甲方以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承诺的运输时间,作为评估乙方门到门运输时间是否延误的标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运输时间超出此运输时间的情况,甲方有权拒付此票运输的一切相关费用和乙方承担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12.乙方自愿接受并遵守甲方《2011年运输供应商服务质量考核管理规定》(附件二)的考核实施文件,项目对操作有特殊要求的,按项目要求实施考核,如发生罚款,由甲方财务部门在支付乙方运费时一并扣除,乙方不作任何异议。13.乙方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未经甲方允许,与甲方客户或委托方发生直接运输关系,一经发现,甲方即终止与乙方合作关系,并有权追偿一切经济损失。14.甲方对于交付乙方之货物享有所有权,或者经所有权人指示占有有关货物,乙方不得主张货物任何权利,包括留置权。15.乙方保证其提供之物流服务,给予甲方最优惠之价格。如乙方就同等服务给予任何第三人相较下更优惠之价格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比照办理。七、保密条款1.乙方同意就因履行本合约所知悉甲方之任何信息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交易模式、交易数量、交易内容、客户数据、商业流程、及其它由甲方所提供之任何数据、讯息或文件),应负保密之责,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上述信息对甲方以外之第三人揭露、展示或销售。2.乙方保证其员工、受雇人、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揭露之第三人,或其它因职务上所需而知悉上述秘密之人,尽同样保密之责。3.本合约之保密义务,纵使本合约因故终止或解除者,乙方至少应在提供运输服务完成后三年(含)内遵守此项保密义务。八、合同的有效期及其他1.本协议自2011年5月26日至2012年5月12日为止,有效期为壹年,任何一方如需中途变更或终止协议时,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可与甲方客户直接签约或提供相同类型的服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甲方的服务,否则,甲方有权根据之前的甲方每月平均利润,向乙方收取3个月的甲方平均利润(甲方提供的相关利润证明表将作为最终的对乙方有约束力的证明)或者人民币贰拾万元作为违约金,以较高者为准。甲方并有权追究乙方的其他违约责任,直至解除与乙方协议.2.本协议签订后,在终止日期前30天甲方未向乙方提出终止协议,本协议自动延期壹年,以此类推;但每次续约应当重新洽谈有关费用。3.本协议由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需补充或修改,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有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九、争议的解决若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十、文本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物流有(上海)有限公司乙方:*****货运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附件一货物运输保险理赔协议书甲方:******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乙方:*****货运有限公司为建立甲乙双方的战略伙伴关系,严格安全行车和规范装卸作业,降低、减少货损货差事故,实现货物运输“安全、准确、准时、客户满意”之目的,乙方自愿参加甲方设立“货物运输保险基金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定如下具体协议条款:一、协议期:1.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12年5月25日止。2.甲方负责办理货损保险相关手续,负责向保险公司缴纳货损保险费,负责办理货损理赔相关事项。二、保险费缴纳:1.乙方每月按营业额的1%向甲方缴纳货损保险费。2.乙方每发生一起保险公司立案的货损理赔案子,则在当月内另行增缴0.2%货损保险费,依此类推,并延续增缴期限满12个月为止。保险费由甲方财务部门每月在乙方运费中扣除,列入甲方“货物运输风险基金会”。三、甲、乙双方承担货损比例(额度):1.货损额在伍仟元(免赔额)以内的,则由乙方自负货损,货损残物属乙方所有;2.货损额伍仟元~十五万元以下的,则由甲方负责办理理赔工作,货损额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