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0MW机组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作业人员包括锅炉巡检员、汽机巡检员;第三条凡在2×330MW机组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的值班员的培训、考核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高中文化程度;(三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四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五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岗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第二章培训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和培训教师的资格,须经监察机构审查。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由运行一车间制定。第八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操作人员的技术练兵、操作表演或竞赛,促进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操作水平和排除故障、处理事故的能力。第三章考核与发证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具体工作由培训单位负责。第十条经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均合格者由监察机构核发相应操作证;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应重新参加培训。第四章复审第十一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作业人员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第十二条复审内容:(一核查违章作业记录和责任事故记录;(二新标准、规程及有关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三进行事故案例教育;(四有关操作技能的复核。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培训单位组织理论培训和操作技能复核,监察机构审验并加盖复审专用章。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并在操作证允许的范围内工作,严禁超范围操作。第十五条运行一车间应履行以下职责:1.保证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按取证类别操作。2.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做好培训、复审的申报工作。3.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并定期汇总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4.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5.制定操作规程并督促检查落实。第十六条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操作规程。2.对压力容器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附件灵敏、可靠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3.压力容器发生异常现象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4.对任何危害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5.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实际操作水平。