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石工建采〔2015〕xxx号关于印发《石油工程建设公司物资采购招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所属各单位、项目管理部、直属项目部,国际工程事业部:现将《石油工程建设公司物资采购招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暂行)印发,请遵照执行。中石化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15年10月XX日中石化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文件企业制度-执行类制度名称《石油工程建设公司物资采购招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暂行)制度编号/制度文号中石化石工建物〔2015〕XX号制度版本1主办部门物资装备管理中心所属业务类别物资供应/物资采购/物资采购实施会签部门/下位制度制定者/审核部门党群工作处、经营管理处、财务计划处、技术处解释权归属物资装备管理中心签发日期2015年10月XX日废止说明/生效日期2015年10月XX日制定目的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健全评审专家库制度,保证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审质量。制定依据中国石化物(2015)234号《中国石化物资采购招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中国石化物(2013)334号《中国石化专家采购管理办法》、中国石化物(2015)239号《中国石化物资采购招标操作规范》、中石化油工采办(2015)47号《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试行)》适用范围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约束对象物资采购招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涉及的相关制度业务类别/所属层级/1基本要求1.1物资采购招标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能够在招标活动中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或评审,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人员。1.2物资采购招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标专家组成,按专业统一分类。1.3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实行由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事业公司)负责组建,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分级使用的原则。1.4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推荐、审核、使用、考核和管理。2专家类别和工作范围2.1专家类别包括技术类和商务类,技术类分为动设备、静设备、电气仪表、材料和原辅料等;商务类分为采办、物流、财务、法律和审计等(具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明细参见附件1)。2.2工作范围包括国内项目和海外项目国内物资采购招标评审或修订技术规格书(含参数)、技术协议、供应商资质、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评标报告、采购合同条款,以及供应商现场考察等工作。3各级管理部门职责3.1物资装备管理中心归口管理公司专家库,负责审核、推荐和申报评标专家,以及评标专家的使用和考核。3.2所属各单位负责评标专家的推荐,为本单位参与评标工作的专家提供工作便利条件,保证评标出勤率。4权利和义务4.1评标专家的权利4.1.1接受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的邀请,担任评标工作成员。4.1.2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4.1.3接受参加招标活动的劳务报酬。4.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4.2专家的义务4.2.1担任评标成员后,评标专家应对其评委身份和评标项目情况保密。4.2.2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4.2.3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对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4.2.4参加评标专家培训,并接受考核。4.2.5协助处理异议和投诉。4.2.6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4.2.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5管理内容5.1评标专家5.1.1评标专家根据专家的专业、学历、职称、业务素质等划分为A级、B级,实行分级管理。5.1.2专家的基本条件5.1.2.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中国石化整体利益。5.1.2.2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石化有关管理制度,具有与招标投标业务相关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5.1.2.3熟悉相关行业的标准、规范,能够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或商务问题作出正确判断。5.1.2.4身体健康,工作许可,能胜任评标工作。5.1.2.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1.3A级专家入选条件5.1.3.1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5.1.3.2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具有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5.2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程序5.2.1评标专家资格申请分为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5.2.2申请评标专家资格的人选,应填写《中国石化物资采购招标评标专家资格申请(推荐)表》(附件2),经本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审查通过并盖单位行政公章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物资装备管理中心。5.2.3物资装备管理中心负责对申请或推荐人员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上报本部采办中心审批。5.2.4审批通过的申请(或推荐)人选认定为评标专家,其资料录入评标专家库并建立专家档案。5.2.5评标专家申请调整专业的,按照以上申请流程重新申报认定。5.2.6评标专家的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信息发生变化时,专家本人或其所在单位应及时申报审核。5.2.7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三季度集中接收申请材料,四季度统一进行审批。5.2.8公司外部人员申请专家资格的,参照上述流程执行。5.3评标专家的聘任5.3.1评标专家实行年度聘任制。5.3.2评标专家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续聘;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聘。5.3.3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或因工作调动不适宜继续担任评标专家的,予以解聘。5.3.4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状况、业务能力及诚信记录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时,应及时停止其评标专家资格。5.3.5在招标评标活动中因违法、违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5.4评标专家的抽取和使用5.4.1评标专家原则上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从评标专家库中按照评标专业类别随机抽取。5.4.1.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须随机抽取A级评标专家。5.4.1.2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以外的项目,可以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选取。5.4.2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报公司审批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5.4.3抽取评标专家的时间不得早于开标时间3个工作日;同一招标项目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超过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一。5.5评标专家报酬支付5.5.1根据国家发改委第2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招标人具有依法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的义务;评标专家依法享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劳务报酬的权利。5.5.2严禁将评标专家的劳务报酬交由投标人或中标人支付;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期间不得接受招标人劳务报酬之外的任何报酬和馈赠。5.6评标专家应对评审过程和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6监督与考核6.1物资装备管理中心配合物资装备部建设评标专家管理体系和评标专家诚信档案。6.2物资装备管理中心协助物资装备部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评标专家诚信档案。6.3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物资装备管理中心向国际事业公司申请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将处罚决定录入评标专家档案。6.3.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6.3.2擅离职守的。6.3.3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6.3.4违反保密规定的。6.3.5收受贿赂或者其他好处、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6.3.6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6.3.7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行为。6.4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接受物资装备管理中心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7附件7.1《评标专家专业分类表》7.2《中国石化物资采购招标评标专家资格申请(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