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资产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四川省资产评估行业的专业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规范专家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对本专家库专家具有约束力。第三条专家库的各种意见报告、研讨纪要、专业咨询建议等仅供协会理事会、秘书处、各资产评估机构或有关专业部门参考,不具有政策法律效力。二、专家库的组成第四条专家库由资产评估机构和相关行业具有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库专家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评估事业,关心评估行业的建设和发展,掌握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一)入选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专家应符合如下条件:1、有较高的资产评估理论水平和丰富的资产评估实践经验,工作中能认真坚持资产评估的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实事求是、清正廉洁。2、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评估机构连续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八年以上,能不断研究新问题,具有新突破、新成就。3、现担任资产评估机构部门经理及以上职务;4、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无不良执业纪录和违法违规行为。5、熟悉并熟练掌握和运用资产评估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二)入选的相关行业专家应符合如下条件:-2-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2.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4、熟悉资产评估行业情况。5.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规行为。第五条专家库专家从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士中产生,由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经协会秘书处考核,提请常务理事会审定、聘任。第六条专家库专家任期二年,可以连任。三、专家库的职责第七条总结和研究四川省资产评估行业不同发展时期的特点、规律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为制定行业发展战略提供依据。研究四川省评估行业的发展方向、规划,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或建议。第八条对执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各项执业规则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和建议。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拟定的各项执业规则草案及协会秘书处拟定的有关行业管理制度草案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第九条专家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评估界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研究制定适合四川省的资产评估制度、规定、办法等。针对评估行业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专家意见。第十条对四川省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提出的热点问题进行研究并采用适当方式给予解决和答复。第十一条接受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委托,对评估机构进行业务监督、检查、指导。第十二条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重大项目的核准和评估项目的抽查。第十三条对重大的或有纠纷的评估项目进行调查、审核,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程序、依据、方法、评估结论等进行审核、论证,为资-3-产评估管理部门、委托方、司法机关等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方或审核方提供专家意见,为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供法律援助。第十四条以诚信、职业道德教育建设为主线,参与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的后续教育培训工作,承担讲课任务。第十五条与国内外资产评估同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增进国内外同行在专业上的沟通和了解。第十六条宣传资产评估行业,扩大社会影响,获得广泛支持。四、专家库工作程序第十七条四川省资产评估专家库专家在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统一组织安排下开展各项工作。第十八条专家库专家对接受的重大项目调查、审核、审阅,形成工作底稿和结论性意见后,提交协会。第十九条在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自律检查时,由协会安排专家库专家组成检查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检查。第二十条不定期举办各种理论实际业务座谈会。围绕行业发展热点、难点和协会主要工作等内容开展工作。第二十一条专家库专家的每一项工作应有记录,对重点工作形成纪要或会议决议并存档管理。五、专家库专家工作纪律第二十二条专家库专家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二十三条专家库专家应自觉接受协会的领导,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如期完成各项任务。第二十四条专家库专家在工作中应做到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得为谋取私利而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4-第二十五条专家库专家应对客户及评估机构的商业秘密、有关资料及评估结果保密。第二十六条凡属协会委托的在一定时限内具有保密性质的专项工作、咨询项目、调查意见等,专家库专家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七条专家库专家在工作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第二十八条未经协会许可,专家库专家不得擅自以专家库专家的名义对外发表意见。第二十九条专家库专家不得以协会名义进行任何盈利性质的咨询活动。第三十条对违反专家库专家工作纪律的,由协会提请常务理事会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对违反相关规定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六、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